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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2:5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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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乘本公司航班到达的旅客,可按规定支付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
4) 请旅客填写《丢失行李调查表》和《旅客行李索赔单》各一份。
5) 拍发电报查询行李。要求如下:①第一次查询:行李申报遗失24小时内,向行李的始发站、经停站和航班的后续航站拍发少收行李查询报(AHL)。②第二次查询:行李申报遗失48小时内仍无线索,向未予答复的航站拍发第二次少收行李查询报(SND)。③第三次查询:行李申报遗失72小时后仍无线索,向未予答复的航站和当日从行李始发站发出的与该少收行李航班站离站时间相近的有关航班的目的站、经停站拍发少收行李电报,即普查电报(O/L TRACE)。④必要时对重点航站进行重点查找。
6) 在查找过程中,应及时以信函和/或电话的方式将查找情况通知旅客。要求如下:①第一次通知,第一次查询后24小时内;②第二次通知,第二次查询后的24小时内;③第三次通知,第三次查询后至确定行李丢失期间,但不迟于第三次查询后72小时。
7) 遗失行李找到后,应尽快交付旅客。
(1) 发现遗失行李下落后,服务人员通知行李滞留航站,按照速运行李形式将行李运至本站,并确定运送的航班及到达时间。
(2) 地面服务人员在发现遗失行李下落后2小时内以电话方式告知旅客其行李的信息(运送的航班及到达时间)。并征询旅客有关行李到达后交付的方式和时间。
(3) 一般不接受由旅客指定的第三方领取或接收行李。因特殊情况,交付行李交付旅客困难或旅客领取行李困难时,在旅客到达本站发现行李遗失后,填写《丢失行李调查表》和《旅客行李索赔单》时向地面服务人员提出,并列名详细的第三方信息,由旅客书面签字确认。
(4) 遗失行李到达后,服务人员协调运输车辆或安排合适航班,保证按照与旅客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行李交付旅客。如旅客自己前来领取,服务人员应向旅客提供适当费用。如为旅客指定的第三方(旅客的亲属、同事或朋友)接收/领取行李,服务人员应仔细核对证件信息,如条件允许,服务人员应当场直接和旅客本人联系,再次确认,并复印留底旅客指定第三方的身份及相关证件。
(5) 行李交付时,服务人员向旅客或其指定第三方致歉,并请其当面验收其行李。如行李外包装及包含内容准确无误,需要旅客或其指定第三方在行李交付单上签字确认。如行李内物丢失按照9.4.5处理,如行李破损按照9.4.6处理。
(6) 行李交付后,相关记录单据归档保存。
8) 行李经三次查询后仍无线索仍需查找(例如旅客需要行李,不接受赔偿)应按泛查电报的内容再次拍发少收行李查询电报(SND)。并在电报备注栏注明,请各站协助详查字样。
9) 经多次查找行李仍无下落,在航班到达后第21天将该行李的全部查询电报和文件交本站的行李赔偿部门,准备进行最后的查找和办理赔偿。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下:①“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一份;②遗失行李的行李牌识别联;③客票旅客联(或复印件);④“遗失行李调查表”一份;⑤“旅客行李索赔单”一份;⑥逾重行李票旅客联(或复印件);⑦查询行李的全部来往电报和信函;⑧登机牌(旅客所乘航班与客票所列的航班不一致时)。
10) 行李21天仍无下落,可根据情况拍发最后查询电报(FNL TRACE)。
9.4.3.3 收到少收行李查询电报航站的处理
1)  核对本站多收行李记录。
2) 如所查行李系本站发运的行李,应核对本站的掉牌行李记录。
3) 如行李找到,将行李按速运行李运至少收航站或少收电报指示的航站。
4) 未查到行李,应拍发回无电报(NEG)或确已装机(DFLD)自由格式电报。对普查电报,如本站非少收行李航班的运行航站,可不拍发回无电报。
5) 核对外站发来的多收电报,如发现线索,发报通知少收站或直接通知多收站。
9.4.4 多收行李
9.4.4.1 定义
 多收行李是指航班到达后,行李交付工作完毕时,无人领取的行李。
9.4.4.2 多收行李的种类
1) 挂有到本站的行李牌;
2) 挂有非到本站的行李牌;
3) 无行李牌。
9.4.4.3 多收站的处理
1) 多收行李应进行登记,按规定填写和贴挂多收行李牌,立即收入行李库房保管。
2) 对挂有到非本站的行李牌的多收行李,应按速运行李办理,将行李运至行李牌上列明的目的站或退回始发站。
3) 核对本站的多收行李:
(1) 核对本站的少收记录,确认为本站的少收行李后,尽快交付旅客。
(2) 核对外站发来的少收行李查询电报,确认为外站的少收行李后,按其指示运送或交付行李。
(3) 核对后无线索的行李,应在航班到达后4小时内向航班的始发站、经停站和后续航站拍发多收行李电报(OHD)。
(4) 到达72小时后仍无线索的行李,应向重点航站拍发仍然多收电报(SHL)。
(5) 到达后第5天仍无线索的行李,应向本公司行李查询部门或外站地面代理行李查询部门拍发多收行李电报(OHD)。
(6) 由于安全原因开箱核实内物的行李,可根据箱内线索查找。
(7) 多收行李保留90天后仍无人认领,按无法交付的行李处理。
9.4.4.4 逾期无法交付行李的处理
1) 多收行李(包括旅客遗失物品)经多方查询仍无法找到失主,从开始保管之日起超过九十天,即可作为无人认领行李处理。
2) 处理方法:
(1) 处理工作由行李查询负责,在处理之前应认真做好清点、登记工作,上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①军用品向当地军事部门无价移交;②违禁物品向当地公安机关无价移交;③历史文物、珍贵图书向当地文化部门无价移交;④金银及金银制品、珠宝向当地人民银行或收购部门按牌价或评定价格移交;⑤以上四项以外的物品向当地委托商行作价移交,对于质量不合标准的物品,应适当降价移交;⑥外汇、国库券交银行兑换成人民币;⑦人民币、兑换券可不移交,直接经公司财务部门上缴国库(公司所在地国家财政部门;⑧鲜活、易腐或其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二十四小时以后无人认领,可上报领导,作价处理或废弃。
(2) 行李作价移交后的款项交财务部门保管30天,如失主找到后,可将余款交给失主,超过30天后仍无人认领,余款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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