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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9 22:0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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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引导与领航必不可少的某一冗余系统中的一个以上的系统出现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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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ATT C-1 1/11/01

附篇D 飞行记录仪判读和分析指导性材料
初始反应
重大事故的善后工作对于任何国家的调查部门而言都是一个艰巨的时刻。要求作出决定的首要事项之一就是在何处判读和分析飞行记录仪。事故之后尽快将飞行记录仪判读出来是必需的。尽早找出问题之所在可影响事故现场的调查,因为证据有时是暂时性的。尽早找出问题之所在还可能产生用于预防发生类似事故所必要的强有力的安全建议。
许多国家没有自己的用于回放和分析飞行记录仪资料(话音和数据两者)的设备因此请求别国予以援助。因此,进行调查的国家的事故调查部门及时安排合适的判读设施判读飞行记录仪是必需的。
选择设施
调查国可请求其认为对调查最适用的任何国家提供援助。航空器制造厂的标准重放设备和回放软件,即主要由航空公司和维修设施使用的重放设备和回放软件,用于调查目的尚不充分。如果记录仪已遭损毁,通常要求特殊的恢复和分析技术。
判读飞行记录仪的设施应具备以下能力:
a) 拆卸和判读已遭受实质性损毁的记录仪的能力;
b) 无需使用与事故或事故征候有关的航空器制造厂的复制设备和记录仪壳而回放原始记录/记忆模块的能力;
c) 手工分析飞行数据记录器数字带未经处理的二元波形的能力;
d) 利用合适的软件以数字方式强化和过滤话音记录的能力;和
e) 用图解方式分析数据,推导未被清晰记录的其他参数,用交叉验证法和其他分析方法证实数据以确定数据的精度和限度的能力
制造(或设计)国和经营人所在国的参加
制造(或设计)国具有适航责任和判读与分析飞行记录仪信息一般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由于飞行记录仪资料通常能透露适航问题,当在制造(或设计)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判读和分析飞行记录仪时,制造(或设计)国应派一名代表参加。
经营人所在国具有飞行方面的管理责任并能就可能对于经营人十分具体的运行问题提供深入的看法。由于飞行记录仪资料能透露运行问题,当判读和分析飞行记录仪时,经营人所在国也应派一名代表参加。
建议程序
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应由同一设施判读,因为二者包含有助于证实彼此记录和协助确定时间和同步的互补性资料。
飞行记录仪在判读之前不得打开或施以动力,原始记录不得复制(尤其不得使用高速复制设备),因为会有损毁记录的风险。
应予为别国判读飞行记录仪的国家就“最后报告”发表意见的机会,以确保飞行记录仪分析的特性已得到考虑。
判读飞行记录仪的设施可能需要航空器制造厂和经营人的专业知识以核实校准数据并证实所记录的资料。
在调查未完结之前,进行调查的国家可将原始记录或其复制品存留在判读设施处,以便于及时解答另外的要求或进行说明,但该设施须具有充分的安全程序来保护这些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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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ATT D-1
23/11/06
No.11
附篇E 保护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的资料的法律指导
1. 引言
1.1 保护安全资料免于不当使用对于确保继续得到该种资料及其重要,因为将安全资料用于同安全无关的目的可能妨碍提供这种资料,而对航空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第35届会议认识到这一事实,并注意到许多国家的现行国内法律和规章未能以适当的方式充分地解决保护安全资料被不当使用的问题。
1.2 因此,本附篇中所载的指导旨在协助各国制定国内法律和规章,保护来自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SDCPS)的资料,同时兼顾各国的正常司法。目的在于防止仅为提高航空安全之目的而收集的资料被不当使用。
1.3 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同,法律指导必须允许各国享有灵活性,根据其国家政策和做法起草其法律和规章。
1.4 因此,本附篇中所载的指导采用了一系列原则的形式,是从各国提供的国家法律和规章的范本中提取的。可对这些原则中所述的概念进行调整或修改,以满足各国为保护安全资料制定法律和规章的具体需要。
1.5 在本附篇全文中:
a) 安全资料系指仅为提高航空安全之目的设立的SDCPS中所载,并根据下述3.1款所规定的条件有资格获得保护的资料;
b) 运行人员系指参与航空运行并能向SDCPS报告安全资料的人员。此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飞行机组、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客舱机组、飞行签派员和停机坪人员; 附件 13 ATT E-1
23/11/06
c) 不当使用系指为收集安全资料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这一资料,即为针对运行人员的纪律、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使用这一资料,和/或向公众公布这一资料;
d) SDCPS系指处理和报告系统、数据库、资料交换制度和所记录的资料,并包括:
1) 附件13第5章中所述与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有关的记录;
2) 附件13第8章中所述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
3) 附件13第8章中所述自愿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和
4) 附件6第I部分第3章所述自行公布报告系统,包括自动数据收集系统,以及人工数据收集系统。
注:关于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的资料载于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管理手册(SMM)(Doc 9859号文件)。
2. 总则
2.1 保护安全资料免于不当使用的唯一目的是确保可继续得到该种资料,以便能够采取恰当和及时的预防行动,并提高航空安全。
2.2 保护安全资料的目的不是干预各国的正常司法。
2.3 保护安全资料的国家法律和规章应确保在为提高航空安全而保护安全资料的需要和正常司法的需要之间达成平衡。
2.4 保护安全资料的国家法律和规章应防止其被不当使用。
2.5 按规定的条件对合格的安全资料提供保护是国家安全责任的一部分。 No.11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篇 E
3. 保护原则
3.1 安全资料应根据所规定的条件,具备获得免遭不当使用的保护的资格。所述条件包括但不一定限于:收集资料是为明确的安全目的,且公布资料可能妨碍提供该种资料。
3.2 对每一SDCPS的保护应视其所载安全资料的性质而定。
3.3 应制定正式程序,以便根据规定的条件为合格的安全资料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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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13 第九版 第11次修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