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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0 18:5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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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驾驶员还需确认运行所必需的机载导航设备的可用性。营运人应对其最低设备清单(MEL)进行相应修改,规定最低的设备放行条件。
9.2一般运行程序
9.2.1 只有获得RNAV1和RNAV2运行批准后,营运人和驾驶员才能提出RNAV1和RNAV2航路或进离场申请。如果不满足相关标准的航空器收到ATC发布的RNAV许可,驾驶员必须通知ATC不能接受此许可,并申请其他指令。
9.2.2驾驶员应按照设备制造商规定的指令或程序进行操作,以保证设备达到本通告规定的性能要求。
9.2.3 在系统初始化阶段,驾驶员必须确认导航数据库是当前可用的,并核对已正确输入飞机位置信息。驾驶员必须确认根据初始许可输入了ATC指定的航路以及后续变化的航路。驾驶员还必须确保导航系统所提供的航路点顺序与航图描述的航路以及指定的航路相一致。
9.2.4 RNAV DP和STAR必须根据程序的名称从机载导航数据库中调出,并且与航图程序核实一致。根据ATC的许可指令,可以通过插入或删除指定的航路点来修改航路。
9.2.5 如可行,RNAV航路应尽可能整体地从数据库中提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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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从数据库中逐一导出RNAV航路点。在公布航路上的全部航路点都已加入的前提下,允许从数据库中选择、插入个别的已命名的定位点。不允许通过人工输入经纬度坐标或用距离/方位的方式输入或创建一个新航路点。
9.2.6 不允许以经纬度或距离方位的形式人工输入航路点。禁止驾驶员改变数据库的航路点类型(旁切或飞越)。
9.2.7 飞行机组应参考航图或采取其他适用的方式交叉检查许可的飞行计划,如适用,还应检查导航系统文本显示和地图显示。如需要,确认已排除某特定的导航设施。如果不能确定导航数据库中程序的有效性,则不应使用该程序。
注:驾驶员可能注意到航图中所描述的导航信息与主导航显示的内容有细微的差别。3°或更小的航向差异可能源自设备制造商磁差数据的不同,这在运行上是可接受的。
9.2.8 确认在RNAV系统或飞行管理系统(FMS)中正确输入了指定的航路和进、离场程序。
a.DP。驾驶员在飞行前必须核实机载导航系统已正常工作,且跑道和离场程序(包括适用的航路过渡)都已导入至RNAV系统,并正确地显示。在指定了RNAV离场程序后又被要求更改跑道、程序或航路过渡,驾驶员在起飞前必须核实所做的改变已导入至RNAV系统并且可用于导航。建议在临起飞前对跑道和相应的DP作最后检查。
b.航路。驾驶员必须核实在ATC初始许可指令中指定的航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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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后来要求改变的航路已被正确导入至RNAV系统。驾驶员必须确定导航系统提供的航路点顺序与相应航图和指定的航路相匹配。
c.STAR。驾驶员必须核实机载导航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相应的进场程序和跑道已导入至RNAV系统并正确显示。
9.2.9 导航地图显示(如安装)的使用
起飞前,驾驶员应参考导航地图显示,核实飞机的位置与指定的跑道和DP的相互关系,确认与外部目视情况及航图相匹配。特别是,一旦进入或临近指定跑道,驾驶员应确定地图显示与航空器和跑道的位置关系相一致,航路显示与航图相吻合。在飞行过程中,地图显示应与文字显示一致,以确认航路的正确性。
9.2.10 对于RNAV2航路,驾驶员应使用水平偏离指示器、水平导航模式下的飞行指引仪或自动驾驶仪。驾驶员也可使用与水平偏差指示器功能等效的导航地图显示,而不必使用飞行指引仪或自动驾驶仪。对于RNAV1航路,驾驶员必须使用水平偏差指示器(或等效的导航地图显示)、水平导航模式下的飞行指引仪和(或)自动驾驶仪。
驾驶员必须确定水平偏离刻度与航路或飞行程序的导航精度要求相匹配。满刻度偏差:RNAV1为±1NM,RNAV 2为±2NM。
注:某些TSO-C129()设备在机场基准点30NM外满刻度偏差自动变为±5.0NM。在驾驶员保持程序和航路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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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ATC批准偏离或遇到紧急情况,在本通告所述的整个RNAV运行期间,驾驶员都应根据机载水平偏离指示器和(或)飞行引导系统保持在航路中心线上。对于正常运行,横向航迹误差或偏离(飞机位置与RNAV系统计算航径之间的差异,即FTE)应控制在相关程序或航路导航精度的±1/2以内(例如RNAV1为0.5NM,RNAV2为1.0NM)。允许在程序或航路转弯后出现最大为导航精度1倍的短暂偏离(早转或晚转),如RNAV1为1.0NM,RNAV2为2.0 NM。
注:某些航空器在转弯期间不显示或不计算理论航迹。在这种情况下,此类航空器的驾驶员可能不能在航路转弯时保持小于±1/2精度的要求,但仍应在转弯结束后和在直飞航段上满足此精度要求。
9.2.11 如果ATC发布一个航向指令使飞机脱离RNAV程序或航路,则在接到重新加入的许可或管制员发布一个新的许可之前,驾驶员不应更改RNAV系统中的程序或航路。若飞机不是在公布的程序或航路上飞行,则规定的精度要求不适用。
9.2.12 不推荐使用“人工选择飞机坡度限制”功能,因为使用该功能会降低飞机保持预期航迹的能力,特别是在大角度转弯的情况下。但这不能理解为对《飞机飞行手册》程序的偏离,应理解为驾驶员应尽量限制此功能的使用。
9.2.13 对于具有RNP能力的飞机,不要求驾驶员修改飞行管理计算机中制造商设置的RNP默认值。
9.3 RNAV DP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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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RNAV DP接通高度。执行DP时,驾驶员必须确保在不晚于达到机场标高以上150米(500英尺)时,接通RNAV设备,获得水平RNAV飞行引导。RNAV引导起始高度通常高于此高度。(例如,爬升至300米(1000英尺)之后直飞至某航路点)。
9.3.2 驾驶员在RNAV1 DP必须采用水平偏差指示(或等效的导航地图显示)、飞行指引仪和(或)自动驾驶仪的水平导航模式。允许满刻度航道偏离指示器(CDI)偏差值为±1NM。
9.3.3 使用DME/DME导航更新的飞机。对于没有GPS、IRU信号输入,仅采用DME/DME传感器的飞机,只有进入到有足够DME信号覆盖的区域,驾驶员才可使用RNAV系统。
注:程序制定部门负责确定在可接受的高度以上,RNAV(DME/DME)DP具有足够的有效DME覆盖。DP起飞初始航段可以使用航向。
9.3.4 使用DME/DME/IRU导航更新的飞机。对于没有GPS/GNSS信号输入、仅使用DME/DME/IRU的飞机,驾驶员必须确认,在起飞滑跑起始点的飞机导航系统位置误差在300米(1000英尺)之内,使用自动或人工的跑道位置更新是符合该要求的一种可接受的方法。若导航地图显示器的分辨率能满足辨认300米(1000英尺)位置误差的要求,也可使用导航地图确认飞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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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和RNAV2的运行指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