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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a) 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b) 允许该学校在等待任命和批准新的主任教员期间,在没有主任教员的情况下继续实
施该课程的训练,但最多不得超过60天。
(c) 在本条(b)款所述的不超过60天的期限内,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应当由下列人员
之一实施:
(1) 该训练课程的助理主任教员;
(2) 该训练课程的检查教员;
(3)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
(4) 民航总局委任的考试员。
(d) 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教员的期限超过了本条(b)款所述的60天,该驾驶员学校应当
停止训练,并将其合格证交回局方。
(e)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条(d)款交回合格证后,可
以按照下列要求申请恢复其合格证:
(1) 任命和批准了新的主任教员;
(2) 符合本规则第141.31(a)(2)款的要求;
(3) 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和方法递交恢复合格证的申请。
第141.109条 人员、设施和设备的保持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为学员提供经
批准训练课程的训练:
(a) 训练所必需的机场、航空器和设施应当符合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训练课程中规定的
标准,以及本规则中的相应要求;
(b) 除本规则第141.107条规定外,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检查教员和教员应当符合
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训练课程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和本规则中的相应要求。
第141.111条 辅助基地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在主运行基
地以外的基地实施经批准训练课程的地面训练或者飞行训练:
(a) 在辅助基地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并且该助理主任教员常驻该辅助基地。如在实
施经批准训练课程的训练期间离开运行基地,应当能通过电话、无线电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与
学校保持联系;
(b) 辅助基地所使用的机场、设施和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则B章的要求和经批准训练课程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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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教员应当在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的直接管理下工作,并根据本规则第
141.105(b)款规定易于得到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的帮助;
(d) 如果在该学校主运行基地以外的基地训练时间超过连续7天,则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管辖该学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141.113条 学员注册
(a) 在学员注册参加经批准的训练课程规定的训练后,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
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学员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 注册证。内容包括学员所注册的训练课程名称和注册日期;
(2) 学员训练提纲副本;
(3) 由学校编写的、包括设施的使用和航空器的操作在内的安全程序与措施副本,主要
内容应当包括:
(i) 学校要求的带飞和单飞最低天气标准;
(ii) 航空器在停机坪上的起动和滑行程序;
(iii) 防火措施和灭火程序;
(iv) 在机场内和机场外未按计划着陆后的再次放行程序;
(v) 航空器的故障填写和批准重新投入使用的确定方式;
(vi) 航空器未使用时的安全保护;
(vii) 本场飞行和转场飞行所需燃油量;
(viii) 空中和地面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 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拟应急着陆规定;
(x) 指定练习区域的规定与使用方法。
(b)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月份建立并保存该校提供
的每一训练课程中注册人员的清单。
第141.115条 结业证书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完成该校经批准的训练课
程的每一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b) 结业证书应当在学员完成其课程训练时颁发。结业证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驾驶员学校名称和合格证编号;
(2) 接受结业证书的学员姓名和结业证书编号;
(3) 训练课程名称;
(4) 结业日期;
(5) 声明该学员已圆满完成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每一阶段训练,考试成绩合格;
(6) 由负责该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对结业证书中所列内容的签字证明;
(7) 声明该学员完成了该训练课程中要求的转场飞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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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章 记录
第141.121条 训练记录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注册于本校经批准的训练
课程的学员建立并保持及时准确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学员入学注册日期;
(2) 按时间顺序记录的该学员接受训练的课目和飞行操作动作的记录,以及该学员所参
加考试的名称和成绩;
(3) 结业日期、中止训练的日期或者转校日期。
(b) 要求在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保持的记录,不能完全替代本条(a)款的记录要求。
(c) 当学员结业、中止训练或者转校时,该学员的记录应当由负责该课程的主任教员签
字证明。
(d)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从下列日期开始,保存本条
要求的每个学员的记录至少5年:
(1) 记录中所记录的从该课程结业的日期;
(2) 记录中所记录的中止该课程的日期;
(3) 转校日期。
(e)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学员提出要求时向学员提
供其训练记录的复印件。
G 章 对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特别规定
第141.131条 适用范围
(a) 本章适用于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为中国航空运营人和其他航空机构进行驾驶员训练的
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驾驶员学校)。
(b) 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取得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在取得驾驶员学校
认可证书的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训练的中国学生,在按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
得所在国颁发的执照和等级后,可以按照CCAR-61部第61.93 (d)款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驾
驶员执照和等级。
第141.133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的条件
为中国航空运营人和其他航空机构进行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a) 所在国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该校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航空运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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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