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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的运行》(PANS-OPS,Doc 8168号文件)第I卷-《飞行程序》对ACAS II设备的使用程序做了规定。PANS-OPS第I卷第VIII部分的附篇A提供了对驾驶员进行ACAS II培训的指导方针。
注2:对有能力使用ACAS II设备和避免相撞的符合国家要求的适当培训,可以通过例如以下情况证明:
a) 持有装备ACAS II飞机的型号等级,因为在型号等级的培训大纲包括有ACAS II的操作和使用;或
b) 持有经该国批准对驾驶员使用ACAS II进行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签发的文件,表明持有人已根据上述注1的指导方针接受过培训;或
c) 由根据上述注1的指导方针,接受过使用ACAS II的培训的驾驶员所做的全面飞行前介绍。
9.2 飞行组的组成
飞行组的人员和组成不得少于飞行手册或与适航证相关的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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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
No.25 26 附件 6 — 第 II 部分
附录1 定翼飞机的灯光显示
(注:见第6章)
1. 术语
本附录所用的下列术语含义如下:
覆盖角
a) 覆盖角A是沿纵轴向后看,由通过纵轴垂直面向右70度和向左70度的两个相交的垂直面所形成。
b) 覆盖角F是沿纵轴向前看,由通过纵轴垂直面向右110度和向左110度的两个相交的垂直面所形成。
c) 覆盖角L是沿纵轴向前看,由一个平行于定翼飞机的纵轴另一个则在前者的左110度的两个相交的垂直面所形成。
d) 覆盖角R是沿纵轴向前看,由一个平行于定翼飞机的纵轴另一个则在前者的右110度的两个相交的垂直面所形成。
水平面 包含纵轴并垂直于定翼飞机对称平面的平面。
定翼飞机的纵轴 平行于正常巡航速度时的飞行方向,并通过定翼飞机重心的一根选定的轴线。
在行进中 当一架在水面上的定翼飞机处于“可动”状态并与水已有了相对速度时称为“在行进中”。
在控制下 当一架在水面上的定翼飞机为避免与其他船只相撞能够执行按《国际海上防撞规则》所要求的机动动作时称为“在控制下”。
可动 当一架在水面上的定翼飞机不是搁浅或锚定在海底或系留在地上或水上的任何固定物上时称为“可动”。
垂直面 垂直于水平面的平面。
可见 在明朗大气的夜间能看得见的。
2. 在空中需显示的航行灯光
注: 这里所规定的灯光旨在满足附件2对航行灯光的要求。
如图1所示,必须显示下列无阻挡的航行灯:
a) 一红灯通过覆盖角L范围向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射;
b) 一绿灯通过覆盖角R范围向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射;
c) 一白灯通过覆盖角A范围向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射。
3. 在水上需显示的灯光
3.1 通则
注: 这里所规定的灯光是要满足附件2对水上飞机需显示的灯光的要求。
《国际海上防撞规则》要求在下列每一种情况下显示不同的灯光: 附件 6 — 第 II 部分 27 No.24
24/11/05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 部分
a) 当可动时;
b) 当牵引另一船只或定翼飞机时;
c) 当被牵引时;
d) 当未在控制下和未在行进中时;
e) 当已在行进中但未在控制下时;
f) 当抛锚时;
g) 当搁浅时。
定翼飞机在每一种情况下所需要的灯光叙述如下。
3.2 当可动时
如图2所示下列稳定显示的无阻挡的灯光:
a) 一红灯通过覆盖角L范围向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射;
b) 一绿灯通过覆盖角R范围向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射;
c) 一白灯通过覆盖角A范围向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射;和
d) 一白灯通过覆盖角F范围照射。
a)、b)和c)所述的灯光应在至少3.7千米 (2海里) 的距离上可见。d)所述的灯光当定翼飞机的长度为20米或更长时应在9.3千米 (5海里) 的距离上可见,当定翼飞机的长度少于20米时应在5.6千米 (3海里) 的距离上可见。
3.3 当牵引另一船只或定翼飞机时
如图3所示下列稳定显示的无阻挡的灯光:
a) 前面3.2所述的灯光;
b) 具有和3.2 d)所述相同特性的第二个灯,安装在原灯垂直线上方或下方至少2米处;和
c) 具有和3.2 c)所述相同特性但为黄色的灯,安装在原灯垂直线上方至少2米处。
3.4 当被牵引时
3.2 a)、b)和c)所述的稳定显示的无阻挡的灯光。
3.5 当未在控制下和未在行进中时
如图4所示,两个稳定的红灯装在最易见到的位置,一个灯在另一个灯的垂上方不少于1米处,并具有能在地平线各个方向至少3.7千米 (2海里) 的距离上可见的特性。 24/11/05
No.24 28
附录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3.6 当已在行进中但未在控制下时
如图5所示3.5所述的灯光加上3.2 a)、b)和c)所述的灯光。
注:上述3.5和3.6规定的灯光显示是要向其他航空器提供信号,表明该定翼飞机未在控制下因而不能做避让动作。这些灯光不是定翼飞机遇险要求援救的信号。
3.7 当抛锚时
a) 如果定翼飞机长度小于50米,为了更好地看到它,一个稳定的白灯 (见图6),装在最易看到的位置上,以便从地平线的各个方向至少3.7千米(2海里)的距离上可见。
b) 如果定翼飞机长度是50米或更长,为了更好地看到它,一个稳定的白色前灯和一个稳定的白色尾灯 (见图7),装在最易看到的位置上,以便从地平线的各个方向至少5.6千米 (3海里) 的距离上可见。
c) 如果定翼飞机翼展为50米或更宽,在每边翼尖有一个稳定的白灯(见图8和图9)以显示最大翼展,并尽可能做到从地平线的各个方向至少1.9千米 (1海里) 的距离上可见。
3.8 当搁浅时
3.7所述的灯再加上两个在垂直线上稳定的红灯,两个灯至少分开1米,其位置要使得从地平线的各个方向均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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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No.24
24/11/05
附录2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运行
对高度测量系统性能的要求
(注:见第7章7.2.5)
1. 对于在可能影响高度保持性能精度的所有细节上,名义上相同设计和制造的飞机组而言,高度保持性能的能力必须是该飞机组的总垂直误差(TVE)平均的量值不得大于25米(80英尺),如果平均的TVE量值z以米为单位,当0≤z25时,一个标准偏差值不得大于28-0.013z≤2,或如果平均的TVE量值z以英尺为单位,当0z80时,一个标准偏差值不得大于92-0.004z≤≤2。此外,TVE的各个性能参数必须具有以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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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2部分 第六版 第25次修订(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