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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30 18: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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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航空器的重要改装。如补充型号合格证、一些重要改装或者型号合格证更改的情况可能造成MEL的失效,运营人应当在实施改装前评估其对MEL有效性的影响,需要修订MEL的报主任监察员批准,并且主任监察员应当从AEG获得确定是否需要修订MMEL的指导。
8.7.4 当主任监察员发现运营人的航空器已经进行了改装、存在不正确的维修或者运行程序时,可以书面通知运营人修订MEL并说明其必要性,此种情况应当同运营人商定修订期限,并充分考虑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2006 年 3 月 14 日 -13-
附件一: 推荐的MMEL前言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主最低设备清单(航空器型别)
前 言
下述内容适用于经授权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或第135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所有安装在航空器上的设备应符合适航标准和运行要求,同时必须能够操作使用。然而,出于安全考虑对于不是在所有运行条件下都必需的某些设备,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也允许出版最低设备清单(MEL)。经验表明,由于航空器在设计上具有多种标准的安全裕度,尤其是当剩下的可工作设备项目已能提供合格的安全水平时,无需每一系统或安装的部件都必须工作。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由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制定,并得到局方批准,以改进航空器的利用率,从而为公众提供更方便和经济的航空运输。民航总局批准的MMEL包括与适航要求和运行要求有关的那些设备项目以及民航总局发现可以不工作但通过相应条件和限制仍能保持可接受安全水平的其它设备项目,但不包括那些明显需要的设备,例如机翼、襟翼和方向舵。
运营人可以依照MMEL为基础,根据自己特定航空器设备构型和运行条件而制订各自的MEL。运营人的MEL可以包括那些在MMEL中没有包含的设备项目,但减少MMEL中的设备项目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运营人所制订的MEL可以在格式上不同于MMEL,但限制不得低于MMEL。运营人的MEL经批准后,即允许运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的航空器。
对实施运行所不需要的设备项目以及超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以外的设备项目、都可列入到MEL内,并应带有相应的条件和限制。MEL不得偏离适航指令或任何其它强制要求。重要的是要记住,所有与适航要求和运行要求有关而未列入MMEL的设备必须工作。
在MEL中应当以标牌、维修程序、机组飞行操作程序以及其它必要的禁止条款来规定适当的条件和限制,以确保航空器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MEL的使用目的在于允许航空器带有失效的一些设备项目继续飞行一段时间,直到完成修理时为止。重要的是,应在最早的机会完成修复工作。为了保持可接受的安全和可靠性水平,MMEL制定出了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运行的持续时间和条件限制。 2006 年 3 月 14 日 -14-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135-49
当发现一个设备项目不工作时,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飞行记录本上填写故障报告。之后应该对该故障进行处理,或者按照MEL,或按照局方批准的其他方法做出保留处理后才能再次飞行。在MEL上注明的限制条件和限制规定并不能排除运营人在自行判断航空器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能否安全飞行时所应负的责任。
当满足这些要求时,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签署相应的适航放行、填写飞行记录本或颁发其它经批准的文件。当航空器有任何一项设备项目失效后,在放飞以前应当办妥这些技术文件。
运营人负责实施必要的运行控制,确保其运行能够保持在可接受的安全水平上。运营人还应当考虑到在带有不工作系统或部件继续运行期间出现的附加故障。MMEL中已尽量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多个不工作设备项目的情况。然而,不可能考虑到所有可能的组合。因此,当带有多个不工作设备项目运行时,应当考虑到这些设备项目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对航空器运行和机组工作量的影响。
运营人应建立起有控制的和健全的修理计划,以确保不工作系统或部件能够得到及时修复。
当使用此MEL时,应当遵守序言和定义中所说明的内容和MEL中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要求。
定义和解释说明
1.“系统”说明:
各系统的序号都根据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 100的规范制定,各个项目号也都按顺序编号。
a、“系统和序号”(第1栏)是指包含在系统内的设备、系统、部件或其有关功能。
b、“安装数量”(第3栏)是指航空器上通常安装的数量。此数字代表着制订本MMEL时作为依据的当时航空器上实际布局。如某些设备项目是属于不能固定的可变数(如客舱内设备部件等),可以不将它的数字列出。
c、“签派或者放行所需数量”(第4栏)是指航空器签派或者放行所需的最低数量。但这时必须注意要遵守第5栏中所规定的一些备注和例外要求。
注:如在MMEL上对签派或者放行所需要的是不固定的可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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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135-49
这时运营人编写的最低设备清单MEL上必须记载为签派或者放行所需要的实际数量,或者反映经局方批准的对结构布局进行控制的可供替用的措施计划。
d、“备注和例外”(第5栏)这一栏内应写明对特定数量的失效(不工作)设备项目。作出禁止使用或允许使用的说明、对飞行的附加条件和限制、以及相应的备注说明内容。
e、在每页的右侧边缘处有时划有一条垂直线(修改指示条)。这表明就在这一页上邻近的左侧正文内已作出有关修改、增加或删除等修改内容。但这一修改指示条在该页进行下一次修改时就自行消去。
2、“航空器/旋翼机飞行手册” (AFM/RFM)是由民航总局航空器型号审定部门批准的文件。用于特定航空器的AFM/RFM在相应机型的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上列明。
3、“按照规章的要求”是指此设备项目应受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某些特殊条款(限制或允许)的约束。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需要设备项目数量必须正常工作。如列出的设备项目不属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所必需的,则该部件在限定修复的期限内可以不工作。
4、在每个列出的设备项目失效(不工作)时,应当挂上标牌以通报或提醒飞行组和维修人员注意其技术状况。
注:标牌应按实际可能安置在邻近有关失效件操纵或指示器位置旁边。除非另有规定,通常标牌的用词和安装位置可以由运营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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