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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7 23:1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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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MD-TM-2000-176 部门代号:TM 日期:2000年 11月 27日
关于下发《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管理局:为规范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使用,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航行情报,现下发《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管理,保证各地按照统一要求和规范,正常运行系统,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航行情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是民航航行情报自动化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提供航行情报服务的重要设施。
第三条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主要用于接收、处理和发布国内外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及其它电报,并向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其它用户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和航行通告的查询服务。

第二章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组成和各级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组成。
航行情报处理系统分三级组成:
(一)一级中心:民航总局空管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所属航行通告室;
(二)二级中心:各地区空管局航行情报中心所属航行通告室;
(三)节点用户:通过网络与一级中心和二级中心连接的远程用户。
第五条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各级单位必须履行规定的职责,按照分工管理和运

行系统,以保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航行情报。 第六条 一级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民航总局空管局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运转,监督全系统的运行情况; (二)利用系统接收、处理国内外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和其它电报,发布A、C系
列的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和其它电报; (三)向其它国家的航行情报部门提供航行通告的自动查询服务,归口答复国外的有关要求; (四)发布“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通告”,通报静态数据库参数及程序变化等有关事宜,确定疑难电报的处理方法; (五)指导各地有关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受理各地有关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故障报告,向指定维修部门通报无法
自行排除的故障,并督促其及时排除和修复。 第七条 二级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本中心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转,监督本地区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
运行情况; (二)利用航行情报处理系统接收、处理国内外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和其它电报,
并发布本地区的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和其它电报; (三)按照一级中心的指示修改系统通用参数,并维护本地航行通告数据库; (四)利用系统向本地区用户和临时备份的用户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和航行通告
的查询服务; (五)指导本地区节点用户的日常工作; (六)受理本地区节点用户的故障报告,并及时向一级中心报告本地区的系统的不
正常情况。 第八条节点用户的职责: (一)管理本地设备,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 (二)利用系统接收、处理国内外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和其它电报,发布本机场的
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和其它电报; (三)利用系统提取飞行前资料公告或查询航行通告; (四)当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恢复时,从规定的中心提取航行通告; (五)按照一级中心的指示修改系统通用参数,维护本地数据库; (六)遇系统故障需要上级单位派人维修时,及时向二级中心报告系统的不正常情
况。

第三章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应以本规定为依据,并按照《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操作规程》运行系统。 第十条系统软件和数据库是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核心。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一级中心和二级中心必须设立航行数据库管理室。
工作。 第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系统软件的安装和日常维护,使系统正常运转; (二)负责静态数据库的建立、修改和日常维护; (三)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修改静态数据库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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