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C-038(12/94)
附件八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CAAC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
(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和设备装置)
中国 北京 (100710)
东四西大街 155#
传真:86-10-64030987
1. 航空器
制造厂家
型号
序号
国籍和登记注册标志
2. 所有人/营运人
名称
地址
3.修理或改装项目
机体□ 动力装置□ 螺旋桨□ 设备装置□
名称
制造厂家
型号
序号
类型
修理
改装
4.符合性申明
机构名称和地址
机构类型
机构的证书编号
□
CAAC批准/授权的维修人员
□
CAAC批准的单位
□
制造厂家
□
制造厂家授权/批准的单位
兹证明上述第3栏中填写的项目及下面第6栏的工作概述所进行的修理和改装完全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的要求并正确属实。
日期:
承修单位授权负责人签字:
5.批准放行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规定,经下述人员检查,现对上述第3栏中的项目
放行□ 拒绝放行□
□
□
CAAC委任代表
□
CAAC批准的维修单位
CAAC持续适航监察员
□
其他
批准或拒绝放行日期:
授权责任人签字:
AAC-085(08/2005) 1/2
注意:任何对飞机重量和平衡使用限制的更改均须记录在有关的飞机记录中,所有的改装工作均应确保与有关适航要求的连续符合性。
6.完成维修工作的概述(如本页不够,需另加附页。要求对航空器所属国、注册号码、试验数据、承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及完成日期进行阐述。)
批准: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