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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9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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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其拥有的飞行模拟机、飞
行训练器、辅助训练装置和设备符合下列要求:
(a) 飞行模拟机。用于经批准训练课程的飞行模拟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其驾驶舱以相同尺寸模拟了特定型别航空器或特定厂家、型号和系列航空器的驾驶
舱;
(2) 具有再现特定航空器的地面和飞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 
(3) 具有运动感应系统,且该系统所提供的动感效果至少应当等同于一个三自由度运动
系统所提供的动感效果;
(4) 具有视景系统,且该视景系统至少能同时为每名驾驶员提供45°的水平视场和30°
的垂直视场;
(5) 已由局方鉴定合格并且批准使用。
(b) 飞行训练器。用于经批准训练课程的飞行训练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开放式或封闭式的驾驶舱,且驾驶舱中的主要仪表、设备面板和控制装置与特
定航空器驾驶舱中的尺寸和设置相同,同时还具有用于模拟航空器进行地面和飞行操作所必
需的硬件和软件;
(2) 可以没有运动感应系统和视景系统;
(3) 已由局方鉴定合格并且批准使用。
(c) 辅助训练装置和设备。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列出的每种辅助训练装置和设备,包括
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录音设备、模型、图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应当处于精确的状态,并
适用于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训练课程。
第141.57条 驾驶员讲评区域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对位于每个主要训练
机场的讲评室具有连续使用权,该讲评区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可以容纳正在等待参加飞行训练的所有学生;
(2) 其布置和设备配置适合于实施飞行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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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学校具有仪表等级课程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等级,讲评区域内应当有适当
的通信设备,可以允许驾驶员与相应的气象服务部门和航行情报部门联系以获取相关信息。
但是如果与以上部门位于同一机场并且联络方便,则可以不配备通信设备。
(b) 一个讲评区域不得同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学校使用。
第141.59条 地面训练设施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的地面训练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1) 用于教学的每间教室、训练室和其他空间在取暖、照明和通风等方面符合国家和当
地政府关于建筑、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 训练设施的位置应当可以保证受训人员不受其他房间实施的训练和机场内飞行和维
修活动的干扰。
C 章 训练课程和课目
第141.7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与课程等级对训练课程和课
目的要求。
第141.73条 训练课程批准程序的一般要求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拟
开设的每门训练课程的批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批准的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15条
(c)、(e)款的规定。
(b) 初次申请或者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实施该课程之日前至少20个
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还应当附上两份
该训练课程修订页。
(c)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批准的训
练课程种类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13条的规定。
第141.75条 训练课程内容
(a) 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课目要求。
(b) 除本条(d)和(e)款规定外,申请批准的每一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
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c) 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对用于地面训练的每间教室的说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该教室能够容纳的学员的最大
数量;
(2) 对用于地面训练的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录音设备、模型、航空器部件和其他特殊
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3) 对训练中所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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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份主要训练机场的清单,一份对所用设施的说明,包括对每个机场上供学员和工
作人员使用的飞行讲评区域情况的说明;
(5) 对所用航空器型号的说明,包括对每一教学阶段所用的特殊设备的说明;
(6) 从事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的教员的最低资格和等级;
(7) 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提纲:
(i) 参加该门训练课程学习的学员的进入条件,包括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飞行经历
和航空知识方面的要求;
(ii) 对每一课的详细说明,包括该课的目的、标准和完成该课需要的时间;
(iii) 学生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应当完成的教学内容;
(iv) 每个训练阶段预期的目标和标准;
(v) 用于衡量学生每一阶段训练成绩的考试和检查的说明。
(d)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并获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
的初始批准,而不需要具体说明训练课程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1) 该驾驶员学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并在提出申请的月份之前持
有该合格证至少连续24个日历月;
(2) 除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
要求;
(3) 驾驶员学校没有为该训练课程申请批准考试权,也没有获得该训练课程考试权;
(4) 实践考试和理论考试由下列人员实施的:
(i)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
(ii) 考试员,且该考试员不是该驾驶员学校的雇员。
(e)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持有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并获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
任一训练课程的最终批准,而不需要具体说明训练课程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
要求:
(1) 驾驶员学校获得该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已至少有24个日历月;
(2) 驾驶员学校应当:
(i) 在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完成至少10名学员的训练并推荐这些学员参加驾驶员执照、
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及等级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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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