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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2:5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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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属于行李运输事故造成并已由本公司赔款的行李,其变卖款项,全部归公司所有,相应冲减该项行李赔偿款。
(4) 对无人认领行李,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动用、变卖、购买和违章处理。
9.4.4.5 收到多收行李电报航站的处理
1) 核对本站少收行李记录,确认为本站的少收行李后,向多收站拍发索要行李电报(ROH),待收到行李后,尽快交付旅客。
2) 如是本站的少收行李,旅客不在本地,可将行李转运至旅客要求的航站。
3) 非本站的少收行李,可不予回电,但如发现行李线索,可拍发电报将情况通知多收航站。
9.4.5 内物丢失
9.4.5.1 定义
 内物丢失是指旅客的托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内装物品部分遗失的情况。
9.4.5.2 承运人原因造成的内物丢失行李的处理
1) 进行本站查询。
2) 确认内物丢失,确定时必须称重。行李外包装完好且行李的重量不低于旅客客票上填明的重量数而内物短少,不视为内物丢失。
3) 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
4) 索取旅客内物丢失行李的行李牌识别联、客票旅客联(或复印件)和登机牌(旅客所乘航班与客票所列航班不一致时)。
5) 向行李的始发站、经停站拍发电报查询。
6) 在查找过程中,应及时以信函和/或电话的方式将查找情况通知旅客。要求如下:第一次通知,申报丢失后48小时内;第二次通知,第一次通知后72小时内。
7) 丢失物品找到后,应尽快交付旅客。
8) 经查找无下落,在航班到达后第21天将该行李的全部查询电报和文件交本站的行李赔偿部门,准备办理赔偿。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下:①“行李运输事故记录”一份;②内物丢失行李的行李牌识别联;③客票旅客联(或复印件);④查询行李的全部来往电报和信函;⑤登机牌(旅客所乘航班与客票所列航班不一致时)。
9) 内物丢失也可根据情况提前对旅客进行赔偿。
9.4.5.3 旅客原因造成的内物丢失行李的处理
1) 可向行李始发站或有关航站拍发电报,为旅客进行一次性查询。
2) 丢失物品找到后,应尽快交付旅客。
3) 如未找到,应告知旅客,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收到内物丢失查询电报航站的处理:①核对本站的捡拾物品。②如丢失物品找到,应妥善包装,按速运行李运至查询航站。③如未找到,应发回无丢失物电报(NEG)。
9.4.6 行李破损
9.4.6.1 定义
 行李破损是指旅客的托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外部受到损伤或受污染,因而使行李的外包装或内装物品可能或已遭受损失。
9.4.6.2 确认
 确认承运人原因造成行李破损后,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
9.4.6.3 进行赔偿
1) 行李轻度受损,为旅客当时修复后不影响使用,不再予以赔偿,或根据情况进行象征性的赔偿。
2) 行李受损,当时无法修复时,付给适当的修理费。
3) 行李受损以致无法使用时:①向旅客提供一形状、规格基本相似的新行李箱。②同意旅客在限定价格内购买一新行李箱,在赔偿期限内凭发票报销。③一次性地付给旅客适当的赔偿费。④办理行李破损赔偿时,应收回旅客的“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
4) 行李内损并内物丢失:
 行李受损导致内物丢失时,在办理完行李破损手续后,再按内物丢失办理。但是,行李破损和内物丢失赔偿的总额不应超过每位旅客的行李赔偿最高限额。
9.4.7 速运行李
9.4.7.1 定义
 速运行李是指发生不正常运输(例如迟运、多收等),需要迅速运出的行李。
9.4.7.2 速运行李的运送及要求
1) 速运行李可使用本公司或其它承运人的最早可利用航班免费运送,但不得影响该航班的正常载量。行李的原承运人是本公司时,应尽量使用本公司的航班运送。
2) 速运行李应贴挂速运行李牌,并按要求逐项填写牌上的各项内容。
3) 向行李的目的站拍发运送电报(FWD)。
4) 按照运送电报和速运行李牌上指定的航班运送行李。
9.4.7.3 速运行李的运送责任
1) 使用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承运本公司的速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行李损失,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2) 本公司承运其他承运人的速运行李,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行李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9.4.7.4 速运行李的交付
1) 速运行李到达后,应尽快通知旅客提取,也可按旅客要求将行李送达旅客。
2) 行李交付时,应收回行李牌的识别联和旅客的“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如旅客未申报过丢失,提取行李时,应向本公司行李查询部门或地面服务代理机场行李查询部门提供足够的证明。
3) 速运行李交付时所发生的地面交通费用,由造成该行李速运的承运人承担。
9.4.8  代查行李
9.4.8.1 定义
 代查行李是指只负责为旅客查找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行李物品。
9.4.8.2 范围
1) 旅客的行李在外站就已遗失,且旅客申报遗失前,行李并非本公司承运。
2) 行李牌丢失,客票上未注明有托运行李。
3) 旅客所持的行李牌多于客票上填明的行李件数,且收到的行李件数不低于客票上填明的行李件数。
4) 旅客无法提供所乘航班的客票和登机牌。
5) 旅客在非行李运送的目的站申报行李遗失(始发站写错或挂错行李牌除外)。
6) 旅客行李的外包装完好,且行李重量不低于客票上填明的重量数,而内物短少。
7) 旅客原因造成的自理行李/免费随身携带物品遗失。
9.4.8.3 处理
1) 填写“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在备注栏内注明“代查”字样。
2) 代查的少收行李,少收行李的规定办理。
3) 代查的内物丢失,内物丢失的规定办理。
4) 代查的自理行李/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丢失,参照内物丢失的规定办理。
9.4.9 捡拾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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