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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9 22:0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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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建议将公约附件13中所载的航空器事故查询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作为缔约国对涉及死亡或重伤的事故进行查询的程序并按第26条的规定进行;
“并有这样的谅解:
“1) 各国根据公约第38条,可偏离附件13的任何规定,但对公约第26条所规定的事故并根据该条‘事故的所在国将着手查询’、‘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查询时到场’和‘主持查询的国家必须将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除外;和
“2) 如航空器的事故未涉及死亡或重伤而‘表明航空器或空中航行设备在技术上有严重缺陷’,则不适用此处所建议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在国际民航组织未对此作出建议前,在不违反公约第26条规定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况下,应按有关国家的本国程序进行查询。”
本附件中所提到的授权代表和顾问共同构成第26条中有权在查询时到场的观察员。
缔约国的行动
通知差异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38条所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一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建议措施”之间的任何差异,如果这种差异的通知对航行安全是重要的话。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销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除公约第38条规定的各国的义务外,还提请各缔约国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关于通过航行资料服务公布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
在本国规章中使用附件的条文 理事会于1948年4月13日通过了一项决议,提请各缔约国注意这样一种可取性,即在其本国规章中在可行范围内尽量使用国际民航组织具有规章性质的那些标准的确切文字,并注明与标准不同之处,包括本国的对航行安全或正常性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附加的规章。然而,附件13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虽属通用性质,但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充实以便能制定出完整的本国的法规。
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下列各部分组成,但不一定每个附件都具有所有这些部分;各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标准和建议措施 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
标准 凡有关物理特征、形态、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则根据第38条必须通知理事会。
建议措施 凡有关物理特征、形态、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公约予以遵守。
b) 附录 是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料。
c) 规定 关于“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范围。
d) 定义 界定“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由于与普通词典中的含义不同而不自明其义的术语。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构成使用此项术语的每条“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将会影
1/11/01 (vi)
前言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响事故规定的内容。
2. 经理事会批准的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是根据理事会行动所作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关于通过的决议”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解释。
b) 引言 是解释性的材料,列在附件各篇 (部分)、章、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c) 注 在正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说明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事实情况或参考材料,但不构成“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是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列入的指导性材料。
文字的选择
本附件以中文、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六种文字通过。要求各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字直接使用或者译成其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编辑上的安排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条的地位,采用以下办法:“标准”用细正体字 (中文本中用宋体字——译注);“建议措施”用细斜体字 (中文本中用楷体字——译注) 并冠以“建议”字样以表明其地位;“注”用细斜体字 (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译注) 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在编写规定时,采用了以下办法:“标准”用助动词“须(shall)”,而“建议措施”则用助动词“应 (should)”。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各分节。
在本附件通篇中,阳性的使用应被理解为包括男性和女性。
—————————— (vii) 1/11/01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前言
表A 附件13的各次修订
修 订
根 据
内 容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版
事故调查第一和第二届专业会议
──
1951.04.11
1951.09.01
1951.12.01
1
(第二版)
大会决议A14-22和A14-27,
附录P
事故调查第三届专业会议
新的定义;制造国的权利和义务;事故的初步和后续通知;经营人代表的到场;有关查询的报告;报告摘要及其格式。
1965.11.24
1966.03.24
1966.08.25
2
事故调查第三届专业会议
发送航空器事故通知的通信程序。
1966.12.05
1967.04.05
1967.08.24
3
人员执照/培训措施/航医专业会议(1970)
航空器事故遇难者尸体的剖检和结果报告。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13 第九版 第11次修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