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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30 18: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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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第1栏中的“﹡﹡﹡”’符号是指某一设备项目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并不属于必需装用设备项目。但已安装到由本MMEL所涉及某些机型以内(该设备项目已装到使用单位的一架或多架航空器上以后,即可将此项列入运营人的MEL中,但此时就不必再将此符号列入到运营人的MEL中。此外,应注意本项说明或使用此符号均不能构成向运营人授权可任意由航空器上拆卸或安装某一设备项目。)。
26、“冗余项目”是指已经装用的某些设备项目属于超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以外的多余项目。
27、“故障发现日期”是指在航空器维修记录或者其它记录上记载设备项目发生故障的日期。该日期(一天)应从MMEL的故障失效修复期限中扣除。 2006 年 3 月 14 日 -19-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135-49
附件二: 推荐的MEL前言内容
(航空公司航空器型别)最低设备清单
前 言
1.介绍
本最低设备清单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主最低设备清单制定。
本最低设备清单是考虑基于(航空公司)具体的航空器设备、构型、运行条件、所飞航路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有关要求。
本最低设备清单不意味着可以偏离任何适用的适航指令或者局方的任何其他强制要求,并且不低于主最低设备清单的限制。
本最低设备清单的目的是允许航空器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在一段时间内运行,直至完成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将在最早出现的机会予以完成。
最低设备清单的条件和限制不代表解除由机长判断航空器在某些MEL允许不工作的情况是否能安全运行的决定。
最低设备清单的规定仅适用于航空器开始飞行以前。
任何对于在开始飞行以后出现故障或者不工作情况是否继续飞行的决定,必须基于飞行机组的判断和飞行技术。在适用的情况,机长可以参考和使用MEL来继续飞行。
最低设备清单经局方批准后,在通过相应的操作程序或者维修程序能够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允许在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时签派或者放行航空器进行取酬、调机或者训练飞行,而将其功能转移到其他工作部件或者参考其它仪表或部件提供要求的信息。
注:对于航空器机体或者发动机部件缺失的情况,签派或者放行参考构型缺损清单(CDL)。
2.最低设备清单的内容
本最低设备清单仅包含按照运行规章要求或者对航空器适航性是重要的,但可以在签派或者放行前不工作的设备项目,并且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制。对于那些明显影响航空器适航性的基本设备,如机翼、方向舵、襟翼、发动机、起落架等,没有列入,并且对所有飞行情况必须工作。 2006 年 3 月 14 日 -20-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135-49
3.签派或者放行规则
机长决定在飞行前纠正允许不工作的设备项目将优先于最低设备清单的规定。对于某次飞行,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如机长判断额外的设备项目对安全是重要的,机长可以提出高于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
最低设备清单不能考虑到所有的多个部件不工作的情况,因此,在签派或者放行多个MEL设备项目不工作之前,应当确认不工作设备项目之间的关联和干扰不会造成安全水平的降低和/或过多加重机组工作负荷。此处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多重缺陷,尤其是相关系统内的多重缺陷,应当基于当时特定的情况进行良好判断,包括利用气象和航路的状况。
4.维修工作
维修部门应当尽一切可能及早排除航空器的技术缺陷,以使得航空器从某一维修基地在良好的工作状况下适航放行。维修部门应当尽早通知机长某一不工作设备项目不可能在起飞前排除。
任何时候,当航空器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适航放行时,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 飞行记录本上应当包括不工作设备项目的详细说明,对飞行机组的具体建议,如必要,还包括已采取的维修措施的信息。
(2) 如果机组在飞行中可接触,与不工作组件或者部件有关的控制杆和/或指示仪应当清晰地挂牌。
(3) 如果疏忽的操作可能产生危害,这样的设备项目必须按照相应的维修程序实际解除工作。
(4) 相关的操作程序和维修程序包含于(标明具体的手册、章节或者部分)。
5.修复期限
对于按照最低设备清单推迟维修的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部件,应当不得迟于本最低设备清单第2栏“修复期限类别”给定的下述修复期限:
“A”类:没有规定标准的期限,但此类应当按照本最低设备清单第5栏“备注和例外”规定的限制内完成修复工作。当规定了时间段时,应当以发现次日当地时间00:01时开始计算。
“B”类:此类项目应在3个连续的日历日(72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不包括发现当日。 2006 年 3 月 14 日 -21-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135-49
“C” 类:此类项目应在10个连续的日历日(240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不包括发现当日。
“D”类:此类项目应在120个连续的日历日(2880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不包括发现当日。
6.调机飞行
如果在飞行中预计使用的所有设备项目都工作,并且可以按照飞行手册中的任何有关章节飞行,调机飞行可以低于本最低设备清单的规定。此类飞行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
7.定义
(1) “目视气象条件”(VMC):是指大气条件良好,该次飞行可允许使用适合目视飞行的飞行规则。但这样做并不妨碍在仪表飞行规则的指导下飞行。
(2) 日间运行:是指从起飞到落地是在日出前30分钟和日落后30分钟之间进行的任何飞行。
(3) “-”:在第3栏和第4栏中指示为变化的数量。
(4) “结冰条件”:是指有可能导致在航空器或发动机上结冰的大气环境。
(5) “不工作”:是指某一系统或者其部件因发生故障已不能完成预定的任务或者不能按照它原来经批准的工作极限或容差范围持续正常地工作(有些系统已经考虑了容错设计,由数字计算机监控,并且将故障信息传输到中央计算机,以提供维修信息。这类信息的出现不意味着系统“不工作”。)。
(6) “易燃材料”:是指可能点燃并燃烧的材料。
注:此处的定义并不是详尽的清单,航空运营应当在其MEL中包括认为需要或者有关的任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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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