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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30 18: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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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135-49
注:其它航空器型号的相同设备项目先前获得MMEL的批准并不能表示其就达到所要求的安全水平。必须考虑的因素是系统运行的相似性和航空器运行任务的相似性。
冗余性分析:如果被选部件或系统的用途或功能能够被其它设备项目所代替,那么该部件或系统可以被认为是冗余项目,条件是能够证实该设备项目的替代设备正常工作。如果航空器型号审定基础要求具有两项(或多于两项)功能或信息来源,那么冗余就不能被视为将该设备项目归于MMEL的充分理由。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用另一种验证方法,例如安全分析。
运营人:是指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或者按照CCAR-135部运行的商业运输运营人。
适航放行:是指CCAR-121部第121.379条规定的飞机放行,或者CCAR-135部第135.435条规定的航空器放行。
主任监察员:是指局方负责对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并颁发运行规范的监察员。主任监察员包括主任运行监察员和主任维修监察员。
5.民航总局型号合格审定航空器的MMEL
5.1 MMEL编制目的
5.1.1制造厂家为了使其制造的航空器能在特定设备项目不工作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实施运行,则应当制定MMEL。
5.1.2 MMEL的制定和批准主要由制造厂家作为新航空器及其系统的原始信息来源,并由其负责提出PMMEL。
5.2 PMMEL的编制要求
5.2.1制造厂家应当根据型号设计及运行标准的要求编制PMMEL,以反映哪些设备项目可以不工作但有足够的能力可以保持所要求的安全水平。保持所需的安全水平将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达到:
(1) 调整运行限制;
(2) 将功能转换到正常工作的部件;
(3) 参考具有相同功能或是提供相同信息的其它仪表或部件;
(4) 调整操作程序;
(5) 调整维修程序。 2006 年 3 月 14 日 -4-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135-49
5.2.2 制造厂家应当在型号审定过程中编制PMMEL,并且在整个编制过程中与AEG、首批航空公司或者潜在用户协调。
5.2.3 PMMEL应当包括航空器型号审定对应的所有运行。
5.2.4在PMMEL中考虑允许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情况下运行时,应当对其不工作情况下的潜在后果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关联关键件的并发故障、不工作设备项目之间的干扰、对经批准飞行手册程序的影响和增加机组工作负荷等因素。
5.2.5 上述评估应当提供足够的工程验证文件来证实其考虑,并且符合美国航空运输协会规范ATA110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工程验证包括定量安全分析、定性安全分析、系统冗余性分析、航空器飞行手册限制或是其它技术性验证,以证实能够达到规定的安全水平。
5.2.6为验证PMMEL中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下运行的实际情况,制造厂家应当提供包括必要的验证飞行在内的演示,验证飞行演示可能要求有AEG成员参与或者观察,并且尽可能结合型号审定试飞项目或者飞行标准化委员会(FSB)的运行验证演示一同进行。
5.2.7 PMMEL的内容不得与航空器飞行手册的限制、构型维修程序或者适航指令发生冲突.
5.3 PMMEL编制的格式和内容
5.3.1 PMMEL应当至少以中文编写,每份PMMEL中应包含一个封面和批准页、修订记录、修订原因、有效页清单、目录。
5.3.2 PMMEL应当包含一个前言,以清晰地反映其中包含的内容范围和目的、所用符号的解释以及在PMMEL中具有特殊意义的术语定义 (建议的前言内容见本咨询通告附件一)。
5.3.3 PMMEL中包含的每一个设备项目应该依据美国航空运输协会规范ATA100代码系统进行描述和标识,说明安装数量以及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正常工作的设备项目数量, 并以挂牌、维修程序、机组操作程序和其他方式适当限制,以确保在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内。在适用之处,PMMEL设备项目的限制、程序、备注和例外都应至少包含白天、夜晚、目视气象条件、仪表气象条件、双发延程运行等说明。每一个设备项目都应该采用5栏的形式予以公布(样例见附件三),第1栏到第5栏的内容分别是设备项目的系统和序号、修复期限类别、安装数量、签派或者放行所需数量、备注和例外。 2006 年 3 月 14 日 -5-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135-49
5.3.4 PMMEL中应当对所有不工作设备项目规定修复期限进行分类。修复期限分为A、B、C、D四类,表示设备项目可以不工作直至完成修理的最大时间间隔。修复期限类别具体规范如下:
(1) A类:该类项目应当在MMEL“备注和例外”栏中规定的间隔时间内完成维修。如果MMEL“备注和例外”栏限制性条款中规定的是循环数或飞行时间,则间隔时间是从下一个航班开始算起。如果规定的时间间隔为飞行日,则间隔时间是从发现故障之日起的下一个飞行日开始算起。
(2) B类:该类项目应该在发现日之后3个连续的日历日内进行维修。
(3) C类:该类项目应该在发现日之后10个连续的日历日内进行维修。
(4) D类:该类项目应该在发现日之后120个连续的日历日内进行维修。列到D类中的设备项目应当是具有选装特征的设备项目,或者是根据判断可以断开、拆除或安装在航空器上的额外设备项目。
5.3.5 PMMEL中的设备项目如果要求具有操作或维修程序来确保达到必需的安全水平,则这些程序都应该在PMMEL的“备注和例外”栏中用特定符号予以确定。通常用(O)表示操作程序,用(M)表示维修程序。(O)(M) 表示既需要操作程序也需要维修程序。
5.4 MMEL的初始批准程序
5.4.1 AEG在收到制造厂家的PMMEL后,将以计划FOEB会议的形式来审查和评估PMMEL的技术准确性和可接受性,制造厂家、运营人和有关航空机构的代表将被邀请参加会议。
5.4.2 FOEB会议将讨论每一个PMMEL的设备项目,并且提出批准、修改或者不接受的建议。
5.4.3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有关的设备项目可以保持不作决定,以进一步考虑或者收集到更多的支持信息。
5.4.4 对于FOEB不接受或者未作决定的设备项目,制造厂家应当重新提交,并且附有额外的证明。
5.4.5 PMMEL是制造厂家和AEG的初始工作文件,用以制定MMEL草案,并在初始用户和FOEB之间建立工作关系。
5.4.6 FOEB公布MMEL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运营人和工业界征求意见。 2006 年 3 月 14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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