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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9 22:0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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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不应为收集安全资料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使用安全资料。
3.5 只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适当保护措施,方可在纪律、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使用安全资料。
4. 例外原则
只有属下述情况时国家法律和规章方可对安全资料的保护实行例外:
a) 有证据证明,事由是因在法律上视作有意造成损害,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的作为造成的,等同于轻率行为、严重渎职或有意不当行为;
b) 有关当局认为,情况合理地表明,事由是因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造成的,等同于轻率行为、严重渎职或有意不当行为;或
c) 有关当局进行的审查确定,发布安全资料对于正常司法是必要的,而且发布资料的作用大于此种发布可能对今后获得安全资料造成的不利国内和国际影响。
5. 公布
5.1 以上述保护和例外原则为限,力求公布资料的任何人应说明公布的理由。
5.2 应制定公布安全资料的正式标准,并应包括但不一定限于:
a) 公布安全资料对于纠正损害安全和/或改变政策和规章的条件是必要的;
b) 公布安全资料不会妨碍为提高安全而今后获得该种资料;
c) 公布安全资料中包含的有关个人资料符合适用的隐私法;和
d) 公布安全资料采用了取消身份识别、简介和综述的形式。
6. 安全资料监护人的责任
每一SDCPS应有一个指定的监护人。安全资料的监护人有责任对于资料的公布运用所有可能的保护,但下述情况除外:
a) 资料的原始提供者同意安全资料的监护人公布;或
b) 能向安全资料的监护人证明发布安全资料符合例外原则。
7. 保护记录的资料
鉴于立法要求的工作场所背景记录,例如驾驶舱语音记录器(CVRs)可被视为对运行人员构成其他职业所没有的隐私侵犯,因此:
a) 以上述保护和例外原则为限,国家法律和规章应将立法要求的工作场所背景记录视为特级保护资料,即应予加强保护的资料;和
b) 国家立法和规章应就此种记录的保密性和公众对此种记录的接触规定具体保护措施。为立法要求的工作场所记录规定的此种具体保护措施可包括颁布不予公布的法令。
—完—
23/11/06
No.11 ATT E-2
国际民航组织技术出版物
以下摘要介绍了国际民航组织发行的各种系列技术出版物的地位和主要内容。如《航图目录》或《国际航行气象表》等不属于某种系列的专用出版物不包括在内。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是理事会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54、37和90条通过的,并为方便起见,定为公约的附件。缔约各国对国际标准中所包含的规范的统一应用,被认为是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同时,对建议措施中的规范的统一应用,被认为是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了解一个国家的本国规章或措施与国际标准所建立的规章或措施之间的差异,对于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事实上,依据公约第38条,一个国家若不遵守国际标准,则有义务将任何差异通知理事会。了解与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对航行安全也是重要的,虽然公约对此没有强加任何义务,但理事会已提请各缔约国将其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之外的这类差异也通知理事会。
航行服务程序 (PANS) 由理事会批准,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它主要包括那些作为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还尚不成熟的操作程序,以及具有永久性质但若编入附件又过于具体的材料或由于经常修订而涉及到对公约的繁琐的处理程序的材料。
地区补充程序 (SUPPS) 与航行服务程序有相似的地位,即它们都是经理事会批准的,但它只在各自地区内实施。由于某些程序适用于重叠的地区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是一致的,所以将它们编写成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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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出版物是依据理事会批准的原则和政策,由秘书长授权编写的。
技术手册 作为国际标准、建议措施和航行服务程序的补充材料,对其便利实施提供指南和信息。
航行计划 对国际民航组织各航行地区的国际航行的设施和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它们是在地区航行会议的建议和理事会所采取的相应的行动的基础上,由秘书长授权编写的。计划随着所建议的设施和服务的需求以及实施状况的改变而定期地进行修改。
国际民航组织 通报对缔约各国感兴趣的问题提供专门信息,包括对技术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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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13 第九版 第11次修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