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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135-49
5.4.7 FOEB针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对MMEL草案进行必要的修订,此过程完成后,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批准发布MMEL。
5.5 MMEL的修订程序
5.5.1 民航总局、工业界和运营人可以提出更改MMEL的要求。
5.5.2 运营人提出的更改建议应当通过主任监察员提交AEG,并且在下一次FOEB会议讨论。
5.5.3 MMEL修订的批准与MMEL的初始批准程序相同。
5.6首批航空公司的参与
5.6.1 对于几个运营人共有的机型,某一个运营人的代表将被委任为首批航空公司代表,来与制造厂家、其他运营人和FOEB进行协调,来加快FOEB程序和MMEL的修订。
5.6.2首批航空公司代表将根据需要召开协调会议,并按照FOEB可接受的方式提出FOEB的日程。
5.6.3首批航空公司代表还将协调其他运营人参加FOEB会议,并在会议后协助制造厂家和FOEB确定MMEL的修订。
6.民航总局型号认可航空器的MMEL
6.1 MMEL的认可
6.1.1对于由国外民航当局进行初始型号审定的航空器,在民航总局就MMEL认可程序与初始型号审定民航当局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采用MMEL认可的方式并在认可书中给出与初始型号审定民航当局颁发MMEL的差异。
6.1.2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提交由初始型号审定当局批准的MMEL及其评估分析报告,经AEG审查认可,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向型号合格证持有人颁发MMEL认可证书并附上差异表(样例见附件四)。
6.1.3为了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度内制定和公布民航总局的补充差异,在补充差异草案制定之后征求运营人的意见。
6.2 MMEL的修订
6.2.1 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当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及时发送MMEL的修订页,经AEG审查认可。 2006 年 3 月 14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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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如果AEG认为有必要对MMEL的修订进行修改或补充,应当由型号认可证书持有人编写补充差异,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批准后发布。
7.运营人的MEL
7.1 MEL编制的目的
7.1.1运营人为了运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设备项目缺损的航空器应当编制MEL,并在获得局方的批准后按照MEL运行。
7.1.2针对某一具体型号和构型的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基于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MMEL制定本公司的MEL。
7.2 MEL的编制要求
7.2.1 制定MEL时,应当充分考虑航路结构、地理位置、具有备用航材和维修能力机场的数量,并且不得低于MMEL的限制。
7.2.2 MEL中应当标明安装在航空器上的某一设备项目的数量,并符合如下规则:
(1) 安装数量可以多于或少于MMEL中标明的数量,但应当为某一设备项目的实际安装数量(一般MMEL标明的数量为某一具体航空器上的安装数量,也有用“-”表示不同航空器的安装数量是不定的);
(2) 如果某一MEL是某架航空器或者构型相同航空器的,则应当标明实际的安装数量;
(3) 如果某一MEL针对多架航空器,并且设备项目安装的数量是变化的,此栏目可用“-”标示,但应当有其他简便的方式具体注明每一架航空器上的设备项目安装数量。
7.2.3 MEL中应当标明签派或者放行航空器要求正常工作的某一设备项目的数量,此栏目的数量应当是直接转抄MMEL相应设备项目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正常工作的数量,仅在以下条件下可以更改该数量:
(1) MMEL中标明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数量为可变的数量;
(2) 在“备注和例外”栏目中给出了具体确定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数量的方法,如:“50%客舱灯光工作”,“按照规章要求”等。
7.2.4除管理控制项目和乘客便利项目外,每一MEL列出的设备项目都应当按照MMEL设定的类别注明修理期限类别,修理期限类别对应字母(A、B、C、D)的含义应当在MEL中说明,并符合如下规则: 2006 年 3 月 14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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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选择采纳严格于MMEL规定的修理期限类别,但不能宽于MMEL的规定;
(2) MMEL中没有单独列出的子部件或者子系统,应当保持与MMEL列出的部件或者系统的修理期限类别一致。
7.2.5 MEL应对MMEL中标注出操作程序(O)和维修程序(M)的设备项目进行明确说明,包括完成每一程序必需的具体步骤的描述,如果这些程序不包括在MEL中,MEL中应当标明具体参考文件的位置。
注:对于某些航空器,通常这些程序会直接包括在制造厂家的资料中,例如签派偏离程序指南(DDPG)、签派偏离指南(DDG)等,如果制造厂家没有提供这些资料,则应当由运营人负责制定适合自己的程序。
7.2.6 当MMEL的“备注和例外”栏引用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某些要求时,如“按规章要求”,MEL中应当明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具体要求,并且不能径直引用相应的规章标识。例如:有关测距机(DME)设备的备注可写为“低于FL240的飞行不要求”。
注:引用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某些要求一般用于ATA23(通信)、ATA31(指示/记录)、ATA33(灯光)、ATA34(导航)等系统。
7.2.7 当MMEL“备注和例外”栏中包含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某一设备项目可以不工作时(而不需要完成操作程序或者维修程序),这些限制性条款应当直接写入运营人的MEL中。例如:如果限制必须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时,则不论天气状况如何,都不允许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的飞行计划运行;如限制的是目视气象条件(VMC),则可以按照IFR飞行计划运行,但仅限于VMC下可以。
7.2.8 对于不包含于MMEL的乘客便利项目,运营人可根据控制的需要列入MEL中(一般可在ATA25和ATA38系统部分中列出),这些设备项目不对应着具体的修理期限类别,运营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修理,但应考虑下述特殊情况:
(1) 如果乘客便利项目具有附加的功能,例如使用电影放映设备进行客舱简述,则运营人应当制定并使用相应的应急程序,以便对设备的故障情况进行等效处理。
(2) 如果乘客便利项目是航空器另一系统的一部分,例如电气系统,则运营人应当制定并在MEL中包含相应的程序,以便在设备故障时对系统进行关断和隔离。 2006 年 3 月 14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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