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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23 13:18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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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2.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
    3.滑行引导标记牌;
    4.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和标记牌。
    (二)助航灯光
    1.跑道灯光(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要求);
    2.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
线反光标志物)。
    第九十三条  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停止
机场供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
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助航灯光系统的各类
灯具进行检测,保证各类灯具的光强、颜色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
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第九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
电保障工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做好变配电设备
的维护工作;
    (二)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
持续保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1 5分钟的备用发电
机加载试验,每月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3 o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
试验。加载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
求;
    2.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3.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4.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备用
电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
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  助航灯光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应当
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其
他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可参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
主要维护检查项目应当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立式进近、跑道、滑行道灯光系统和顺序闪光灯的基本
维护:
    1.日维护:更换失效的灯泡和破损的玻璃透镜,确保透镜的干
净、清洁,检查各个亮度等级上调光器输出电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2.年维护:灯具紧固件的紧固,灯具锈蚀部分的处理,灯具仰
角、水平的检查和调整,插接件的连接可靠性检查,并检查每个灯
组的支架及基础情况;
    3.不定期维护:在大风和大雪后可能对助航灯光系统正常运行
造成影响时,应当对助航灯光系统进行检查,并调整各类灯具的仰
角及水平;清除遮蔽灯光的草或积雪。
    (二)目视精密进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第(一)项的维护项目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空中校验及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地面校验设备的校验。
    (三)嵌入式灯具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款第(一)项的维护项目外,还需进行以下维护工
作:
    1.月维护:检查灯具上盖的固定螺栓扭矩,并对松动的螺栓予
以紧固;
    2.季维护:测试灯具的输出光强并更换不符合光强要求的灯
具;
    3.年维护:检查和清洁灯具的棱镜和滤光镜,检查灯具的密闭
性能,更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灯具。
    第九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目视泊位引导系统及时维
护,定期校验,保持系统的持续适用。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九-t-J\条机坪的物理特性、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
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
构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
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
议,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专有机坪的管理责任。
    第一百条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
资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尽可能减少因机位的临时调整给
旅客及生产保障单位带来的影响,公平地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服
务。大型机场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机位应当相对固定,可为航
空公司设置专用航站楼或专用候机区域。
    第一百零一条  机位调配应当按照下列基本原则确定:
    (一)发生紧急情况或执行急救等特殊任务的航空器优先于
其他航空器;
    (二)正常航班优先于不正常航班;
    (三)大型航空器优先于中小型航空器;
    (四)  国际航班优先于国内航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位调配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  当机场发生应急救援、航班大面积延误、航班
长时间延误、恶劣气象条件、专机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
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指令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
指定位置。拒绝按指令移动航空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强行移动该
航空器,所发生的费用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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