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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6 00:2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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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果没有进行上述(c)项所述的初始化,应采取传统导航方式起飞。开始使用RNAV离场程序的位置应在飞机进入DME/DME覆盖区以后,并且有足够的时间获得更新。
注:如果所设计的程序本身就是按传统方法开始,那么,航图中将会标出开始RNAV程序的最晚点。如果不是程序设计原因而是机组选择使用传统方法开始RNAV程序,航图中不会标出开始RNAV程序的最晚点。
c)  RNAV进场
1) 在开始RNAV进场阶段之前,机组必须检查并证实已输入了正确的RNAV进场程序。程序检查的要求与RNAV离场程序检查的要求相同,详见本章7.20.7.1.2(a)。
2) 在执行RNAV进场程序期间并且可行时,应通过使用传统导航设备的主飞行显示结合MCDU进行交叉检查,监视飞行过程中导航的合理性。特别是对基于VOR/DME的RNAV程序,应显示和检查航图中标出的、用于程序设计的基准VOR/DME台。对于没有GPS更新的机载RNAV系统,在到达起始进近定位点前的下降过程中,需要进行导航合理性检查。对于基于GPS的RNAV系统,无完整性警告被认为是满足要求的。如果上述检查没有通过,则应使用传统程序。
3) 可以采用下述方法检查导航合理性或准确度:
— 按RNAV系统的显示确定飞机当前位置到一个VOR/DME台的方位和距离,并将结果与无线电磁指示器(RMI)读数进行比较。(必须选择同一个VOR/DME台)
— 对某些机载系统而言,可以根据导航模式或导航精度模式来推断准确度。
— 在MCDU只能显示RNAV准确度的整数而不能显示精确的数值的情况下,除根据所显示的准确度数值外,还有必要采用其它的方法检查RNAV准确度。
警告:
1) 不论是RNAV离场还是进场,都不允许机组以人工输入的方式建立RNAV系统的新航路点,因为这会导致RNAV程序无效。终端区的航径修改可以采取雷达航向或“直飞”的形式,这可能包括插入从数据库中调出的机动航路点,机组必须能够及时做出反应。不允许机组使用数据库以外的临时航路点、人工输入定位点或修改数据库中的程序。
2) 无论采用何种导航方式离场或进场,都应遵守公布的高度和速度限制。
3) 不论是RNAV离场还是进场,机组都应做好应急回到传统导航方式的必要的准备。
7.2 应急程序
a)  在执行RNAV程序期间,机组必须对相关的导航系统和显示、指示装置进行持续的监视,一旦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报告ATC,并在ATC指挥下,立即终止RANV运行,转为雷达引导或在雷达引导下过渡为传统导航方式。在所用RNAV程序中附有应急程序的情况下,应执行这个应急程序。
1) RNAV系统部件失效,包括影响飞行技术误差的部件(例如:飞行指引仪或自动驾驶仪失效)。
2) 程序使用的地面导航源失效。
3) 对于未装备GPS或GPS不能作为主用导航源的飞机,在惯性导航系统自动位置更新所用的导航源不可用,仅依靠惯性导航实施RNAV运行。
4) 机载飞行管理系统数据更新级别不满足程序要求。
5) 飞机的实际水平航迹偏离标称航迹超过2公里,或认为误差不可接受。
6) 多个飞机系统失效,机组无法执行RNAV运行要求的导航监控。
7) 机组认为不能满足终端区RNAV运行要求的其它现象。
b) 机组应向空管部门报告有关导致RNAV系统失去所需的导航能力的任何问题,以及建议的行动。
c) 一旦出现通信失效,机组应按照公布的通信失效程序继续执行RNAV程序。
7.3 事件报告
在飞行运行中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RNAV正常运行的事件时,机组应在5个日历日内报告其相应的公司运行主管部门,该运行主管部门应在10个日历日内报告所在地区管理局主任运行监察员。例如:
a) 导致以下情况的飞机系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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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终端区区域导航(RNAV)运行培训教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