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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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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登记国可能要求遵守与3.1的规定不冲突且更严格的措施。
注2: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规则包含在附件2中。
注3:为驾驶员提供的关于飞行程序参数和运行程序的资料载于PANS-OPS第I卷。关于编制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的标准载于PANS-OPS第II卷。某些国家使用的超障准则和程序可能与PANS-OPS不同,出于安全原因,了解这些差异是重要的。
3.2 机长在舱门关闭后必须对定翼飞机上的机组、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并从定翼飞机为起飞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最后停止和作为主要推进部件的发动机刹车为止的时间内对定翼飞机的运行安全负责。
3.3 如果在危及定翼飞机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地方当局。如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提出要求,机长必须向该国的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违章情况的报告;同时,机长也必须向登记国提交这一报告的副本。此类报告必须尽早提交,通常在十天以内。
3.4 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手段将导致人员严重伤亡、定翼飞机或财产重大损坏的任何定翼飞机事故,通知最近的有关当局。
注:“重伤”一词的定义见附件13,“重大损坏”一词的解释见《事故报告手册》 (Doc 9156)。
3.5 建议 机长应在定翼飞机上备有所有将要飞经地区有关搜寻与援救服务的主要资料。
3.6 危险品
注1:载运危险品的条款见附件18。
注2:公约第35条提及货物限制的若干等级。
3.7 精神活性物质的使用
注:关于精神活性物质的使用的条款,见附件1的1.2.7和附件2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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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飞行准备和飞行中的各种程序
4.1 飞行设施齐全
除非通过一切可用的合理的手段查明对此种飞行和定翼飞机的安全运行所直接需要的和可使用的地面或水上设施,其中包括通信设施和导航设备是齐全的,否则机长不得开始飞行。
注:本标准中的“合理的手段”是指机长在起飞站通过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公布的官方资料或从其他来源可随时取得的资料的使用。
4.2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机长不得以低于机场所在国为该机场规定的运行最低标准的标准飞进或飞出机场,经机场所在国特别批准的除外。
注:为了拟定飞行计划,有些国家习惯于对一个机场被指定为备降机场所宣布的运行最低标准往往比同一机场计划作为预定降落的机场时要高。
4.3 讲解
4.3.1 机长必须通过口头讲解或其他方式,保证使机组成员和乘客熟悉下列各项设备的位置和用法:
a) 椅带;视情况还有,
b) 应急出口;
c) 救生衣;
d) 供氧设备;和
e) 供个人使用的其他应急设备,包括乘客应急讲解卡。
4.3.2 机长必须保证机上所有人员知道机上携带的供集体使用的主要应急设备的位置和一般使用方法。
4.4 定翼飞机的适航性与安全措施
4.4.1 在机长对下列各项确信无疑之前不得开始飞行:
a) 定翼飞机处于适航状态,经过正式登记并随机带有各种适用的证件;
b) 考虑到预期的飞行条件在定翼飞机上安装了相应的仪表和设备;
c) 已按第8章完成了所有需要的维修;
d) 考虑到预期的飞行条件,定翼飞机的质量和重心位置在安全限度之内;
e) 机上装载分布适当并牢固系留;和
f) 包含在飞行手册或其等效文件中的定翼飞机运行限制不会超过。
4.4.2 建议 机长应有在发动机都工作情况下的定翼飞机爬升性能的充分资料,以便能够确定在离场阶段以当时的起飞条件和预期的起飞技术可以达到的爬升梯度。
4.5 气象报告和预报
飞行前机长必须熟悉适合预定飞行的所有可得到的气象资料。为从出发地附近飞离和每次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所做的准备工作包括:1) 研究可用的现时天气报告和预报;2) 规划一个备用的行动方案,在可能由于天气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飞行时使用。 附件 6 — 第 II 部分 7 5/11/98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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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飞行计划的要求见附件2—《空中规则》和《航行服务程序—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PANS-ATM,Doc 4444)。
4.6 气象条件对飞行的限制
4.6.1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除非可用的现时气象报告或现时报告结合预报表明,沿航路或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段的气象条件在相应的时间使遵守这些规则成为可能,否则不得按目视飞行规则开始飞行,目视气象条件下纯属当地性质的飞行除外。
4.6.2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4.6.2.1 当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 除非可用的运行资料表明,在预计抵达时间,预定抵达的机场和至少一个目的地备降机场的条件等于或高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否则按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不得开始。
4.6.2.2 当不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往一个不需要备降机场的机场的飞行不得开始,除非:
a) 为预定着陆机场规定了一个标准的仪表进近程序;和
b) 可用的现时气象资料表明,在预计抵达时间前后各两小时存在下列气象条件:
1) 云底至少高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300米 (1 000英尺);和
2) 能见度至少5.5千米或高于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4千米。
4.6.3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4.6.3.1 除非最新获得的气象情报表明,预定着陆机场或至少一个目的地备降机场在预计抵达时间的条件等于或高于规定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继续飞向预定着陆机场。
4.6.3.2 在精密进近或非精密进近时距机场低于300米(1000英尺)时,除非报告的能见度或管制的跑道视程高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在外指点标以外继续进行仪表进近。
4.6.3.3 在精密进近的情况下或在非精密进近时下降到距机场低于300米(1000英尺)时报告的能见度或管制的跑道视程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如已过了外指点标,进近可以继续到DA/H或MDA/H。在任何情况下,定翼飞机不得违反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超过其限制点继续进近着陆。
注:管制的跑道视程是用来决定是否达到运行最低标准的一个或一个以上跑道视程报告点(接地、中间点和停止点)报告的值。在用跑道视程时,除非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管制跑道视程即为接地跑道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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