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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做各种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1.1 通则
除为颁发适航证所需的最低设备外,还必须根据所用定翼飞机和所进行飞行的条件来安装或在适当时携带下列各款所规定的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所规定的仪表和设备,包括其安装,必须由登记国批准或接受。
6.1.2 仪表
定翼飞机必须装备能使飞行组成员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控制定翼飞机飞行航径、执行任何所需的程序机动和遵守定翼飞机使用限制的各种仪表。
6.1.3 设备
6.1.3.1 各种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1.3.1.1 各种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
a) 一个易于取用的急救包;
b) 在下列各处必须至少有一个喷射时不至于使机内空气产生危险性污染的手提式灭火瓶:
1) 驾驶舱;和
2) 每一个与驾驶舱隔开因而正副驾驶员不能很快进入的客舱;
c) 1) 由登记国确定某一年龄以上的每个人有一个座位或一个床位;和
2) 每个座位有一椅带,每个床位有一绑带;
d) 下列手册、图表和资料:
1) 飞行手册或有关为应用第5章由登记国审定当局为定翼飞机规定的任何使用限制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 拟飞航路及合理预期的改航航路的现行适用航图;
3) 附件2规定的被拦截航空器的机长程序;和
4) 附件2中所载供拦截和被拦截航空器使用的目视信号;和
e) 在飞行中易于更换的各种适当规格的电气备用保险丝。
6.1.3.1.2 建议 各种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都应备有搜寻与援救用地空信号代码。
6.1.3.1.3 建议 各种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应为每个飞行组成员座椅备有一个安全带。
注: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单独使用的椅带。
6.1.4 破开点标志
6.1.4.1 如果在机身上标出适于援救人员在紧急情况时要破开的部位,这些部位必须如下图所示予以标出(见下页图)。标志的颜色必须为红色或黄色,必要时用白色勾画轮廓,以便与底色形成反差。
6.1.4.2 如果四角的标志相距超过2米,则其间必须另加一条9厘米×3厘米的线,使任何两个相邻标志的距离不超过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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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1 12 附件 6 — 第 II 部分
第 6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注:本标准并不要求任何定翼飞机都要有破开部位。
6.2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2.1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
a) 一个磁罗盘;
b)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的计时表;
c) 一个灵敏的压力高度表;
d) 一个空速表;和
e) 有关当局可能规定的附加仪表或设备。
6.2.2 建议 作为受管制的飞行运行的目视飞行规则运行应按6.6进行装备。
6.3 在水面上空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3.1 水上飞机
做各种飞行的水上飞机必须装备:
a) 机上人均一件的救生衣或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存放在从个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b) 在可行的情况下,《国际海上防撞规则》所规定的音响信号设备;
c) 一具锚;
d) 一具海锚 (浮锚),当必须用来协助操纵时。
注:“水上飞机”包括用作水上飞机的水陆两用机。
6.3.2 陆上飞机
6.3.2.1 单发动机定翼飞机
建议 所有单发动机陆上飞机当航路飞行在海上离岸超过其滑翔距离时,应为机上每个人带上一件救生衣或等效的漂浮装置,存放在从个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注:“陆上飞机”包括用作陆上飞机的水陆两用机。
6.3.3 做长距离水面上空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所有定翼飞机当做长距离水面上空飞行时必须装备:
破开点标志图 (见6.1.4) 13 5/11/98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 部分
a) 当定翼飞机可能在水面上空飞行离开适合于应急着陆的陆地超过93千米 (50海里) 时:
— 机上人均一件的救生衣或等效的漂浮装置,存放在从个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b) 当定翼飞机在水面上空飞行离开适合于应急着陆的陆地超过185千米 (100海里) (对单发动机定翼飞机而言) 及370千米 (200海里) (对能在1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继续飞行的多发动机定翼飞机而言) 时:
1) 足够数量的可供机上所有人员乘坐的救生筏,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备有与所做飞行相适合的包括维持生命设备在内的救生设备;和
2) 附件2所规定的发射烟火求救信号使用的设备。
6.4 在指定地域上空
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在有关国家指定为搜寻与援救特别困难地域上空运行的定翼飞机,必须配备适合于所飞越地区的信号装置和救生设备 (包括维持生命的设备)。
6.5 在高空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5.1 拟在高空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4.9要求的能够储存与分配氧气供应的氧气储存与分配设备。
6.5.2 1990年1月1日或以后
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座舱增压的定翼飞机拟在大气压力低于376百帕的飞行高度运行时,必须装备在任何危险的失压情况下向飞行组提供明确警告的装置。
6.5.3 1990年1月1日以前
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建议 座舱增压的定翼飞机拟在大气压力低于376百帕的飞行高度运行时,应装备在任何危险的失压情况下向飞行组提供明确警告的装置。
6.6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或不参照一个或数个飞行仪表便不能保持其所需姿态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
a) 一个磁罗盘;
b)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计时器;
c) 一个灵敏的气压高度表;
注:由于长期存在错误读数问题,所以没有建议使用数字鼓指针式高度表。
d) 一个具有防止因凝结或结冰而发生故障的装置的空速指示系统;
e) 一个转弯侧滑仪;
f) 一个姿态指示器 (人工地平);
g) 一个航向指示器 (方向陀螺);
注:以上e)、f)和g)的要求可用综合仪表或集成飞行引导系统来达到,只要保证这三个单独仪表原有的预防全部失效的措施能够保持。
h) 指示陀螺仪表的电源是否充足的设备;
i) 一个驾驶舱内指示外界大气温度的设备;
j) 一个升降速率指示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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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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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2部分 第六版 第25次修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