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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9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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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证(AOC)或类似的批准书;
(b) 符合本规则A章、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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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135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
(a) 境外驾驶员学校在申请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时,应当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提交
申请书,并且提交本规则第141.15(b)款要求的有关文件。
(b)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
请。对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成立审查组。审查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人
员和拟送境外驾驶员学校训练驾驶员的中国运营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人员组成。审查
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并且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交
审查报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收到审查组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
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规则第141.133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学校认可证
书。对不予受理的或者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第141.133条要求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放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并说明理由。
(c) 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申请换发新的认可证书,应当在认可证
书有效期期满前60天重新提出申请。
(d) 境外驾驶员学校在对中国学生实施训练期间,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且
接受局方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H 章 罚 则
第141.141条 警告和罚款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改正措施,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违反本规则第141.23条、141.25条及其他条款规定,拒绝局方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
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
(2) 违反本规则第141.29条(c)款规定或者第141.57条(b)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
员学校共用一个主业务办公室或者同时使用一个讲评区域的;
(3) 违反本规则第141.43条至第141.49条和第141.109条(b)款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
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员担任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者检查教员的;
(4) 违反本规则第141.51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机场实施训练的;
(5) 违反本规则第141.53条至第141.59条和第141.109条(a)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航空器和设施实施训练的;
(6) 违反本规则第141.55条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和未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者飞
行训练器实施训练的;
(7) 违反本规则第141.87条(e)款和第141.121条规定,未进行相关记录的;
(8) 违反本规则第141.93条规定,超越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附带的课程等
级实施训练的;
(9) 违反本规则第141.95条规定,使用未携带规定文件的航空器的。
(b)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有本条
(a)款(4)至(8)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局方不予承认。
(c)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雇用的
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未按相关证件持有人的运行手册履行训练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则第
141.105条和其他规定,局方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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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143条 吊扣和吊销合格证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局方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吊扣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者认可证
书1至6个月或者吊销其相关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1) 违反本规则第141.21条规定,非法载运违禁物品的;
(2) 违反本规则第141.27条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活动,情节严重的;
(3) 违反本规则第141.75条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实施训练的;
(4) 违反本规则第141.87条(a)或者(b)款规定,推荐未完成该校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
学员申请有关执照和相应等级的;
(5) 违反本规则第141.87条(d)款规定,在不得实施考试的情形下实施考试的;
(6) 违反本规则第141.97条规定,为不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7) 违反本规则第141.103条(a)或者(b)款规定,不能保证训练质量的。
(b)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有本条
(a)款(3)所列行为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局方不予承认;有(a)款(4)或者(5)所列行为
之一的,所进行的推荐和考试,局方不予承认;有(a)款(6)所列行为的,所发的结业证书,局
方不予承认。
第141.145条 局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局方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
证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督职责造成严重
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I 章 附则
第141.151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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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 单发飞机
(b) 多发飞机
(c) 直升机
(d) 自转旋翼机
(e) 初级飞机
(f) 滑翔机
(g) 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
(h) 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
2、注册要求
在注册进入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
3、航空知识训练
(a)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对下列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
面规定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1) 对于飞机和旋翼机类别等级,35小时;
(2) 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15小时;
(3) 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自由气球级别等级,10小时;
(4) 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飞艇级别等级,3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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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