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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9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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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实践考试、理论考试中,上述学生中至少80%以上应当首次考试合格。并且考试是
由下列人员实施的:
(A)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
(B) 考试员,且该考试员不是该驾驶员学校的雇员。
(3) 除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
要求;
(4) 驾驶员学校没有为该训练课程申请批准考试权,也没有获得该训练课程考试权。
第141.77条 特殊课程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可以申请实施本规则附件中未规定
的训练课程,但应当证明该训练课程能够使参加训练的学员在能力上达到本规则附件中相应
训练课程或者CCAR-61部要求达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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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章 考试权
第141.8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获得考试权需要符合的条件,以及考试权的权利和
限制。
第141.83条 考试权的资格要求
(a)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得到考试权的初始批准:
(1) 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申请书;
(2) 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3) 申请人在申请考试权当月之前,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对拟申请考试权的课
程等级已连续保持24个日历月以上;
(4) 申请考试权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批准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
求的课程;
(5) 在申请考试权之日前的24个日历月内,该学校已经符合了下列要求:
(i) 针对申请考试权的训练课程,训练了10名以上学员,并已推荐这些学员参加驾驶员执
照、飞行教员执照或地面教员执照或者等级的考试;
(ii) 在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或者等级的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
中,有90%以上的学员首次考试合格。这些考试应当由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该学校
雇员之外的考试员实施。
(b)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保持考试权的持续有效:
(1) 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更新申请;
(2) 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3) 申请人在申请更新考试权的月份之前,已连续持有该考试权所对应的课程等级达24
个日历月以上;
(4) 申请继续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批准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
练时间要求的课程。
第141.85条 权利
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推荐完成该校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向局方申请获
取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地面教员执照和相应等级。上述学员无需参加民航地区管理
局为颁发执照和等级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141.87条 限制和报告
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只能推荐完成该校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在不参加民
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情况下申请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地
面教员执照和相应等级。推荐颁发执照和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推荐的学员为该校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结业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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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所推荐的学员令人满意地完成了该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要求;对于从
按本规则批准的其他学校转入该校的学员,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认为其完成了该校经批
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
(1) 在原学校所接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接收学校课目所要求的训练时间,但最多不能
超过课程所要求总训练时间的一半;
(2) 完成了由接收学校实施的航空知识考试和熟练考试,用以确定可承认的该学员的驾
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
(3) 接收学校根据本条(b)(2)款所要求的考试确定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应当记录
在该学员的训练记录中;
(4) 申请确定其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的学员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应当是从按
本规则批准的驾驶员学校的按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获得的;
(5) 接收的学校保存了一份学员在前一个受训学校所接受训练的记录。
(c) 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所实施的考试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并且在范围、深度和
难度上至少应当与按照CCAR-61部进行的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相当。
(d) 在下列情况下,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不得实施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1) 该学校了解到或者有理由相信考试内容已经泄露;
(2) 该学校得到了局方认为有理由相信或者已经知道考试存在泄密情况的通知。
(e) 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应当保存局方对其所颁发的所有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
教员临时执照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含下列信息:
(1) 按照时间顺序记录的下列内容:
(i) 学员姓名;
(ii) 该学员所完成的训练课程;
(iii) 实施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人员姓名;
(iv) 颁发给该学员的临时执照或等级的类型;
(v) 将该学员的执照申请文件递交给局方以获得永久性驾驶员、飞行教员或者地面教员
执照的日期。
(2) 一份针对每个学员的结业证书、执照申请表、临时执照、被替换的执照(如适用)以及
理论和实践考试的成绩的复印件记录;
(3) 本条(e)款所要求记录应当保存5年,并且能在局方要求时提供给局方检查。在驾驶员
学校停止考试权时,将这些记录交给局方。
(f) 在学员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应当将该学员的有关执
照申请文件和训练记录提交给局方,以便局方为其颁发永久性的驾驶员、飞行教员或者地面
教员执照。
E 章 运行规则
第141.9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适用于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则。
第141.93条 权利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所持有的合格证和课程
等级的范围之内,进行广告宣传和实施经批准的驾驶员训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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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其训练课程得到了批准并且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则具有该课程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推荐该课程的结业学员在不参加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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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