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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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缝翼*:前缘襟翼(缝翼)位置、驾驶舱操纵手柄选择
— 起落架*:起落架、起落架选择手柄位置
— 偏转配平面位置*
— 滚转配平面位置*
— 驾驶舱配平控制输入位置俯仰*
— 驾驶舱配平控制输入位置滚转*
— 驾驶舱配平控制输入位置偏转*
— 地面扰流器和减速板*:地面扰流器位置、地面扰流器选择、减速板位置、减速板选择
— 除冰和/或防冰系统选择*
— 液压(每个系统)*
— 燃油量*
— 交流电电气汇流条状态*
— 直流电电气汇流条状态*
— 辅助动力装置(APU)放气活门位置*
— 计算出的重心*
6.10.1.7.5 以下是确定运行所要求的各项参数:
— 警告
— 主要飞行操纵面和主要飞行操纵驾驶员输入:俯仰轴、滚转轴、偏转轴
— 指点信标通道
— 每个导航接收器频率选择
— 手工无线电发送键盘操作和驾驶舱话音记录 器/飞行数据记录器同步参照
— 自动驾驶/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模式和衔接状态*
— 选定的气压设置*:驾驶员、副驾驶员
— 选定的海拔高度(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 选定的速度(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 选定的马赫数(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 选定的垂直速度(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 选定的航向(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 选定的飞行航迹(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航道/所需航迹、航迹角
— 选定的决断相对高度*
— 电子飞行仪表系统(EFIS)显示格式*:驾驶员、副驾驶员
— 多功能/发动机/告警显示格式*
— 近地警告系统(GPWS)/地形意识和警告系统(TAWS)/防撞地系统(GCAS)状态*:地形显示模式的选择(包括弹出显示状态、地形告警、小心和警告、及咨询)、开/关钮位置
— 低压警告*:液压、压缩气压
— 计算机故障*
— 客舱失压*
— 交通告警和防撞系统(TCAS)/机载防撞系统(ACAS)*
— 结冰探测*
— 发动机振动警告*
— 发动机超温警告*
— 发动机低油压警告*
— 发动机超速警告*
— 风切变警告*
— 运行失速保护、振杆器和推杆器启动*
— 驾驶舱所有飞行操纵器的受力*:驾驶盘、驾驶杆、方向舵脚蹬的受力情况
— 垂直偏转*:ILS下滑道、MLS标高、GNSS进近航迹 17 No.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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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 部分
— 水平偏转*:ILS航向信标台、MLS方位、GNSS进近航迹
— 测距仪1和2距离*
— 主导航系统参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惯性导航系统(INS)、甚高频全向无线电指向标/测距仪(VOR/DME)、微波着陆系统(MLS)、罗兰C、仪表着陆系统(ILS)
— 制动器*:左侧和右侧制动器压力、左侧和右侧制动器脚蹬位置
— 日期*
— 事件标志*
— 头顶显示器的使用*
— 侧面直观显示器开启*
注1:所要求的参数,包括幅度、抽样、精确度和清晰度载于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飞行记录器系统文件的最低运行性能规范(MOPS)或与此相当的文件中。
注2:记录的参数数量取决于定翼飞机的复杂程度。无星号的参数无论定翼飞机的复杂程度均需记录。带星号的参数在定翼飞机系统和/或飞行机组为操纵定翼飞机而使用该参数的信息源时也必须记录。
6.10.2 飞行数据记录器 — 持续时间
I型和I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5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资料。
6.10.3 飞行数据记录器 — 对
1989年1月1日或以后首次颁发
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6.10.3.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7 000千克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
6.10.3.2 建议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直至27 000千克 (含) 的定翼飞机应装备I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
6.10.4 飞行数据记录器 — 2005年
1月1日 (含) 以后首次颁发
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I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
6.10.5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 在
1987年1月1日或以后首次
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性能要求载于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飞行记录器系统文件的最低运行性能规范(MOPS)或与此相当的文件中。
6.10.5.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7 000千克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其目的是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
6.10.5.2 建议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在5 700千克以上至27 000千克 (含) 的定翼飞机,应装备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其目的是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
6.10.6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 持续时间
6.10.6.1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30分钟运行中所记录的资料。
6.10.6.2 建议 安装在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 5 700千克、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上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资料。
6.10.6.3 安装在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2003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上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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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6.10.7 飞行记录器 — 结构与安装
飞行记录器的结构、位置与安装必须能对记录工作提供最大的实际保护,以便所记录的资料可被保存、复原和译码。飞行记录器必须符合规定的耐撞性和防火技术要求。
注:工业耐撞性和防火技术要求,见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文件ED55和ED56A等。
6.10.8 飞行记录器 — 使用
6.10.8.1 飞行记录器在飞行中不得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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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2部分 第六版 第25次修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