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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7 21: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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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调查 对一个人的身份和以往经历的调查,包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有无犯罪历史的调查,作为对一个人是否适宜去实施某项保安管制措施和/或在无人陪同下进入保安限制区评估的组成部分。
货物 除了邮件、储藏品和随行或错运的行李之外,在航空器上载运的任何物品。
资格认证 航空保安主管当局或其代表对一个人具备按照主管当局规定的可以接受的水平履行委派的职责所需要的能力所做的正式评价和认定。
商业航空运输运行 航空器为取酬或收费而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的运行。
公司航空 公司为帮助开展本公司业务雇用专业驾驶员驾驶的载运人员或物品的航空器非商业性运行或使用(注意:公司航空是通用航空的一个分支)。
扰乱性旅客 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旅客。
通用航空运行 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空中作业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
人的因素原理 应用于航空设计、审定、训练、运行与维修的原理,这些原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能力的适当考虑来实现人与其他系统组件的安全配合。
人的行为能力 影响航空运行的安全、保安和效率的人的能力与局限性。
管制代理人 与经营人做生意并在货物或邮件方面提供有关当局接受或要求的保安控制的代理人、货物发运人或其他任何实体。
检查 运用技术或其他手段进行检查,以查明和/或发现可能用来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
注:某些危险物品或物质已由附件18和相关的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号文件)加以分类,因此必须根据这些细则进行运输。此外,《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8973号限制发行文件)中,列出了绝对不允许在航空器客舱内运载的物品清单。 附件 17 1-1 1/7/06
附件 17 — 保安 第 1 章
保安 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这一目标由各项措施、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总和加以实现。
保安审计 对执行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各个方面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的深入审查。
保安管制 防止带入可能用于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的手段。
保安检查 对航空公司、机场或其他参与保安的实体执行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要求进行的检查。
保安限制区 机场空侧区域中被确定为存在高风险、除实施通行管制外还执行其他保安管制的区域。这些区域通常包含尤其是自检查口至航空器、停机坪、行李分拣装卸区之间的全部商业航空旅客离场区域,其中包括航空器进入运行状态和已检查的行李和货物停放的区域、货棚、邮件中心、空侧配餐和航空器清洁场地。
保安考察 对保安需要的评估,包括查明可被利用来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弱点,以及关于纠正行动的建议。
保安测试 对模拟实施非法干扰行为企图的航空保安措施所进行的隐蔽或公开的试验。
不明行李 在机场内没有旅客前来提取或辨认的带有或未带有行李牌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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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 1-2
第2章 总则
2.1 目标
2.1.1 每一缔约国必须将保护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作为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一切事务中的首要目标。
2.1.2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组织,并制定和实施顾及到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的规章、措施和程序,以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2.1.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这一组织和这种规章、措施和程序:
a) 能在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的一切事务中保护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和
b) 能对任何增加的保安威胁迅速做出反应。
2.1.4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对航空保安信息进行适当的保护。
注1:通过执行下列各章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实现民用航空保安目标的指导材料见于《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8973号限制发行文件)。
注2:协助各国实现民用航空保安目标的完整的航空保安培训材料载于ICAO航空保安培训方案当中,其中包括一系列航空保安配套培训资料(ASTPs)。
2.2 适用性
2.2.1 每一缔约国必须将附件17中所载的各项标准,并且必须努力将建议措施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运行。
2.2.2 每一缔约国必须根据有关国家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确保在切实可行的程度上,将旨在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的措施适用于国内运行。
2.3 保安和简化手续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尽可能在保安管制和程序的安排上,使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干扰或延误保持在最低程度,但条件是这些管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2.4 国际合作
2.4.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尽量满足其他缔约国就其经营人的某一次(几次)飞行提出额外的保安措施的要求。提出要求的国家必须考虑对方国家提出的与所要求的措施等效的替代措施。
2.4.2 每一缔约国必须在编制和交换有关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培训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的资料方面,与其他国家进行必要的合作。
2.4.3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和实施有关程序,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与其他缔约国共享涉及到这些国家航空保安利益的威胁信息。
2.4.4 每一缔约国必须对与其他缔约国分享的保安信息,或影响其他缔约国保安利益的保安信息,制定和实施合适的保护和处理程序,以便确保避免对这类信息的不当使用或披露。
2.4.5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另一国的要求,应该在适当和符合本国主权的情况下,与要求国共享国际民航组织进行审计的结果,以及被审计国采取的纠正行动。
2.4.6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考虑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示范条款,在每一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写入有关航空保安的条款。
2.4.7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其他缔约国的要求,应该向其书面提供本国国家航空保安方案的有关部分。 附件 17 2-1 1/7/06
附件 17 — 保安 第 2 章
2.4.8 建议:每一缔约国根据2.4.5共享资料后应该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2.5 设备、研究和发展
2.5.1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促进能够更好地实现民航保安目标的新保安设备、进程和程序的研究和发展,并应该就此事项与其他缔约国合作。
2.5.2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在新的保安设备的发展中考虑到人的因素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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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