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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23 13:18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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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
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作业人员离开后,
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
放。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
并摆放整齐。
    第一百一十九条  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
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
    第一百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
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
条设置廊桥活动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廊桥活动区内应当
标示廊桥回位点。廊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当将廊桥停留在廊桥
回位点。廊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廊桥活动端。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红色机
位安全线。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廊桥或客梯
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除电源车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
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电源车、气源车和空调车为航空器提供服务时,不得妨碍廊桥
的保障作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
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接机人
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
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厘米,重量能防止
5级风吹移。在预计机场风力超过5级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
航空器维修部门不再在航空器周围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航空器
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
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
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 5米的距离先
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
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车辆在机坪行驶路线、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
应当有人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
态,并设置轮挡。
    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
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
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各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管理机
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条  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
时,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
运任何货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所有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
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牵引,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器
维修地面安全》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牵引”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
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
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 o厘米以内均应当涂刷
成红色;
    井盖开启时,应当在井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
    车辆设备的停放处应当尽量避开井盖。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
用地区标志物,防止航空器、车辆误入该区域。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
施等,应当设置防撞警示标志、限高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
施设备应当设置防撞保护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所有在机场空侧工作的人员在航空器活动
区发现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异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设法判断零件的可能来源,若初步判断为航
空器零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将信息告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和各航空器维修部门。
    第一百三十九条  夜间使用的机坪(包括除冰坪和隔离机坪)
应当定期检测机坪泛光照明的照度等,确保泛光照明设施持续有
效。
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接受
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
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由机场管理机构确定,培训和考核的方式由
机场管理机构与驻场单位协商确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空侧
从事相关保障作业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相关保障单
位也应当建立本单位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
规定佩带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第一百四十二条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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