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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15 15: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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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现场审查发现的问题不能在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正式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的纠正措施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145.10条 特殊批准
在下列情形下,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以函件的形式对维修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特殊批准:
(a) 某些维修单位的一次性或者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工作;
(b) 因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正常审查的;
(c) 根据民航总局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签订的合作安排,认可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
(d) 根据民航总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认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民航当局批准的维修单位。
第145.11条 维修许可证
维修许可证由本规定附件三的《维修许可证》页和《许可维修项目》页构成。《维修许可证》页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及维修项目类别;《许可维修项目》页标明限定的具体维修项目及维修工作类别。
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
维修许可证应当明显展示在维修单位的主办公地点。
被放弃、暂停、吊销的维修许可证应当在5日内交还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将予以公告注销。
第145.12条 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
除非被放弃、暂停或者吊销,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规定如下:
(a) 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 
(b) 对于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首次颁发和每次延长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维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向民航总局提出延长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
除按照其他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得到批准或认可,或者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外,未获得或保持有效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不得从事维修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业务。
第145.13条 维修单位的责任
维修单位应当随时改正其不符合本规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保持本单位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维修单位应当向拟送修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航空营运人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送修人)告知其经批准的维修工作范围。
维修单位应当保证其与经批准的维修范围有关的设施、机构及人员便于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监督和调查。
维修单位应当如实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以下信息:
(a) 本规定附件四《维修单位年度报告》规定的信息; 
(b) 本规定附件五《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规定的信息; 
(c)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与维修质量和不安全事件有关的其他信息。维修单位应当对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负责。在送修人提出的维修要求明显不能保证其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达到适航状态的情况下,维修单位应当告知送修人实际情况,并不得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
国内维修单位使用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外委单位的,除对本单位进行的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负责外,还应当对外委维修工作的合法性负责;国内维修单位使用第145.15条第二款所述的不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外委单位的,应当对外委的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国外维修单位除对本单位进行的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负责外,还应当对外委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第145.14条 维修单位的权利
维修单位在获得维修许可证后具有下列权利:
(a) 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维修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标准进行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
(b) 可以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进行应急情况支援和简单的售后服务工作。除上述情况外,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一次性或短期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工作项目时,应当在其维修单位手册中说明其确保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的程序,并在获得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c) 维修单位可以对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完成的某项完整维修工作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
(d) 维修单位取得维修许可证后暂时缺少从事批准的某项维修工作所必需的部分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资料和有关人员等条件,但表明有能力在短期内满足相应条件的,其维修许可证上的有关项目可以不予暂停或者取消,但维修单位在此种情况下不得进行该有关项目的维修工作。
第145.15条 外委
除主要维修工作、最终测试及放行工作外,维修单位可以对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维修工作中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环节或者子部件修理等部分维修工作选择外委维修。
除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取得相应批准的特种作业单位外,国内维修单位的外委单位应当具有维修许可证;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外委单位应当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
维修单位选择外委维修的,应当建立在质量系统控制下的评估制度。
第145.16条 维修单位的变更
维修单位在名称、地址、维修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维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变更维修许可证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维修许可证申请书》、涉及变更的资料及对本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有关符合性的支持性资料。申请新的维修项目许可的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145.7条第一款(e)项和第二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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