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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营运人必须将导致程序无效的缺陷通报给数据库供应商,且必须通知机组禁止使用受影响的程序。航空器营运人应考虑对现行导航数据库进行周期性检查以保证满足当前的质量体系要求。
11.2 批准方式
对于CCAR91部营运人,局方以授权信(LOA)的形式给予批准。对于CCAR 121部和135部营运人,局方以运行规范的形式给予批准。
12. 运行监督
营运人应建立导航误差的报告和分析程序,用以确定有关改正措施。重复发生的导航误差可能与特定的导航环节有关,需进行排查,消除产生误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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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源的性质决定了采取措施的方式,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修改训练大纲、补充训练、限制系统的应用或对导航系统软件进行修改等。
根据误差的性质及其严重性,有可能导致临时撤销对相应导航设备的运行批准,直至检查出导致误差的原因并在解决后才能重新恢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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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DME/DME RNAV系统的最低(基准)性能标准
1.目的
对DME地面导航台的要求与机载DME/DME RNAV系统性能相关,所以应确定机载RNAV系统性能的最低标准。本附件定义了实施RNAV1和RNAV2航路以及RNAV1 DP和STAR的DME/DME RNAV系统的最低(基准)性能和功能。飞行程序制定部门和航线划设部门应根据此最低标准来评估所有进、离场航线和航路飞行的DME/DME覆盖范围、信号质量及可用性。本标准可用于新设备的适航批准,制造商也可根据此标准使现有设备获得资格。
2.DME/DME RNAV系统的最低要求
a.DME台的调谐和更新位置。
DME/DME RNAV系统必须:
i)调谐DME导航台后,30秒内完成位置更新;
ii)自动调谐多个DME台;
iii)提供持续的DME/DME位置更新。只要在过去30秒内具有可用的第三个DME台或另外一对DME台,当RNAV系统在DME台或对之间转换时,不能有DME/DME定位的中断。
b.使用国家AIP中的设施
i)DME/DME RNAV系统必须使用国家AIP中规定的DME设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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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国家AIP中规定的不适合RNAV1和RNAV2运行的设施,或者与ILS、MLS相关的已调整距离的DME台;
ii)当RNAV航路或程序处于对定位解算有不利影响的DME台信号范围内时,应从导航数据库中排除该DME台。
iii)使用可以执行合理性检查的RNAV系统,从所有接收到的DME信号中检测到错误,并在适当前提下,从定位设施中排除相应的DME台(例如,在DME台空间信号重叠时,排除共用频段的DME台)。
c.DME台相对角。当需要获得一个DME/DME位置时,DME/DME RNAV系统必须采用的夹角范围为30°至150°。
d.RNAV系统对DME的使用。RNAV系统可使用任何可接收到的DME台而不用考虑其位置。在需要DME/DME定位时,作为最低标准,RNAV系统必须使用有效的终端区(低高度)和(或)在航路(高高度)DME台,并处在DME台周围的下列位置:
i) 距DME台大于或等于3NM,且
ii) 从DME台位置看,仰角低于40°,距离160NM以内。
注:允许在DME台指定工作范围(DOC)附近使用其品质因数,但要确认该品质因数在数据库中已有编码,这样飞机就可以在DOC内使用该DME台。不要求使用与ILS或MLS相关的DME台。
iii)有效的DME台应广播准确的DME台标识信号,满足最低场强要求,按照同频道、相近频道的要求,保护不受其他DME信号的干扰。 - 24 -
e.对VOR、NDB、LOC、IRU或AHRS的使用无要求。DME/DME RNAV系统正常运行对VOR(甚高频全向信标)、LOC(航向信标)、NDB(无方向信标台)、IRU(惯性基准组件)或AHRS(姿态航向参考系统)没有要求。
f.位置估计误差。当最少使用两个满足d款要求的DME台,而其他有效DME台不满足标准时,95%位置估计误差必须等于或优于下述结果:
式中σsis=0.05NM
σair 为{(0.085NM,(距离的0.125%)}取最大值
α=夹角(30°至150°)
注:所有使用满足TSO-C66c精度要求的DME传感器,两个DME台交角限制在30°至150°的导航系统都满足该性能要求。若RNAV系统所用DME台超出上述工作范围,则DME空间信号误差假定为0.1NM(95%)。
g.防止来自同频道DME台的错误定位。RNAV系统必须确保同频道DME台不会引发错误的定位。通过在初始调谐DME台时结合VOR合理性检查或排除视距内同频道DME可满足这一要求。
注:在视距内有同频道DME台时,不能使用该DME。
h.防止VOR信号误差。RNAV系统必须确保VOR信号误差对RNA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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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精度的影响不超过1.75NM,对RNAV1定位精度的影响不超过0.87NM。当DME/DME可用时,不使用VOR信号,或通过DME/DME评价和(或)监视VOR信号以确保没有产生误差过大的定位结果(如通过合理性检查),可以实现上述要求。
i.确保RNAV系统使用工作的DME台。NOTAM所列不可用的DME台(例如处于测试或维修状态)仍旧可能应答飞机的询问,因此禁止使用不工作的DME台。RNAV系统可通过检查识别码或抑制已识别出的不工作的DME台来排除这些DME台。
j.运行保障措施。为使得导航设备满足本AC的要求而采用的运行保障措施不应要求在飞行关键阶段采取行动,例如驾驶员监视RNAV系统导航更新传感器,或在执行程序之前占用大量时间编程或排除DME台。
注1:对于排除一个NOTAM所列出的不工作DME或者编程(调谐)一个航路或程序定义的“关键” DME的运行保证措施,如果不要求驾驶员在飞行的关键阶段进行,则是可接受的。要求编程(调谐)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应人工输入不在导航数据库中的DME台。但是允许对于特定的航线或程序,RNAV系统调谐关键DME。
注2:关键飞行阶段,通常是指从进近程序中的最后进近定位点一直到整个复飞程序,或在离场时从机场标高到之上2500英尺。
3.合理性检查
许多RNAV系统可进行合理性检查以确认DME测量的有效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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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检查对于甄别数据库错误或捕获错误(例如共用频道的导航台)有显著作用。这种检查大体分为两类:
一类用于RNAV系统探测到新的DME时,在应用该DME前,将飞机位置与飞机相对DME的距离进行比较;
另一类为FMS持续定位时,使用冗余的信息(如额外的DME信号或IRU数据)。
a.总体要求。合理性检查用于防止因同频道干扰、多路径干扰和直接信号遮蔽,而导致定位错误。RNAV系统应进行检查,防止使用视距内的同频道导航台、仰角过高的导航台和构型较差的导航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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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和RNAV2的运行指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