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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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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除非定翼飞机已得到批准并备有应付结冰条件的设备,否则在已知或预计结冰条件下不得开始飞行。
4.7 目的地备降机场
按仪表飞行规则实施的飞行,在飞行计划中至少必须选择和指定一个目的地备降机场,除非:
a) 根据飞行持续时间和当时气象条件,可以有把握地肯定,在预计抵达预定着陆机场的时刻并在其前后合理的一段时间内,可在目视气象条件下进近和着陆;或
b) 预定着陆机场地处孤立,也无合适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4.8 燃油和滑油供应
4.8.1 除非考虑到气象条件和飞行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延误,定翼飞机携带的燃油和滑油足以保证能安全完成飞行,并视相应情况符合下列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开始飞行:
4.8.1.1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至少要携带足够的燃油和滑油使得定翼飞机能够:
a) 按照4.6.2.2中的例外情况不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飞到计划着陆的机场,然后还能再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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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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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钟;或
b) 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飞至计划着陆的机场后转到备降机场,然后还能再飞45分钟。
注:4.8的规定并不限制在飞行中修改飞行计划飞往另一个机场,但从重新计划飞行的一点起须能符合4.8的要求。
4.9 氧气供应
机长必须保证在所有飞行中,在缺氧会造成损害机组成员的能力或有害乘客健康的那些高度上有足够的呼吸用氧供机组成员和乘客使用。
注:附篇B给出关于氧气携带和使用的指导性资料。
4.10 氧气的使用
所有飞行组成员在飞行中履行对定翼飞机的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职责时,必须在出现4.9所要求的供氧情况时,持续使用呼吸用氧。
4.11 飞行中的紧急情况指示
机长必须保证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指示所有机上人员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4.12 驾驶员报告天气
建议 当遇到可能影响其他航空器安全的天气情况时,应尽快报告。
4.13 危险的飞行条件
建议 在航路上遇到与气象条件无关的危险飞行情况时应尽快报告。此种报告应给出与其他航空器安全相关的细节。
4.14 飞行组成员的健康状况
机长必须负责保证:
a) 如果飞行组任何成员因受伤、患病、疲劳、酒精或药物影响等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不得开始飞行;和
b) 当飞行组成员由于疲劳、患病、缺氧等原因造成的功能性损害导致执行任务的能力显著降低时,则不得越过最近的合适的机场继续飞行。
4.15 在岗位上的飞行组成员
4.15.1 起飞和着陆
要求在驾驶舱值班的所有飞行组成员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
4.15.2 航路上
要求在驾驶舱值班的所有飞行组成员,除为履行与定翼飞机运行有关的职责或为生理需要而有必要离开外,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
4.15.3 椅带
所有飞行组成员当在其岗位上时必须始终系好椅带。
4.15.4 安全带
建议 当备有安全带时,每个坐在驾驶员座椅上的飞行组成员都应在起飞和着陆阶段系好安全带;其他飞行组成员也应在起飞和着陆阶段系好安全带,除非肩带妨碍他们履行职责,在此种情况下,可松开肩带,但必须系好椅带。
注: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以单独使用的椅带。
4.16 仪表飞行程序
4.16.1 机场所在国必须批准并颁布一个或多个按照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分类设计的仪表进近程序,以服务于每条仪表跑道或用于仪表飞行运行的机场。
4.16.2 所有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定翼飞机必须遵守机场所在国批准的仪表飞行程序。
注1: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分类的定义见第1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I 部分
注2:为驾驶员提供的关于飞行程序参数和运行程序的资料载于PANS-OPS第I卷。关于编制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的标准载于PANS-OPS第II卷。某些国家使用的超障准则和程序可能与PANS-OPS不同,出于安全原因,了解这些差异是重要的。
4.17 一般指示
4.17.1 一架定翼飞机不得在机场的活动区滑行,除非操作人员:
a) 已经由定翼飞机所有人,如定翼飞机是租用的则由承租人或经指定的代理人正式指准;
b) 完全胜任对定翼飞机进行滑行;
c) 如需要无线电通信,有资格使用无线电话;和
d) 曾接受过合格人员关于机场布局及在适当情况下关于航路、符号、标志、灯光、空中交通管制信号与指令、术语和程序等的教育,并能够遵守机场定翼飞机活动安全所需的运行标准。
4.18 乘客在定翼飞机上时的加油
4.18.1 建议 一架定翼飞机不应在乘客登机、下机或在机上时加油,除非配备有机长或其他合格人员,随时准备以最实际和最迅速的可用方法开始并引导乘客撤离定翼飞机。
4.18.2 建议 如果在乘客登机、下机或在机上时加油,应用定翼飞机的内话机系统或其他适当的方法保持监督加油的地面机组人员与机长或4.18.1所要求的其他合格人员之间的双向通信。
注1:4.18.1的规定并不一定要求放下定翼飞机整体舷梯或打开紧急出口作为加油的先决条件。
注2:关于航空器加油的条款见附件14第I卷;安全加油方法指南见《机场服务手册》(Doc 9137)第1和第8部分。
注3:当加的不是航空煤油、或当加油的结果造成航空煤油与其他航空涡轮油混合或使用开放式油管时,要求有附加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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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5 10
第 5 章 定翼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5.1 定翼飞机的运行必须:
a) 符合适航证或经批准的等效文件的条款;
b) 在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内;和
c) 在附件16第I卷中相应的噪声审定标准所规定的质量限制内,但经机场所在国主管当局另行批准的某个机场或某条跑道没有噪声干扰问题的例外环境除外。
5.2 包含登记国审定当局所规定的供目视使用的限制标牌、明细单、仪表标志或其组合物必须在定翼飞机上展示出来。
注:附件8 — 航空器适航性的标准,第IIIA部分和IIIB部分的标准适用于预定从事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的所有定翼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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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I 部分 11 5/11/98
第 6 章 定翼飞机仪表和设备
注:有关提供定翼飞机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规范,见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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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2部分 第六版 第25次修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