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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1 22:0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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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其余的章节涵盖适用于空 -地通信、 ATS单位之间通信和这些单位与其他重要办公室之间通信的 ATS要求。这些章节还规定了向每种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的必要情报。无论何时只要可能,空 -地通信应能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无静电干扰的双向无线电话通信, ATS单位之间的通信应能交换印字电文,对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而言,还要能在管制员之间进行直接的话音通信。鉴于通过空 -地无线电频道交换的情报以及从其他单位和办公室收到的情报的重要性,附件 11建议记录此种通信。
本附件的一个附录详细说明了空中交通服务航路的识别原则,以使驾驶员和 ATS无需借助于地理参照即可准确无误地识别任何航路。另外一个附录规定了对于用无线电导航设施标明和未用无线电导航设施标明的重要点的代号要求。附件 11还载有一系列附篇,涉及关于各不同事项的指导材料,从空域的组织到空-地频道的 ATS要求以及标准进场和离场航路的设立和命名。
制定应急计划是所有提供空中航行服务的国家的重要责任。附件 11的一个附篇载有简明扼要的指南,以协助各国在空中交通服务和相关辅助性服务被中断时提供安全和有序的国际空中交通业务流,并指导在服务被中断时如何维护主要的世界空中航路。
天空可以是无边无际的,但空中交通却不能如此。随着越来越多的航空器加入到已经十分拥堵的空中航路之中,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念、程序、设备和规则将继续发展,本附件的规定也将如此。
《搜寻与援救》
组织搜寻与援救服务是为了解救明显遇险和需要帮助的人。由于需要迅速找到和援救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因此在国际民航组织附件 12—《搜寻与援救》(SAR)中纳入了一套国际上协商一致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这一附件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在其领土之内和公海上的搜寻与援救服务的设立、维持和运作,另有一个由三部分组成、处理搜救的组织、管理和程序的《搜寻与援救手册》对之加以补充。附件 12的最初提案始于 1946年。到 1951年,已对各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使之达到国际民用航空的要求,并作为标准和建议措施载入附件 12的第 1版。
本附件共有 5章,详细地规定了与有效开展搜救工作有关的组织和合作原则,概述了必要的准备措施,并为实际发生紧急情况时提供搜救服务规定了适当的工作程序。
在组织一章中首先论述的事项之一,是要求各国在其领土之内和地区航行协议决定的并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批准的公海部分或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提供搜救服务。本章还涉及到移动搜救单位的建立,这些单位的通信手段和适合搜寻与援救服务的其他公共或私营机构的指定。
关于援救单位设备要求的规定反映出需要在事故现场给予充分的援助,并给所涉及的旅客人数以应有的注意。
在邻国搜救服务之间进行合作是高效率地开展搜救工作的关键。这一重要问题在第 3章中作了深入的论述,要求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公布和散发所有必要资料,以便使其他国家的援救单位迅速进入其领土。本章还建议从事航空器事故调查的合格人员陪同援救单位以便利事故调查。
第 4章论述了准备措施,规定了核对和公布搜救服务所需资料的要求。本章规定必须为搜救工作的执行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指出要在计划之中包括的必要资料。
本章还涵盖了援救单位所需要采取的准备措施、训练要求和航空器残骸的清理。搜寻与援救工作是一项瞬息万变的活动,要求整齐划一而面面俱到的工作程序,要有充分的灵活性满足超乎寻常的要求。第 5章首先规定了查明紧急情况并对之分类的要求,并详细规定了对每种类型的事件应予采取的行动。
紧急情况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个是“情况不明阶段”,通常是在与航空器失去无线电联络并不能再次取得联络或航空器未能到达目的地点时宣布。在这一阶段,可启动有关的援救协调中心( RCC)。该 RCC收集并分析与所涉航空器有关的报告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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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 1 至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