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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6 00:2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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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清楚地认识导航数据库对终端区RNAV运行的重要作用。
(b) 严格按照运行程序的要求正确地使用导航数据库。
(c) 掌握终端区RNAV运行对导航数据的要求,了解公司的导航数据库检查政策。在RNAV运行中,一旦发现这些要求不被满足,起飞前,不应申请RNAV运行(可申请传统导航方式运行);飞行中直至进入RNAV空域前,撤消RNAV申请;进入RNAV空域后,报告ATC,请求雷达引导或转为传统导航方式运行。
6. 飞行机组和签派人员训练
公司制定终端区RNAV运行训练大纲对机组和签派人员进行训练,这个大纲作为公司训练大纲的一部分。在定期的训练(含复训)和熟练检查中包含有终端区RNAV程序的使用。训练结束后,应在其相应的记录本中记录训练情况。
通过训练,机组和签派人员必须掌握终端区RNAV运行的基本原理、机载RNAV设备的使用、运行限制、规则、标准和程序。
未参加终端区RNAV运行训练或考试不合格的飞行员和签派员不得参与含有终端区RNAV运行的航班生产。
7. 运行程序
7.1 正常程序
a) 飞行前计划
1) 签派放行人员和飞行机组必须确认终端区RNAV运行所需的地面导航设施在预计运行期间是可用的;所使用的飞机具有所飞航线必备的机载导航设备。
2) 如果AIP中规定或航行通告中要求某个特定RNAV程序要求飞机具备双套RNAV系统,签派放行人员应在收到相关信息后尽快通知机务排班和放行部门。只有在确认执行包含这个特定RNAV程序的运行所用飞机具备双套RNAV系统的情况下,签派放行人员才能按RNAV运行放行,并应通知机组。
3) 如果所用飞机只使用单独的GPS实施RNAV运行,签派放行人员和飞行机组必须确认飞机的RAIM(接收机自主完整性监视)功能正常,且应该得到卫星不可用具体情况的最新通告。
4) 飞行机组必须确认导航数据库中包含与公布的程序完全一致的、现行有效的、所飞终端区的RNAV程序和传统导航方式所需的导航数据及飞行程序。
5) 签派放行人员必须确认飞行机组具有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的资格,所使用的飞机已被批准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
6) 对于有故障的飞机,必须确认MEL中与RNAV运行相关的条款已被满足。
如不符合上述任一条款,签派人员不得放行、飞行机组不得执行实施终端区RNAV运行的航班任务。完全符合上述条款,且航线所经终端区开放RNAV运行的情况下,签派人员应向ATC申请终端区RNAV运行,并放行飞机和机组执行此项运行。
对于申请终端区RNAV运行的航班,应在其飞行计划(FPL)第10项中填写P,同时,在放行单备注栏内标注“RNAV”。
b)  RNAV离场
1) 系统初始化后,检查并证实已输入了正确的飞机位置。获得ATC离港许可后,检查并证实已输入了正确的RNAV离场程序。
程序检查的要求是:应将航图或其它适用文件与地图显示(如有)和MCDU对比,检查有效的飞行计划。这包括核实航路点顺序、航迹角度和距离的正确性、高度和速度限制、哪些是旁切航路点和飞越航路点。如果程序要求,检查核实数据更新所使用的特定导航设施,或者核实排除一个特定的导航设施。如果怀疑数据库中程序的有效性,则不应使用该程序。
2) 起飞前,机组应证实RNAV系统可用并工作正常,对某些机型而言,还必须核实已经输入了正确的机场和跑道数据。
3) 除非机载系统能够提供实际起飞位置自动更新,否则机组应根据情况通过人工跑道入口或者交叉点更新的方法来保证在跑道上的初始化。这是为了防止起飞后任何不适当或无意的位置偏移。当使用GPS时,开始起飞滑跑前必须收到信号,可以使用GPS位置代替跑道更新。
4) 在执行RNAV离场程序期间并且可行时,应通过使用传统导航设备的主飞行显示结合MCDU进行交叉检查,监视飞行过程中导航的合理性。对于未装备GPS或GPS不能作为主用导航源的飞机,在惯性导航系统自动位置更新所用的导航源不可用,导致短时间内仅以惯性导航系统数据作为唯一定位方法的情况下,飞行机组必须报告ATC,申请转为传统导航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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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终端区区域导航(RNAV)运行培训教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