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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9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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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操作和限制;
(5) 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相应规定;
(6) 航空器检查单中有关飞行前飞机外部和内部检查的每个检查项目的位置及检查目
的;
(7) 航空器起动前检查单、有关操纵系统检查、起动程序、无线电和电子设备检查的使
用,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及频率的正确选用。
4、飞行训练
(a)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飞行训练:
(1) 本条(c)款中对相应航空器型别等级规定的操作内容方面的飞行训练;
(2) 10小时的飞行训练,其中至少5小时是在课程所用航空器上进行的仪表训练。
(b)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 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是所用设备应当可
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
员实施的。
(2)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
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
%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
(3)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
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5
%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5%,取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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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
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
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
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
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c)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
的飞行训练。
(1) 单发飞机的型别等级课程
(i) 飞行前准备
(ii) 飞行前程序
(iii) 起飞和离场阶段
(iv) 机动飞行
(v) 仪表程序
(vi) 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vii)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viii) 应急程序
(ix) 飞行后程序
(2) 多发飞机的型别等级课程
(i) 飞行前准备
(ii) 飞行前程序
(iii) 起飞和离场阶段
(iv) 机动飞行
(v) 仪表程序
(vi) 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vii)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viii) 应急程序
(ix) 飞行后程序
(3) 直升机的型别等级课程
(i) 飞行前准备
(ii) 飞行前程序
(iii) 起飞和离场阶段
(iv) 机动飞行
(v) 仪表程序
(vi) 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vii)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viii) 应急程序
(ix) 飞行后程序
(4) 局方按照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的其他航空器型别的型别等级课程
(i) 飞行前准备
(ii) 飞行前程序
(iii) 起飞和离场阶段
(iv) 机动飞行
(v) 仪表程序
(vi) 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vii)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viii) 应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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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飞行后程序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a) 注册于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的每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
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的内容与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所要求
的操作内容相同。
(b) 每名学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附件J
特殊准备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规定了本规则141.13条中列出的特殊准备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2、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特殊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持有与所申请实施的操作权利和批准相
对应的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
3、基本要求
(a) 申请批准的特殊准备课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本附件中的相关要求;
(2) 能使课程的结业学员具备安全行使课程所对应的执照、等级和批准赋予的权利所必
需的技术、能力和熟练性。
(b) 批准的特殊准备课程应当包括所申请的操作权利和批准方面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
练,培养学员的能力、熟练性、应变能力、自信心和独立操作能力。
4、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a) 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
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
实施的。
(b)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
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
%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
(c)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
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
%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取最低值。
(d) 在按本条(b)和(c)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
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
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
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c)款中规定
的折算限制。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特殊准备课程的每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
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适用于所申请的操作权利和批准的操作内容组成。
6、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课程
适用于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驾驶员的经批准的特殊准备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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