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121/135-49
颁发日期:2006年3月14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CCAR-121部)第121.647条和第135部(CCAR-135部)第135.187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和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批准和使用提供指导性说明。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CCAR-135部航空承运人或运营人(以下统称为运营人)以及航空器制造厂家(以下简称制造厂家)生产的用于按照CCAR-121部、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器,对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型号审定的航空器,认可制造国民航当局对航空器MMEL的批准,在此之后,新型号的航空器MMEL还要符合本咨询通告的要求。
3.说明
主最低设备清单确定了在保持航空器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哪些设备项目可以处于不工作状态,这种安全水平是针对航空器型号审定并在审定基础中明确最低标准的具体运行类型而言。应该指出的是,虽然适航标准要求在设计航空器时应带有特定系统和部件,但是如果航空器能够达到型号审定要求的安全水平,主最低设备清单也允许在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时航空器能够进行短时间的运行。为了确定在任何既定运行情况下所需的设备项目,必须考虑当这些设备项目处于不工作时与安全运行相关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随后出现的故障可能对航空器及其机组成员产生的影响、机组工作量的增加或者机组人员工作效率的下降以及机组人员对不良环境条件处理能力的下降等。
如果制造厂家希望让其制造的航空器能在特定设备项目不工作的情况下实施运行,则应当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如果可行,主最低设备清单的批准过程应与型号审定过程同步进行。但是,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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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135-49
并不是航空器型号审定的必要条件。
最低设备清单是为运营人在特定条件下开始飞行时,航空器允许带有不工作的特定仪表、设备项目或功能提供的一个清单,运营人应根据现行有效的机型主最低设备清单制定自己的最低设备清单,并充分考虑航空器构型、选装设备、运行条件、维修条件、所飞航路等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特殊要求。
最低设备清单可接受性的一般原则如下:
(1) 限制相同或更为严格:运营人的最低设备清单限制不得低于主最低设备清单、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运行规范、经批准的飞行手册或适航指令的限制;
(2) 具有针对性:运营人的最低设备清单中的操作程序和维修程序应只适用于其自身航空器及其所实施的运行;
(3) 满足适用性:最低设备清单应满足对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及运行时所适用的运行规章。
4.术语和定义
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PMMEL):是由制造厂家或运营人起草的主最低设备清单的草稿,提交给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作为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的基础。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项目清单。MMEL包含这些设备项目部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最低设备清单(MEL):是指运营人依据MMEL并考虑到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项目清单。MEL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项目不工作时继续运行。MEL应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MMEL的限制,或者比其更为严格。
航空器评估组(AEG):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方式,对航空器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运行配置、机组和执照训练要求、MMEL等文件进行评审的机构。
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由具体负责航空器型号审定的当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由运行、电子、维修监察员和航空器型号审定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或修订MMEL。 2006 年 3 月 14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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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历日:是指基于世界时或当地时间(由运营人选择其一),从午夜到次日午夜的24小时时间段。
不工作:是指某一系统或者其部件因发生故障已不能完成预定的任务或者不能按照它原来经批准的工作极限或容差范围持续正常地工作。
运行规范:是指依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后颁发的运行批准、标准和限制。
定量安全分析:
(1) 现代航空器越来越依赖其复杂系统的安全运行,这导致系统综合技术得到不断发展,以保证到达必要的安全水平。这一安全水平的基本原则是,事件导致的危险程度越高,则要求该事件发生的概率应当越低。判定是否符合标准通常是通过进行系统安全评估来完成的。
(2) 安全评估确定了系统可能产生的严重危险或灾难性情况或者系统故障条件以及这些情况允许发生的概率。对于出现故障后可能会导致危险或灾难性情况发生的重要系统,通常就需要进行一系列概率分析,以证明是否符合允许发生的概率。对于非重要的部件或系统,安全评估可以进行一定的简化。任何特定故障状况所产生的风险取决于故障率、该系统的数量以及在这种风险下运行的时间。
(3) 当重要系统中的设备项目被包括在MMEL中时,在安全评估过程中就要考虑其故障特性。对于临时带有这种不工作设备项目而对飞行产生的额外风险应予以评估,并且这种风险应符合在型号审定过程中确定的可接受的发生概率。
(4) 如果不能通过上述方法或标准对设备项目进行验证,那么就要进行安全分析,包括在特定设备项目不工作期间由于另外的故障、问题或环境条件所导致的最严重情况的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必须要注意,当使用MMEL运行时要记住减少带不工作设备项目的运行时间,并且发生特殊危险的可能性不应超过针对航空器型号设计和运行所制定的最低标准规定的安全水平。
定性安全分析:
如果将一个设备项目列入到MMEL中,那么必须要对其进行定性分析从而确定不工作设备项目对航空器运行的所有其它方面产生的影响。定性分析必须要考虑对机组工作量的影响、MMEL多个设备项目的影响以及维修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另外,定性分析还可以反映先前使用MMEL运行的相关经历。 2006 年 3 月 14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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