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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3.27
1972.07.27
1972.12.07
4
(第三版)
航行委员会研究
全重在2 250 kg (5 000 lb) 以上的多发航空器的所有事故通知;事故征候的通知和资料的交换。
1972.12.12
1973.04.12
1973.08.16
5
(第四版)
事故调查和预防专业会议
(AIG/1974)
非法干扰委员会
标题更改;定义的删除和增加;调查的目的;使用飞行记录仪和给予某些调查记录以特殊的地位;收到安全建议的国家所采取的行动;被邀请参加事故调查的登记国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应提供飞行记录仪,此外,当登记国进行调查并涉及适航问题时,应要求制造国参加调查;制造国参加某些调查的权利和义务;对本国公民在事故中蒙受死亡而需参加调查的国家的权利和权限;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 (ADREP) 系统;必要时,调查负责人通知航空保安部门。
1975.12.18
1976.04.18
1976.08.12
6
(第五版)
事故调查和预防专业会议
(AIG/1974)
在授权代表、顾问和调查负责人的定义中增加“根据其资格”字样;关于经营人国家对租用、包用或交换使用的航空器的新的定义和规定;任何时候登记国如着手调查,应负责发出事故通知;调查负责人和司法部门的协作;不提发动机数目;公布“最后报告”的新的规定。
1978.11.24
1979.03.24
1979.11.29
7
(第六版)
事故调查和预防专业会议
(AIG/1979)
在事故定义中增加由航空器的部分或喷流产生的受伤;加强进行调查的一般规定;加强公布记录的规定;加强“最后报告”的协商的规定;删除“最后报告摘要”的规定及其援引;更改向国际民航组织发送“最后报告”的规定;扩充出版“最后报告”或相关文件的规定;新增事故预防措施的一章;新增在国家间交换“最后报告”和各国所拥有的“最后报告”的清单的附篇。
1980.11.24
1981.03.24
1981.11.26
8
(第七版)
航行委员会
在重伤定义中增加暴露于传染物质和有害辐射;新增公布记录的附篇;编辑更改。
1988.01.22
1988.05.22
1988.11.17
1/11/01 (viii)
前言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ix)
23/11/06
修 订 根 据 内 容
通过日期
执行日期
生效日期
9
(第八版)
事故调查专业会议 (AIG/1992)
标题更改;新增或修改原因、调查、严重事故征候、设计国、制造国和经营人所在国的定义;加强适用范围和调查目的的规定;加强设计国和制造国的责任、权利和权限的规定;新增通知和调查严重事故征候的规定;加强通知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的规定;新增离国际水域中事故最近的国家提供援助的规定;新增将任何分摊过失或责任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与事故调查区分开的规定;加强飞行记录仪的使用和判读的规定;加强尸体剖检和与司法部门协调的规定;加强公布记录的规定和删除有关附篇的规定;加强其他国家提供资料的责任及其参加权利的规定;新增组织资料的规定和加强经营人参加的规定;加强给予授权代表权利的规定和新增一项有关其义务的规定;加强本国公民蒙受死亡或重伤的国家参加的规定;加强有关事故/事故征候初步报告和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的规定;加强有关“最后报告”的协商、公布和散发的规定;新增并加强事故预防措施的规定;附录中“最后报告”格式中新增分段和对“最后报告”格式进行更改;更新附篇B中的通知和报告检查单;将严重事故征候实例清单列为新的附篇D。
1994.03.23
1994.07.25
1994.11.10
10
(第九版)
事故调查和预防专业会议(AIG/1999)
修改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通知并新增确认收到通知的规定;新增提供危险品详情的规定;拓宽开始、进行和委托调查的责任的规定;新增体检的规定;将登记国和经营人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与设计国和制造国的权利和义务合成一段;加强蒙受公民死亡的国家的参加的规定;更改第6章的标题,因其包含与“最后报告”有关的规定;加强协商程序并包括经营人和航空器制造厂;新增中期报告的规定;更改第7章的标题,因其包括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的规定;加强关于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的规定;新增关于自愿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和不惩罚环境的规定;加强关于数据库系统、数据分析和预防行动的规定;新增关于交换安全资料的规定;更新附篇B;删除附篇C;新增关于判读和分析记录仪指导性材料的附篇D。
2001.02.26
2001.07.16
2001.11.01
11
(第九版)
事故调查和预防(AIG)专业会议(1999年);航行委员会;大会A35-17号决议
a) 其他国家参与调查;
b) 不公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记录与此种记录文本的规定;和
c) 保护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SDCPS)资料的法律指导。
2006.03.03
2006.07.17
2006.11.23
____________________
No.11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第1章 定义
下列名词在用于“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时,具有如下意义:
事故 在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发生的与该航空器的运行有关的事件,在此事件中:
a) 由于下述情况,人员遭受致命伤或重伤:
—
在航空器内,或
—
与航空器的任何部分包括已脱离航空器的部分直接接触,或
—
直接暴露于喷气尾喷,
但由于自然原因、由自己或由他人造成的受伤,或对由于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的偷乘飞机者造成的受伤除外;或
b) 航空器受到损害或结构故障,它:
—
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和
—
通常需要大修或更换有关受损部件,
但当损坏仅限于发动机整流罩或附件的损坏造成的发动机故障或损坏除外;或当损坏仅限于螺旋桨、翼尖、天线、轮胎、制动器、整流片、航空器蒙皮的小凹坑或穿孔除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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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13 第九版 第11次修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