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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15 15: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0)
 
145.37
 暂停许可维修项目
 (30)
 
145.38
 吊销许可证
 (31)
 
第六章  附  则
 
145.39
 生效与废止
 (32)
 
附  件
 
附件一
 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F145-1(10/2001)
 (33)/共2页
 
附件二
 维修能力清单 
 F145-2(08/2005)
 (35)/共1页
 
附件三
 维修许可证
 F145-3(10/2001)
 (36)/共2页
 
附件四
 维修单位年度报告 
 F145-4(08/2005)
 (38)/共5页
 
附件五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 
 F145-5(10/2001)
 (43)/共1页
 
附件六
 维修工作和项目分类 
 F145-6(08/2005)
 (44)/共3页
 
附件七
 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AAC-038(12/94)
 (47)/共2页
 
附件八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
 AAC-085(08/2005)
 (49)/共2页
 
附件九
 关于CCAR-145部第三次修订(CCAR-145R3)的说明
      ______
 
 (51)/共2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45.1条 依据和目的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45.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和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和地区维修单位。
第145.3条 定义
本规定中的用语含义如下:
(a)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
(b) 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c) 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简称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
(d) 主任适航监察员,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负责对某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监察员。
(e) 独立的维修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f) 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g) 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h) 国内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维修单位。
(i) 国外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外国的维修单位。 
(j) 地区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维修单位。
(k) 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l) 民航总局批准,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或者个人所进行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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