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国外资料 > ICAO >

时间:2011-09-21 22:0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由于公约第七十七条允许组成联营组织,因此推出了第 3次修订,以便确定“共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以及“国际运行机构”,以使国际运行机构的航空器能够不以国家为基础进行登记。有关规定的确定原则是各国际运行机构必须由国际民航组织指配一个独特的共用标志,这选自由国际电信联盟(ITU)分配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所包含的一系列符号。
1981年通过的第 4次修订推出了关于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有关登记和国籍标志的规定。
2003年通过的第 5次修订推出了对登记证的新要求,要求当登记证以非英语的其他语言颁发时,必须包含一份英语译文。
附件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所包含的国籍代号中挑选国籍标志的程序。
它规定了国籍和登记标志中所使用的字母、数字和其他图形符号的标准,并明确说明了这些字符用在不同类型飞行器具的位置,如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本附件还要求对航空器予以登记,并为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使用而提供了这一证书的样本。航空器必须随时携带证书,并且必须有一块至少刻有航空器国籍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固定在航空器主舱门的显著地方。
多年来的大量努力使得航空器的分类尽可能简明,然而却包含了人类智慧所能够发明的所有类型飞行机械。
《航空器适航性》
为了安全的利益,航空器的设计、构造和运行必须符合航空器登记国的有关适航要求。因此,便向航空器颁发适航证宣布该航空器适于飞行。
为了便利航空器的进出口,以及为租赁、包租或互换而交换航空器,并为了便利航空器在国际空中航行中的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国有责任承认并核准另一缔约国颁发的适航证有效,条件是颁发或核准此种适航证的适航要求须等于或高于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公约随时制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最低标准载于附件 8之中,该附件第 1版由理事会在 1949年 3月 1日通过。
附件 8包括一系列广泛的标准,供国家适航当局使用。这些标准就它国航空器进入或越过其领土的飞行,规定了国家承认适航证的最低基础,因而除其他事项外还达到了保护其他航空器、第三者和财产的目的。附件承认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应取代国家规定,而且国家适航性规定是必须的,其中应包含个别国家认为必要的、范围广泛且详尽的细节,作为其审定每架航空器的适航性的基础。每个国家可自由地制定其本国的综合和详尽的适航规定或选择、采用或接受另一缔约国所制定的综合和详尽的规定。要求国家规定保持的适航水平体现在附件 8广泛的标准之中,必要时还有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技术手册》(Doc 9760号文件)中所提供的指导材料的补充。
附件 8分为 4个部分。第 1部分包括定义;第 2部分是航空器合格审定程序和持续适航性;第 3部分包括新的大型定翼飞机设计合格审定的技术要求;第 4部分是直升机。
附件中所用定义的一个支持性条款将预计航空器在其中运行的环境定义为“预期的运行条件”。这些条件指从经验中已知的、或在航空器的使用寿命期间考虑到其适宜的运行而可合理的想象会发生的那些条件。这些条件还包括与天气、航空器预期会运行的机场周围的地形、航空器的功能、人员的效率和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因素有关的条件。预期的运行条件不包括可以由操作程序有效避免的极端条件和很少发生的极端条件,为适应这些条件而采用更高的适航水平会使航空器无法运行。
根据关于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规定,当登记国第一次将设计国认证的某一型号航空器在本国登记时,必须通知设计国。这样是为了使设计国将它认为是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运行所需的任何普遍适用的信息传递给登记国。登记国也必须向设计国传送该国所有的持续适航性信息,以便在必要时传送给得知其登记册中有相同型号航空器的其他缔约国。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 1 至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