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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除非飞机飞行手册(AFM)、飞行员运行手册(POH)或航空电子设备操作手册另有规定,否则不要求驾驶员监视用于位置更新的地基导航设施。
f.除非经过民航局的专门论证,否则本通告中的RNAV航路、DP或STAR必须处于ATC雷达监视下并保持双向直接通信。在需要依靠雷达辅助实施应急程序时,已证明雷达性能对于该目的是足够的,并且在AIP中声明要求提供雷达服务。
g.对于允许飞机仅依靠GNSS导航的程序,局方已经考虑了卫星故障或“RAIM缺陷”造成多架飞机失去RNAV能力风险的可接受性。同时还考虑了同一DME支持多个RNAV程序的风险。
7.3 陆空通话
适用于RNAV 运行的无线电陆空通话用语已经公布。
8.机载设备要求
8.1 系统精度
a.RNAV1要求在95%的飞行时间内,总系统误差不超过1NM;RNAV2要求在95%的飞行时间内,总系统误差不超过2NM。
b.除特殊规定外,RNAV2一般用于航路运行。RNAV2运行允许1.0NM(95%)的F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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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NAV1用于所有RNAV DP和STAR。RNAV1运行允许0.5NM(95%)的FTE。
8.2 导航传感器
RNAV运行基于使用能够自动确定飞机水平位置的RNAV设备。飞机使用下列各类导航传感器获得位置信息(无特定的先后顺序)。
a. 符合TSO-C145a、TSO-C146a以及TSO-C129/C129a的GPS。只要定位误差不超过总系统误差的要求,则来自其他类型导航传感器的定位数据可与GPS数据整合,否则应提供人工抑制该导航传感器的方法。经TSO-C129()批准的GPS设备应至少满足本通告附件3中的系统功能要求。作为最低标准,ABAS应提供完好性告警。另外,经TSO-C129批准的GPS设备应包括伪距步长探测和健康字检查的附加功能。
对于基于GPS的导航系统,如果不能自动向飞行机组提供失去GPS导航的告警,营运人必须制定用于确认GPS运行正常的操作程序。
b.DME/DME RNAV设备应符合本通告附件1的标准。
c.DME/DME/IRU RNAV设备应符合本通告附件2的标准。
8.3 功能标准
RNAV设备应符合本通告附件3中规定的功能标准。
8.4 可接受的机载设备符合性方法
a.在飞机飞行手册(AFM)、飞行员运行手册(POH)或操作手册中包含导航设备符合FAA AC90-100A、ICAO PBN RNAV1和RNAV2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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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声明,即可满足本通告对性能和功能的要求。
b.如果在飞机飞行手册(AFM)、飞行员运行手册(POH)或操作手册中包含符合JAA TGL10R1标准的声明,如果是以具备GNSS能力获得的该批准,则满足本通告对机载设备的要求。如果获得批准是基于DME/DME或DME/DME/IRU的,营运人应确认设备满足附件1或附件2的标准。
c.以下系统符合本通告规定的大部分要求,但制造商仍需根据本通告规定的功能和性能标准对这些设备进行评估。RAIM预测程序应符合FAA AC20-138A中第12节中的规定。
i)TSO-C129/C129a传感器(B级或C级),符合TSO-C115bFMS,按照AC20-130A安装用于IFR飞行。
ii)TSO-C145a传感器,符合TSO-C115bFMS,按照AC 20-130A或AC20-138A安装用于IFR飞行。
iii)TSO-C129/C129a A1设备(没有偏离附件3的功能要求),按照AC20-138或AC20-138A安装。
iv)TSO-C146a设备(没有偏离附件3的功能要求),按照AC20-138A安装。
d.制造商出具文件声明该飞机符合本通告(或ICAO PBN RNAV1和RNAV2、FAA90-100A)的标准,即满足本通告中有关性能和功能的要求。此声明应包括符合性的适航基础。由设备或飞机制造商确定满足第8.2节中规定的传感器要求,而对于附件3中规定的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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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符合性应由制造商确定或经营运人检查后确定。
注1:具有RNP能力的飞机在其不满足运行所需的性能要求时会有相关显示。但对于基于DME/DME/IRU的程序,制造商仍须确定对附件1或2的符合性。
注2:装有TSO-C129 GPS传感器和TSO-C115或C115a的FMS的飞机不一定能满足本通告规定的所有要求。制造商需参照本通告中相关功能和性能要求对这些设备做进一步评估。
9. 运行程序
9.1 飞行前计划
9.1.1 实施RNAV航路、DP和STAR运行的营运人和驾驶员应在飞行计划中填写相应的后缀以指明已获得了运行批准。
注:目前ICAO还没有对PBN的飞行计划做出统一规定。营运人和驾驶员应按照ICAO Doc7030《地区补充程序》文件、各国AIP和实施地区的要求填写飞行计划。
9.1.2 对于基于DME的导航,应检查NOTAM和相关信息,确认关键DME的可用性。驾驶员应评估在飞行中发生关键DME失效情况下的导航能力(可能需要飞往备降目的地)。
9.1.3 机载导航数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并且适用于计划运行的区域,包含导航设施、航路点以及编码的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场的终端区飞行程序和航路。
注:导航数据库在飞行期间应保证现行有效。如果在飞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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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定期制(AIRAC)周期改变,营运人和驾驶员应制定相应程序以保证导航数据的准确性以及相关导航设施的适用性。通常可采取将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相比较的方式。一种可接受的方式为在签派放行前比较新旧航图,以确认航路点的变化。如果公布的航图与数据库不一致,则不能使用该数据库。
9.1.4 如果飞机没有安装GNSS设备,则导航系统必须使用DME/DME/IRU进行位置更新。
9.1.5 如果单独使用TSO-C129()设备满足RNAV要求,则必须使用当前的GPS卫星信息来确定拟定航路和终端区飞行的GPS RAIM可用性。营运人应使用空管部门提供的RAIM预测信息,也可以使用特定模式的RAIM预测软件或接收机的RAIM预测功能来满足此要求。
如果预测到计划飞行的任何阶段失去RAIM持续超过5分钟,则此飞行应推迟或取消,或者在满足RAIM要求的区域重新拟定飞行计划。驾驶员应评估在GPS导航失效的情况下的导航能力(可能需要飞往备降场)。
9.1.6 对于采用SBAS接收机(所有TSO-C145/C146)导航的航空器,营运人应检查在SBAS信号不可用区域内的GPS RAIM可用性。
9.1.7 RAIM可用性预测本身并不能保障GPS服务的有效性,它只是评估预计的导航能力能否满足要求导航性能的一种方法。驾驶员必须认识到RAIM或GPS导航能力可能会在空中都失效,从而需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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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导航手段。因此,驾驶员应评估其在GPS导航失效情况下的导航能力(可能需要飞向备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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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和RNAV2的运行指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