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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9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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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单发飞机课程。应当在单发飞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1)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60
小时单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50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 1次有至少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飞,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为
450千米(25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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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
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b) 多发飞机等级。10小时在多发飞机上进行的单飞训练(或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和
50小时在飞机上进行的单飞训练(或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在多发飞机上进行的单飞训练
应当包含本附件第4条(d)(2)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至少包括:
(1) 1次有至少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飞,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为
450千米(250海里);
(2)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
着陆,且每次着陆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c) 直升机课程
25小时在直升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3)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的单飞训练(其中可以
包括不超过15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 1次有至少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飞,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为
90千米(50海里);
(2)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
着陆,且每次着陆包括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d) 自转旋翼机课程
20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4)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的单飞训练(其中
可以包括不超过10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 1次有至少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为
90千米(50海里);
(2)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
着陆,且每次着陆包括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e) 初级飞机课程
20小时在初级飞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5)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的单飞训练(其中可
以包括不超过15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1次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
飞,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点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f) 滑翔机课程
5次在滑翔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6)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的单飞。
(g) 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
20小时在带有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监视下在飞艇中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
训练。该训练应当包含本附件第4条(d)(7)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并至少包括:
(1) 1次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点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
少为45千米(25海里);
(2)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
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h) 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
对于热气球,完成2次单飞;对于自由气球,至少在自由气球上完成2次飞行。在此类飞
行中,应当在带有自由气球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应当包含
本附件第4条(d)(8)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并在课程所用类型的气球中进行。
6、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a) 注册于商用驾驶员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
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d)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
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
(b) 每名驾驶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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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 单发飞机
(b) 多发飞机
(c) 直升机
2、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符合CCAR-61部G章中规定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
空经历要求。
(b) 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c) 持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商用驾驶执照和仪表等
级。
3、航空知识
(a)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40小时本条(b)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
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
(b) 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1)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方面的内容;
(2) 气象,包括锋面的影响、锋面的特征、云的形成、积冰和高空大气数据;
(3) 基本天气系统、航行通告的收集、分发、判读及使用;
(4) 天气图表、地图、预报、缩写和符号的判读及使用;
(5) 风切变和下击暴流的探测、识别及避让;
(6) 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领航原则;
(7) 与航路操作、终端区和雷达操作、仪表离场及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及
驾驶员的责任;
(8) 航空器的装载;重量和平衡;各种图表、公式的使用和计算;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9) 与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包括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
(10) 人的因素;
(11) 航空决策和判断;
(12) 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成员之间交流和协调。
4、飞行训练
(a)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25小时本条(c)款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
等级的经批准操作内容方面的训练。其中至少有15小时是仪表飞行训练。
(b) 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 课程中可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
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
的。
(2)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 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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