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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经营人所在国;
c) 设计国;
d) 制造国;和
e) 国际民航组织,如果所涉及航空器的最大重量在2 250公斤以上。
然而,当出事所在国不知道发生严重事故征候时,登记国或经营人所在国须在适当情况下将这种事故征候的通知发给设计国、制造国和出事所在国。
注1:在多数情况下,电话、传真、电子邮件(e-mail)或航空固定电信网是“可供利用的最适当和最迅速的方式”。最好使用一种以上的联络方式。
注2:援救协调中心把遇险阶段通知登记国的规定,参见附件12。
格式和内容
4.2 通知须用明语并尽可能包括现有的以下各项资料,但不得因资料不完备而延迟发出通知:
a) 事故的识别简写为ACCID,严重事故征候的识别简 写为INCID;
b) 航空器制造厂、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以及序号;
c) 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和租用人的名称;
d) 机长姓名、机组和旅客的国籍;
e) 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发生日期和时间 (当地时间或世界协调时);
f) 航空器的最后起飞地点和预定着陆地点;
g) 航空器相对于某些易于标明的地点的位置及经、纬度;
h) 机组和旅客人数;机上、死亡和重伤人数,其他、死亡和重伤人数;
i) 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的描述和已知的航空器损坏情况;
j) 说明将要进行的或出事所在国建议委托进行的调查范围;
k) 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地区的物理特征以及对接近现场的困难或抵达现场的特殊要求的说明;
l) 发通知单位和在任何时候与调查负责人及出 事所在国事故调查部门联系的方式;和
m) 航空器上有无危险品及对危险品的描述。
注1: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发往各负责航空器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调查部门的电报,其收报人代码由四字母代码“YLYX”和国际民航组织四字母地名代码相连八个字母组成。对于经公用电信部门拍发的电报,上述收报人代码不能使用,应代以邮电地址。
八字母收报人代码及相应的邮电地址在通知国际民航组织后,即在《航空器经营机构和航空当局与部门代码》(Doc 8585) 中公布。
注2:《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手册》第一部分《组织和计划》(Doc 9756)内载有关于草拟通知电报及迅速将其发交收报人的指导性材料。
文字
4.3 只要有可能而不致造成不适当延误,就须在考虑到接收国语言的情况下以国际民航组织的一种工作
附件 13 4-1 1/11/01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第 4 章
语言草拟通知。
补充资料
4.4 出事所在国须尽快将通知中遗漏的细节以及其他已知的有关资料发出去。
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的责任
提供资料 ─ 参加调查
4.5 建议 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应确认收到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的通知(4.1所指)。
4.6 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在收到通知后,须尽快将他们所掌握的有关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所涉及航空器和机组的资料提供给出事所在国。登记国和经营人所在国也须通知出事所在国是否将任命授权代表,如任命,该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详细联系办法;如授权代表前往出事所在国,其预计到达日期。
注1:根据5.18,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参加调查。
注2:根据5.22,请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注意在对最大重量在2250kg以上的航空器事故进行调查的国家明确要求其任命一名授权代表时,它们有这样做的义务。还要请它们注意其在场和参加调查的益处。
4.7 经营人所在国在收到通知后,须毫不拖延地用可供利用的最适当和最迅速的方式,向出事所在国提供航空器上危险品的详细情况。
在登记国领土内、非缔约国领土内或任何国家领土以外
的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
登记国的责任
发送通知
4.8 当登记国着手对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进行调查时,须按上述4.2和4.3的规定,毫不拖延地用可供利用的最适当和最迅速的方式通知:
a) 经营人所在国;
b) 设计国;
c) 制造国;和
d) 国际民航组织,如果所涉及航空器的最大重量 超过2250kg。
注1:在多数情况下,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航空固定通信网是“可供利用的最适当和最迅速的方式”。最好使用一种以上的联络方式。
注2:援救协调中心把遇险阶段通知登记国的规定,参见附件12。
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的责任
提供资料 ── 参加调查
4.9 建议 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应确认收到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的通知(4.1所指)。
4.10 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在收到通知后,须根据要求把他们所掌握的有关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所涉及机组和航空器的资料提供给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和制造国还须通知出事所在国是否将任命授权代表,如任命,该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详细联系办法;如授权代表参加调查,其预计到达日期。
注1:根据5.18,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参加调查。
注2:根据5.22,请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注意在对最大重量在2250kg以上的航空器事故进行调查的国家明确要求其任命一名授权代表时,它们有这样做的义务。还要请它们注意其在场和参加调查的益处。
4.11 经营人所在国在收到通知后,须毫不拖延地用可供利用的最适当和最迅速的方式,向登记国提供航空器上危险品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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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 4-2
第5章 调查
着手和进行调查的责任
缔约国领土内的事故或事故征候
出事所在国
5.1 出事所在国须着手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的进行负责,但它可根据相互安排并经同意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进行。无论如何,出事所在国须采取一切办法以便利调查。
5.1.1 建议:出事所在国应组织对严重事故征候情况进行调查。该国可根据相互安排并经同意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进行。无论如何,出事所在国应采取一切办法以便利调查。
注1:上述规定并不排除其他组织采用的其他业已存在的对事故征候(严重的或不严重的)的调查方式。
注2:如果将全部调查工作委托给另一国进行,该国应对调查的进行负责,包括颁布“最后报告”和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如果委托部分调查工作,出事所在国一般保留对调查的进行所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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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第九版 第11次修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