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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9 22:0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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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标准无意阻止进行调查的国家与其他国家商议,如与提供有关信息、重要设备或根据5.27的规定提供专家参加调查的国家商议。
注2:附在“最后报告”中的意见只限于“最后报告”中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非编辑上的具体技术方面。
注3:进行调查的国家在向接收国送交“最后报告”的草案时,可考虑使用最适当和最迅速的方式,如传真、电子邮件、信使或邮政快件。
6.3.1 建议 进行调查的国家应通过经营人所在国向经营人送交一份“最后报告”草案副本,使经营人能就“最后报告”草案提出意见。
6.3.2 建议 进行调查的国家应通过设计国和制造国向负责航空器型号设计和最后组装的机构送交一份“最后报告”草案副本,使这些机构能就“最后报告”草案提出意见。
接收国
6.4 进行调查的国家须毫不拖延地将事故调查的“最后报告”送交:
a) 组织调查的国家;
b) 登记国;
c) 经营人所在国;
d) 设计国;
e) 制造国;
f) 蒙受公民死亡或重伤的国家;和
g) 提供有关资料、重要设备或专家的国家。
最后报告的发布
6.5 为了预防事故,进行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的国家须尽快发布“最后报告”。
6.6 建议 进行调查的国家应尽早发布“最后报告”,如有可能,应在自出事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发布。
附件 13 6-1 1/11/01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第 6 章
如果不能在十二个月以内发布报告,进行调查的国家应在每年的出事周年日发布一份中期报告,详述调查进展及出现的任何安全事项。
6.7 对最大重量在5 700 kg以上的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进行调查的国家,如果已发布“最后报告”,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一份“最后报告”副本。
注:只要可行,送交国际民航组织的“最后报告”将用本组织的一种工作语言并以附录中所示的格式编写。
安全建议
6.8 在对事故或事故征候进行调查的任何阶段,进行调查的国家的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部门须向有关部门,包括其他国家的有关部门,建议其认为需要及时采取的任何预防行动,以加强航空安全。
6.9 对事故或事故征候进行调查的国家须在适当时候将其调查产生的安全建议发送给其他有关国家的事故调查部门,如涉及到国际民航组织的文件,还须将此发送给国际民航组织。
注:“最后报告”包含发送给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建议时,因涉及到国际民航组织的文件,这些报告必须附上信件,概括提议采取的具体行动。
收到安全建议的国家的责任
就安全建议采取的行动
6.10 收到安全建议的国家须告知提出建议的国家已采取或已考虑采取的预防行动,或将不采取任何行动的理由。
注:本标准无意阻止进行调查的国家提出除安全建议以外的预防行动建议。
———————— 1/11/01 6-2
第7章 提出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
注1:附篇B为“通知和报告检查单”格式。
注2:本章的各项规定对任一事故或事故征候可要求下列两种单独的报告:
初步报告
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
注3:《事故/事故征候报告手册》(Doc 9156)中载有编制“初步报告”和“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的指导性材料。
初步报告
进行调查的国家的责任
2 250 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
7.1 如事故涉及的航空器的最大重量在2 250公斤以上,则进行调查的国家须将“初步报告”送交:
a) 根据情况,登记国或出事所在国;
b) 经营人所在国;
c) 设计国;
d) 制造国;
e) 提供有关资料、重要设备或专家的任何国家; 和
f) 国际民航组织。
2 250公斤或以下的航空器事故
7.2 如事故涉及的航空器不包括在上文7.1内而又涉及适航性或其他国家所关心的问题时,进行调查的国家须将“初步报告”送交:
a) 根据情况,登记国或出事所在国;
b) 经营人所在国;
c) 设计国;
d) 制造国;和
e) 提供有关资料、重要设备或专家的任何国家。
文字
7.3 “初步报告”须使用国际民航组织的任一种工作语言发往有关各国和国际民航组织。
发送
7.4 “初步报告”须在事故之日起30天内以传真、电子邮件或航空邮件送出,除非在此以前已将“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送出。如涉及直接影响安全的事项,则一有资料就必须立即以现有的最适当和最迅速的方式送出。
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
进行调查的国家的责任
2 250 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
7.5 如事故涉及的航空器的最大重量在2 250公斤以上,则进行调查的国家须在调查完成之后尽早将“事故资料报告”送交国际民航组织。
其他资料
7.6 建议 进行调查的国家应根据其他国家的要求,向其提供“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中所没有的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 13 7-1 1/11/01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第 7 章
5 700 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征候
7.7 对最大重量在5 700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征候进行调查的国家,须在调查后尽快将“事故征候资料报告”送交国际民航组织。
注:国际民航组织为研究事故预防所主要关心的一些事故征候类型列在附篇C中。
—————————— 1/11/01 7-2
第8章 事故预防措施
注:为便于数据交换需要有标准化的定义、分类和格式。国际民航组织将根据请求提供有关此种资料共享网络的规定的指导性材料。
事故征候报告系统
8.1 各国须建立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以便于收集有关现存或潜在安全缺陷的资料。
8.2 建议:各国应建立自愿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以便于收集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可能收集不到的资料。
8.3 自愿性报告系统须是非惩罚性的并应对资料来源提供保护。
注1:非惩罚性的环境是自愿性报告系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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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13 第九版 第11次修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