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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
%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
(3)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
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5
%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5%,取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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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
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
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
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
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c)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
的飞行训练。
(1) 飞行前准备
(2) 飞行前程序
(3) 起飞和离场阶段
(4) 机动飞行
(5) 仪表程序
(6) 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7)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8) 应急程序
(9) 飞行后程序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a) 注册于航线运输驾驶员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
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c)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
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
(b) 每名驾驶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附件E
飞行教员执照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
的最低课目标准:
(a) 单发飞机
(b) 多发飞机
(c) 直升机
(d) 自转旋翼机
(e) 初级飞机
(f) 滑翔机
2、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a)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且具有与该课程所适用的飞行教员等
级相适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
(b) 对于飞机等级的飞行教员课程,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具有飞机仪表等级的权利。
3、航空知识训练
(a)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中列出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这些训
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1) 对于初始申请飞行教员执照的课程,40小时;
(2) 对于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课程,20小时。
(b) 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教学原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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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学习过程
(ii) 有效教学的要素
(iii) 对学员的评估和考试
(iv) 课程制定
(v) 授课计划编制
(vi) 课堂教学技巧
(2) 进行下列教学所需具备的航空知识:
(i) 与课程所适用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相对应的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
(ii) 对于飞机等级的课程,飞机仪表等级的训练。
(c) 对于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的学员,本条(a)(1)款中所要求的训练小时数
可以减少,但减少的小时数不得超过20小时。
4、飞行训练
(a) 每门经批准课程中应当至少包括符合下列时间要求的飞行训练,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本条(c)款中规定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操作内容。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
下:
(1) 对于飞机和旋翼机等级,25小时;
(2) 对于初级飞机等级,15小时;
(3) 对于滑翔机等级,10小时,且应当包括10次飞行。
(b) 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 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
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
施的。
(2)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
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
%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
(3)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
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
%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取最低值。
(4) 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
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
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
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
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c)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
的飞行训练。
(1) 单发飞机课程
(i) 教学原理
(ii) 技术课目内容
(iii) 飞行前准备
(iv) 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v) 飞行前程序
(vi) 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vii) 起飞、着陆、复飞
(viii) 飞行基础知识
(ix) 性能机动飞行
(x) 参照地标的机动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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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小速度飞行、失速和螺旋
(xii) 基本仪表飞行
(xiii) 应急操作
(xiv) 飞行后程序
(2) 多发飞机课程
(i) 教学原理
(ii) 技术课目内容
(iii) 飞行前准备
(iv) 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v) 飞行前程序
(vi) 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vii) 起飞、着陆、复飞
(viii) 飞行基础知识
(ix) 性能机动飞行
(x) 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xi) 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xii) 基本仪表飞行
(xiii) 应急操作
(xiv) 多发操作
(xv) 飞行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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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