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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7 21: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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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提供从该国出发的航班的经营人,在其保安方案中包含措施和程序,以确保在载运因司法或行政程序而强制旅行的旅客时其航空器上的安全。
4.7.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当有旅客因司法或行政程序而强制旅行时通知航空器经营人和机长,以便实施适当的保安管制。
4.7.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执法官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因履行职责而在航空器上携带武器时,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获得特别批准。
4.7.5 每一缔约国必须考虑任何其他缔约国申请允许携带武器的人员,包括机上保安员搭乘申请国经营人的航空器进行旅行的要求。只有所有有关国家同意以后才能允许此类旅行。
4.7.6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其他情况下,只有经过批准和有资格的人员检查确认武器枪弹分离后才允许载运,而且只能把武器存放在飞行期间任何人都接触不到的地方。
4.7.7 凡决定部署机上保安员的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这类人员是兼顾了航空器的机上安全和保安两个方面、并根据主管当局的威胁评估进行部署的经过特别挑选和培训的政府工作人员。这类保安员的部署必须与有关国家协调并严格保密。
4.7.8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将携带武器人员的人数及其座位位置通知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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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应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
5.1 预防
5.1.1 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如果它仍在地面,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该航空器;如果该航空器已经离场,则须将该航空器的到达时间尽早提前通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机场当局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5.1.2 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该航空器进行搜查,以查出隐藏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在此之前必须向有关的经营人发出搜查通知。
5.1.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做出安排,调查、排除和/或在必要时处置机场内可疑的危险装置或其他潜在的危险。
5.1.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制定应急计划并提供资源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对应急计划必须定期进行测试。
5.1.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其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可以随时部署经过批准和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以协助处理可疑的和实际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案件。
5.2 应对
5.2.1 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在其领土内地面上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机组的安全,直到他们可以继续旅行为止。
5.2.2 负责向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每一缔约国,必须收集有关该航空器的所有飞行情报,并把这些情报传送给所有其他负责空中交通服务有关单位的国家,包括已知或估计的目的地机场国家,以便及时而又适当地在航路上和航空器已知的、大致确定的或可能的目的地采取保护行动。
5.2.3 每一缔约国必须向遭受到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提供援助,包括提供导航设施、空中交通服务以及在情况需要时允许其着陆。
5.2.4 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它认为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将降落在其领土内遭受到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扣留在地面,除非因保护人的生命的首要责任而必须放行。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认识到下一步飞行所伴随的严重危险。各国还必须认识到在可行的情况下航空器着陆国和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之间进行磋商、以及航空器着陆国通知推测的或申明的目的地国的重要性。
5.2.5 遭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在一缔约国降落后,该国必须用最快的方法将航空器降落的消息通知航空器的登记国和经营人所在国,并须以同样最快的方法将所有其他有关情报传送给:
a) 上述两个国家;
b) 其公民遭受伤亡的每一个国家;
c) 其公民被扣为人质的每一个国家;
d) 已知其公民在该航空器上的每一个国家;和
e)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5.2.6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将根据5.2.2的规定采取行动后收到的情报尽快发送给当地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适当的机场管理机构、经营人和其他有关部门。
5.2.7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为对非法干扰行为做出联合反应的目的与其他国家合作。每一缔约国在其领土内采取措施解救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机组成员时,应该根据需要使用该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生产厂商所属国和登记国的经验和能力。 附件 17 5-1 1/7/06
附件 17 — 保安 第 5 章
5.3 交换情报和报告
5.3.1 与非法干扰行为有关的每一缔约国在事件解决后,必须尽快将所有与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方面有关的情报提供给国际民航组织。
5.3.2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与其认为适当的其他缔约国交换关于应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方面的情报,同时把这种情报提供给国际民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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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的附篇
《附件2 — 空中规则》节录
第3章 一般规则
……
3.7 非法干扰
受非法干扰的航空器必须设法将此事实、与此有关联的任何重大情况和当时情况所必需的对现行飞行计划的任何偏离,通知有关ATS单位,以便使该ATS单位对该航空器给以优先安排并使与其他航空器的冲突减至最低限度。
注1:在非法干扰情况下,ATS单位的职责载于《附件11》内。
注2:用作当发生非法干扰而航空器又不能通知ATS单位这一事实时所使用的指导性材料,载于本附件的附篇B内。
注3:受到非法干扰的、装有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的航空器应采取的行动,载于《附件11》、《航行服务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和《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Doc 8168)内。
注4:受到非法干扰的装有CPDLC设备的航空器应采取的行动载于《附件11》、《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关于此问题的指导材料载于《空中交通服务数据链的应用手册》(Doc 9694)。
……
附篇B 非法干扰
1. 总则
当发生非法干扰而航空器又无法将此情况通知ATS单位时,打算把下列程序作为航空器应采用的行动指南。
2. 程序
2.1 除非航空器上另有考虑外,机长应试图继续沿指定航迹和指定巡航高度飞行至少要一直到能够通知一个ATS单位或在雷达覆盖区域内。
2.2 当航空器已遭到非法干扰,必须脱离其指定航迹或其指定高度时,又不能与ATS建立无线电联络,机长应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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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