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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关于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导材料见于《民用航空保安运作中的人的因素手册》(Doc 9808号文件)和《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1部分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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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组织
3.1 国家组织和主管当局
3.1.1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和实施书面的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通过顾及到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的各种规章、措施和程序,保护民用航空运行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3.1.2 每一缔约国必须在政府部门中指定一个主管当局,负责制定、实施和保持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并将该主管当局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3.1.3 每一缔约国必须经常审查本国领土内对民用航空的威胁等级,并根据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来制定和实施政策和程序,相应地调整本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中的有关内容。
注:有关威胁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法的指导材料见于《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8973号限制发行文件)。
3.1.4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主管当局对该国与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各个方面有关的或负责其实施的部门、机构和其他组织,以及机场、航空器经营人和其他实体之间规定和分配任务并协调其各项活动。
3.1.5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国家航空保安委员会或做出类似的安排,其目的在于协调该国与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各个方面有关的或负责其实施的部门、机构和其他组织,以及机场、航空器经营人和其他实体之间的各项保安活动。
3.1.6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主管当局确保制定和实施由参与或负责实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各个方面的所有实体的人员参加的国家培训方案。这一培训方案在设计上必须确保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有效性。
3.1.7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培训师资和培训方案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
3.1.8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主管当局为每个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安排提供航空保安服务所需的各项支助资源和设备。
3.1.9 每一缔约国必须向其机场和在其领土内经营的航空器经营人以及其他有关实体书面提供本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有关部分和/或能够使它们符合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要求的有关资料或指导方针。
3.2 机场运行
3.2.1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每个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制定、实施和保持与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相适应的书面机场保安方案。
3.2.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每个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都有一个负责协调实施保安管制的机构。
3.2.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每个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成立一个机场保安委员会,以协助3.2.2中所述的机构发挥协调实施机场保安方案中规定的保安管制措施和程序的作用。
3.2.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将机场设计要求,包括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中的保安措施所必需的有关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要求,纳入到机场新设施和现有设施改造的设计和建设中去。
3.3 航空器经营人
3.3.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从该国提供航班的商业航空运输经营人已制定、实施和保持了符合该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的书面经营人保安方案。
3.3.2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从事通用航空运行、包括公司航空运行的每个实体,其所用的航空器最大起飞质量在5 700千克以上的,均已制定、实施和保
附件 17 3-1 1/7/06
附件 17 — 保安 第 3 章
持了符合该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的书面经营人保安方案。
3.3.3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从事空中作业运行的每个实体均已制定、实施和保持了符合该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的书面经营人保安方案。该方案中必须包含符合所从事运行类别的具体作业特征。
3.3.4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考虑将ICAO的模式作为制定3.3.1、3.3.3和3.3.4项下经营人或实体保安方案的基础。
3.3.5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要求从该国提供航班并参加与其他经营人代号共享或其他合作安排的经营人,将这些安排的性质,包括其他经营人的身份通知主管当局。
3.4 质量控制
3.4.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执行保安管制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挑选程序。
3.4.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执行保安管制的人员具备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全部能力,得到符合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要求的适当的培训,并保存有最新的适当记录。必须制定相关的效绩标准并采取初期和定期的评估以保持这些标准。
3.4.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实施检查作业的人员根据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进行资格认证,以确保一贯地和可靠地实现效绩标准。
3.4.4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主管当局制定、实施和保持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质量控制方案,以确定对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遵守情况并验证其有效性。
3.4.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定期核查保安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必须根据有关当局所做的风险评估来确定实行监测的优先事项和频率。
3.4.6 每一缔约国必须安排定期进行保安审计、测试、考察和检查,以核查对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遵守情况,迅速、有效地纠正任何缺陷。
3.4.7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质量控制方案的管理、优先事项设定和组织安排,是在负责实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措施的实体和人员之外独立进行的。每一缔约国还必须:
a) 确保对进行保安审计、测试、考察和检查的人员按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为此类任务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了适当的培训;
b) 确保对进行保安审计、测试、考察和检查的人员授予了为完成此类任务取得信息和执行纠正行动所必需的权力;
c) 为补充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质量控制方案而建立保密的报告制度,用以分析旅客、机组和地勤人员等来源所提供的保安信息;和
d) 制定对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质量控制方案的成效进行记录和分析的工作流程,以促进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有效制定和实施,包括查明不遵守的原因和规律,核实纠正行动已经实施并得以保持。
3.4.8 与非法干扰行为有关的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其主管当局重新评估保安管制措施和程序,并及时采取克服薄弱环节所必要的行动,以防再次发生同类事件。并须将这些行动与国际民航组织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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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预防性保安措施
4.1 目标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措施,防止以任何方式在从事民用航空的航空器上载运或携带未经准许进行载运或携带的武器、炸药或其他任何可能用于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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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