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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15 15: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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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29条 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
维修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第145.23条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培训大纲,建立各类人员的技术档案,并满足如下要求:
(a) 培训大纲中应当至少明确各类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学时要求、培训形式、考试制度及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职责等内容,培训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b) 维修单位的各类人员在独立从事每个维修项目或者维修管理、支援工作前应当至少经过培训大纲中规定的项目培训并合格,并且经过下述要求的更新培训或再培训:
(1) 对有关的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发生的修订或变化进行更新培训,并且至少每两年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进行再培训;
(2) 当连续中断某项工作超过两年以上,应当在恢复工作前重新经过培训大纲规定的项目培训;
(3) 当在航空器维修或维修管理中应用新技术或设备时,涉及的人员在使用前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c) 维修单位应当根据上述培训要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d)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并妥善保存本单位各类人员的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便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本单位对人员岗位资格进行评估时使用。
    (2) 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i) 现任职务或者工作范围;
    (ii) 按年月填写的技术简历;
    (iii) 参加过的培训课程、培训形式、培训学时及考试成绩(如适用);
(iv) 学历证明及合格证件的复印件。
(e) 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订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以保证其有效性。
(f) 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人员技术档案应当在其离开本单位后至少保存2年。
第145.30条 维修单位手册
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完整的手册以阐述满足本规定要求的方法。维修单位手册由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组成。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载明维修单位实施所有经批准的维修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依据并应当获得批准;工作程序手册应当根据维修管理手册载明部门或者车间的具体工作程序并应当获得认可。批准和认可部门可以提出修订要求。
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修订和分发:
(a) 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可采用一本完整手册,或者多本分册的形式。采用多本分册形式的,应当在维修管理手册中有参照说明,不得在管理上出现空缺内容;
(b) 国内维修单位的手册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c) 维修管理手册应当采用活页的形式。维修管理手册应当包括有封面、目录、修订记录和有效页清单;手册每页中应当至少含有公司名称、手册名称、章节号、颁发或者修订日期、页码等;
    (d) 工作程序手册的形式可以由维修单位自行制定,但应当便于存放、查找、修订及管理;
(e) 维修单位应当集中保存一套完整、有效的维修单位手册作为主手册,批准部门的批准页应当为原件;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分发至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工作程序手册可以根据各部门和系统的具体工作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分发至有关部门或者系统,必要时应当给某一部门或者系统分发多份。维修单位手册修订时应当对分发的手册进行及时修订。
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应当按照以下形式编写:
(a) 第一部分 责任经理声明:责任经理签署的,确认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的声明。
    (b) 第二部分 修订和分发: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的修订和分发程序。
(c) 第三部分 厂房设施:维修许可证批准地点的厂房设施的说明,包括厂房设施的平面图及文字说明;使用批准地点以外的有关设施的,还应当包括该设施的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d) 第四部分 人员:包括总的人员数量及与经批准的维修工作有关的维修人员、放行人员及审核人员的数量,人员数量可以使用年度数据。
(e) 第五部分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图及其说明,应能够表明各部门和系统之间的关系。 
    (f) 第六部分 主要管理人员:责任经理、质量经理、生产经理名单、资历及其职责的说明。 
(g) 第七部分 职责: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说明。
(h) 第八部分 维修能力说明:进行维修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维修工作的能力的说明。
    (i) 第九部分 管理要求:
    (1) 技术文件管理要求,包括适航性资料及维修单位制定的工作单卡、维修实施依据文件的管理要求;
    (2) 人员培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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