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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30 18: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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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135-49
7.2.9 对于一些明确不可缺损适航放行(如驾驶舱检查单、急救箱、救生衣等)或者允许缺损适航放行的情况,运营人还可根据需要将其作为管理控制项目列入MEL,以便于跟踪或获得信息,但应符合下述规定:
(1) 这些设备项目不应当是包括在MMEL中的项目或其子项目;
(2) 由应急汇流条供电或者完成应急程序需要的系统或者部件不得允许缺损适航放行。
7.3 MEL编制的格式和内容
7.3.1 MEL应当至少以中文编写,但如果运营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文字的MEL,并且应当保证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7.3.2 MEL的正文编写格式可参照附件三MMEL的编写格式。
7.3.3 除正文以外,MEL还应当至少包括如下格式和内容:
(1) 封面:包括运营人的名称、适用的航空器型号和构型。
(2) 目录:包括MEL全部内容的各标题和对应页码。
(3) 修订记录:包括修订编号和日期、修订页码清单、主要修订的内容和插入修订页的人员姓名。
(4) 前言:包括MEL的编制介绍、术语定义和必要的使用说明(推荐的内容参见附件二)。
(5) 控制页:至少包括列出运营人名称、MEL基于的MMEL修订编号。
(6)有效页清单:MEL所有页码的日期和修订编号。
7.4 MEL的批准
7.4.1 运营人制定的MEL应当向局方主任运行监察员或者主任维修监查员申请批准,并提供完整的MEL副本。
7.4.2 主任监察员在审查确认运营人的MEL符合CCAR-121部及本咨询通告的要求后,将以在控制页签批的形式予以批准,并在其相应的运行规范D095中列出批准其使用。
7.4.3 主任监察员在审查批准运营人的MEL时,可能会涉及到要求运营人提交其他有关的补充资料,运营人则有责任及时提交要求的资料。 2006 年 3 月 14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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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MEL的使用和控制
8.1 MEL使用的基本原则
8.1.1 MEL是为特定条件下签派或者放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功能的航空器运行的一份偏离性文件,对于未包含在MEL内,但与航空器适航性有关的所有设备项目都应当处于工作状态。
8.1.2 对于签派或者放行已经完成,但航空器以自身的动力开始移动前发生的故障或者缺陷,机长应当按照MEL进行处理,并且获得新的或者修正的签派或者放行和必要的适航放行,新的或者修正的签派或者放行应当包括有关设备项目不工作的必要限制。
8.1.3 MEL不适用于处置飞行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的故障或者缺陷,一旦航空器以自身的动力开始移动,飞行机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飞行手册来处置,并且机长有权力决断是否继续飞行。
8.2 MEL的分发
8.2.1 不论以何种形式分发,在下述位置都应当至少配备一套现行有效并随时可查阅的适用MEL副本:
(1) 每一架航空器上;
(2) 运行主管部门;
(3) 维修主管部门;
(4) 签派(如适用);
(5) 维修控制中心(如适用);
(6) 其他需要查阅的人员。
8.2.2 飞行机组应当在飞行前能够获得并直接查阅MEL。
8.3 操作程序和维修程序
8.3.1 操作程序(O)表示在计划或者实施运行时应当完成的具体运行程序要求,一般由飞行机组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
8.3.2 维修程序(M)表示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完成的具体维修程序要求,一般由维修人员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但要求完成人员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要求使用工具或测试设备时应当由维修人员完成。 2006 年 3 月 14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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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除非特别规定以外,不得从航空器上拆下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部件。
8.4 故障保留和纠正期限的延迟
8.4.1 当按照MEL签派或者放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设备项目缺损的航空器时,应当按照AC-121-63的规定对保留故障进行控制。
8.4.2 对于修理期限类别为B、C类的项目,可以在获得主任维修监察员批准的情况下将纠正期限延迟一次同样的周期,并且不得再次延迟。
8.5 MEL和AD的冲突
8.5.1 当AD适用于某一按照MEL可以不工作的设备项目时,不能因此而来回避或者延迟AD的符合性,如确实需要延迟对AD的符合性则按照AD延迟申请批准。
8.5.2 当AD规定要求某些设备项目安装或者工作的情况下才可以运行时,尽管按照MEL允许其不工作,也应当符合AD的要求。
8.6 部件之间的关联
8.6.1 当MEL允许某一系统不工作时,该系统的单独部件也同样允许不工作;但当MEL允许某一系统内的单独部件不工作时,不代表该系统也同样允许不工作。
8.6.2 对于与MEL允许不工作的系统相关的警告和提示系统,除非MEL明确允许其解除工作,否则必须正常工作。
8.6.3 尽管MEL分别允许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运营人应当考虑这些不工作设备项目之间的相互影响、机组工作负荷和飞行限制。
8.7 MEL的修订
8.7.1 MEL的修订可以来源于MMEL的修订、运营人或者主任监察员。
8.7.2 运营人应当建立MMEL修订跟踪控制的程序,对于MMEL的修订发布后,运营人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控制:
(1) 对于MMEL修订提供了比运营人MEL更宽松的情况(一般为中间修订或称为非强制修订,如Rev5a、Rev5b等修订编号),运营人不是必须修订其MEL。
(2) 对于MMEL修订后比运营人MEL要求更严格的情况(一般为整版修订或称为强制修订,如Rev5、Rev6等修订编号,但Rev6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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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5a、Rev5b等中间修订),不论是否适用,都应当修订MEL的控制页。如适用,按照本段(3)的要求进行修订;如不适用,则可仅在控制页注明MEL符合的最新修订。
(3) 对于MMEL修订后比运营人MEL要求更严格的情况适用于运营人的航空器时,运营人应当在60天之内将MEL的修订提交主任监察员。
8.7.3 来源于运营人的修订可以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 对于不需要MMEL更改的项目,应当等同或者更严格于MMEL;
(2) 对于局方要求或者运营人运行管理需要增加的,但没有包括在MMEL中的设备项目,除非局方明确允许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在其不工作时继续运行,在MMEL修订完成之前,运营人不得在MEL中允许其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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