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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学校认可证书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发放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颁发驾驶员学校临
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 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和其他驾
驶员学校在其所辖地区内设辅助基地的运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e) 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141.7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
学校临时合格证:
(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申请书;
(b) 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
E章和F章的规定;
(c) 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H章商业非
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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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9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
学校合格证:
(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b) 在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
至少24个日历月;
(c) 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
E章和F章的规定;
(d) 在提出申请之日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对下列人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
等级的理论考试以及实践考试的人员的总人数不得少于10名并且其中80%以上人员应当首次
考试合格:
(1) 驾驶员;
(2) 飞行教员;
(3) 地面教员。
(e) 至少符合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第141.11条 考试权
对于符合本规则D章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授予其相应
的考试权。
第141.13条 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
(a) 本条(b)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可以颁发给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要求的驾驶员学校临
时合格证申请人或者符合本规则第141.9条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
(b)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按照合格审定的实际情况,批准申请人开设下列一种或者数种
课程:
(1) 本规则附件A至附件I规定的执照和等级课程:
(i) 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ii) 仪表等级课程
(iii) 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iv)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
(v) 飞行教员执照课程
(vi) 飞行教员仪表课程
(vii) 地面教员执照课程
(viii) 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
(ix) 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
(2) 本规则附件J规定的特殊准备课程:
(i) 驾驶员更新课程
(ii) 飞行教员更新课程
(iii) 地面教员更新课程
(iv)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课程
(v)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课程
(vi) 特殊操作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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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试飞员课程
(3) 本规则附件K规定的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
(i)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课程
第141.15条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a) 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申请
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
理局提交申请书。
(b)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
(1) 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 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
(3) 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 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
(5) 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
(6) 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7) 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
(8)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9) 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10) 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质量保证系统;
(11) 训练记录。
(c) 申请的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还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d) 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据本规则B章、
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H章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施现场
验证和检查。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e) 发证
(1) 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
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规则第141.9条要求的申请人
发放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向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
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课程等级实施训练活动。
(2) 根据审查组的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要求或者不
符合本规则第141.9条要求的,可以拒绝为其发放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
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第141.17条 合格证的内容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1) 驾驶员学校名称;
(2) 驾驶员学校地址和主业务办公室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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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运行基地和其他运行基地;
(4) 训练课程等级;
(5) 合格证编号;
(6) 合格证颁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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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