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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旅客名签:旅客名签是旅客行李的辅助识别标志;旅客名签由旅客自行填写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内容,并粘贴在行李上。
(4) 重要旅客行李标识(红色):重要旅客行李标识是重要旅客托运行李的识别标志。
(5) 头等舱旅客行李标识(红色):头等舱旅客行李标识是头等舱旅客托运行李的识别标志。
(6) 装门口标识(红色):装门口标识是放置在行李舱门口以便到达站首先卸下的托运行李的识别标志。
(7) 易碎易损坏行李标识:易碎易损坏行李标识是易碎易损坏托运行李的识别标志,提醒运输人员轻拿轻放。
(8) 团体行李标识(若干不同颜色):团体行李标识是团体旅客托运行李的识别标志;团体行李标识根据团体旅客行李的区别需要贴挂。不同团体的旅客所托运的行李,应使用不同颜色的标识以示区别。
(9) 轮椅标识:轮椅标识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轮椅的识别标志。
(10) 重行李标识:重行李标识是单件超过30KG的托运行李的识别标志,提醒搬运人员操作时注意方法和姿势。
(11) 无成人陪伴儿童行李标识:无成人陪伴儿童行李标识是识别的标志。
9.1.5.3 行李牌及行李标识的管理
1) 行李牌及行李标识应妥善保管,由客舱与地面服务部各分部地面服务室或地面服务代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设置专柜存放。
2) 值机员在办理乘机手续前从保管人处登记领取,在航班结束后,将未使用的行李牌及行李标识整理、清点,向执行下一航班的值机员进行交接使用或直接交回保管人处存放。
9.1.6 行李收运
9.1.6.1 拒绝运输
1)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如属于或夹带有上文所列的物品,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2) 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限制运输条件,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3)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本公司运输条件,旅客应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4) 旅客的行李,如不属于规定的行李范围,本公司有权拒绝该行李运输。
5) 在办理乘机手续柜台处要设置提醒旅客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告示,字迹应清晰醒目。
6) 收运行李场所应设置标准的手提物品尺寸框架,以便于旅客识别行李是否需要托运。
9.1.6.2 行李安全检查
1) 旅客的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2) 本公司为了运输安全原因,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3) 无人伴运行李(公务免单行李、运输差错行李)的运输要有单独的存放区,在运输和保存时要经过安全检查,不低于其他行李的安全检查标准。
9.1.6.3 非托运行李控制
1) 为了维持飞机客舱的内部秩序和保障飞机安全,对旅客带入客舱运输的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应进行控制。
2) 非托运行李控制可采用在乘机手续登记处、旅客安检口、航班登机口等地点设点检查的方式。
3) 在非托运行李控制点应设立非托运行李标准尺寸,作为控制的依据。
4) 超过规定限制的非托运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5) 登机口发现超过体积限制的旅客非托运行李,应按以下办法处理:提请旅客作为托运行李办理;提请旅客注意行李锁好或取出贵重物品等;按“旅客晚交运行李”的责任项目,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将行李装入货舱运输。
9.1.6.4 行李收运要求
1) 散客行李收运
(1) 旅客应凭有效的客票托运行李。
(2) 本公司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旅客要求提前托运,可事先约定。
(3) 托运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4) 托运行李收运后,应将件数、重量填写在客票的“件数”和“重量”栏内。
(5) 旅客的自理行李,应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填写行李票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6) 收运特殊行李,应参照有关特殊行李运输的规定办理。
2) 团体旅客收运
(1) 承运人一般应在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因其它原因需要提前托运时,可与旅客约定时间、地点收运;
(2) 团队旅客要求提前托运行李,值机人员应积极合作,但团体旅客应征得值机人员同意;
(3) 团体旅客交运的行李可以合并计算。团体旅客交运的行李总件数和总重量仅在团体负责人的客票上填写,在客票的“签注”栏内注明“PL”代号,在代号后面注明团体旅客的总人数,其他同行旅客的票上作“√”号,表示其行李已办理交运手续,同行、家庭等旅客的交运行李合并计算时,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3) 建立行李收运与行李分拣岗位复核制度。确保收运行李件数与分拣件数一致。如有不一致时,需要及时核对行李标签号码,逐一核对。直至查明问题,件数数目相符。
9.1.6.5 行李称重
1) 行李收运时,应将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分别称重,计算重量。
2) 行李重量以kg为单位,不足1kg的,尾数四舍五入。
3) 行李称重要准确,行李逾重要收取逾重行李费的,称重时应将重量告知旅客。
4) 行李磅秤计重准确,并有质量主管部门的定期校验记录。
9.1.6.6 行李挂牌
1) 一般规定:
(1) 旅客的每件托运行李应贴挂行李牌,并将识别联粘钉在客票上交付旅客。
(2) 除贴挂行李牌外,应根据情况选择贴挂行李标识。
(3) 贴挂行李牌时,如托运行李上已贴挂有旧的行李牌,应将旧牌取下。
2) 收运下列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应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本公司相应的运输责任:
(1) 易碎易损坏行李物品;
(2) 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
(3) 小动物、鲜活、易腐物品或夹带有易腐物品的行李;
(4) 旅客交运行李过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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