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45-5(10/2001) 1/1
附件六
维修工作和项目分类
维修项目类别
维修工作类别
限制
航空器/机体
-航线维修
-定期检修(如A、B、C检;××小时检查)
-修理(包括结构修理)
-改装
-翻修(有的称为大修、D检)
-具体描述的航空器的制造厂商、型号或系列号。
动力装置
-修理
-改装
-翻修
-其它(如热检、单元体更换等)
-具体描述的发动机的制造厂商、型号或者系列号。
螺旋桨
-修理
-改装
-翻修
-具体描述的螺旋桨的制造厂商、型号或者系列号。
除整台发动机/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
-检测
-修理
-改装
-翻修
-具体描述部件名称或者所属ATA章节名称、制造厂商或者所装航空器型号和制造厂商,并附有《维修能力清单》。
特种作业
-具体的特种作业名称。
说明:
1. 除非另有特殊情况,本表基本上包括了所有批准维修项目的范围。维修单位在申请维修许可证时应按照此表所列的范围选择维修项目,并使用规定的限制内容描述。
2. 动力装置项目包括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APU)。
3. 螺旋桨项目包括直升机旋翼。
4. 对于除整台发动机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项目的ATA章节名称如下表所列。
5. 特种作业项目包括无损检测、热处理和表面处理、外部喷漆、复合材料修理等适用于多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具体作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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