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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关于通行管制的措施
4.2.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空侧区域的通行实行管制,以防未经准许擅自进入。
4.2.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国家划定的区域,在每个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设立保安限制区。
4.2.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建立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身份识别制度,以防未经准许擅入空侧区域和保安限制区。必须在指定的检查点查验身份后,始得准许进入空侧区域和保安限制区。
4.2.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准许无人陪同进入机场保安限制区的旅客之外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后始得准其进入保安限制区。
4.2.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保安限制区内监视来往于航空器的人员和车辆的活动情况,以防未经准许擅自进入航空器。
4.2.6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至少按一定比例对除旅客外获准进入保安限制区的人员连同其所携带的物品实施检查。检查的比例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风险评估加以确定。
4.2.7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按照Doc 9303号文件《机读旅行证件》中规定的有关规范,确保颁发给航空器机组成员的身份证件中提供了承认和认证证件的统一、可靠的国际基准,以获准进入空侧区域和保安限制区。
4.2.8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对获准无人陪同进入保安限制区的所有人员定期重新进行4.2.4规定的调查。
4.3 关于航空器的措施
4.3.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从事商业航空运输活动的始发航空器进行航空器保安检查或航空器保安搜查。对是否适宜进行航空器保安检查或是搜查的决定必须以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为依据。
4.3.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采取措施,以确保商业航班的旅客在任何时间下机时不将物品留在航空器上。
4.3.3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其商业航空运输经营人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防止未经准许的人员在飞行中进入飞行机组舱。
注:有关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飞行机组舱的保安规定载于附件6第I部分第13章13.2节。
4.3.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从开始进行航空器搜查或检查时起直到航空器离场时为止,始终保护受4.3.1规范的航空器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
4.3.5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实行保安管制,以防航空器不在保安限制区时遭受非法干扰行为。
4.4 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
4.4.1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措施,以确保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始发旅客及其客舱行李在登上从保安限制区离场的航空器之前经过了检查。
4.4.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转机旅客及其客舱行李在登上航空器之前经过检查,除
附件 17 4-1 1/7/06
附件 17 — 保安 第 4 章
非国家已经酌情与其他缔约国一起制定了认可程序并持续执行相关程序,以确保此类旅客及其客舱行李已在始发地点经过了适当水平的检查,并在其后自始发机场检查口起至转机机场离场的航空器为止,始终受到保护而未遭未经准许的干扰。
注:有关这一问题的指导材料见于《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8973号限制发行文件)。
4.4.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已经过检查的旅客及其客舱行李,自检查口起直到其登上航空器为止,始终得到保护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如果发生混杂或接触,有关旅客及其客舱行李必须在登机前重新接受检查。
4.4.4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机场过站运行措施,以保护过站旅客和客舱行李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并保护过站机场保安的完整性。
4.5 关于货舱行李的措施
4.5.1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措施,以确保始发的货舱行李在装上从事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从保安限制区离场之前经过了检查。
4.5.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所有有待商业航空器载运的货舱行李,自接受检查或交由承运人接管的地点起,以其中较早者为准,直到载运此种行李的航空器离场为止,始终得到保护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如果货舱行李的完好性受到危害,对该货舱行李在装上航空器之前必须再次进行检查。
4.5.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商业航空运输经营人不载运未登机旅客的行李,除非对该行李标明为无人押运行李而且经过了额外的检查。
4.5.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转机的货舱行李在被装上从事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之前经过了检查,除非国家已经酌情与其他缔约国一起制定了认可程序并持续执行相关程序,以确保此种货舱行李已在始发地点经过了检查,并在其后自始发机场起至转机机场离场的航空器为止,始终受到保护而未遭未经准许的干扰。
注:有关这一问题的指导材料见于《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8973号限制发行文件)。
4.5.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从事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经营人仅运输经逐件标示为随行或托运、经过适当标准检查的并经航空承运人接受由当次航班载运的货舱行李物品。所有此种行李均应记录为符合上述标准并经准许由当次航班载运。
4.5.6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根据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来制定不明行李的处理程序。
4.6 关于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的措施
4.6.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将货物和邮件装上从事客运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之前对其实施保安管制。
4.6.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将由客运商业航空器载运的货物和邮件自实施保安管制的现场直到该航空器离场为止,始终得到保护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
4.6.3 如果管制代理人参与实施保安管制,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管制代理人的审批程序。
4.6.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经营人不接收用从事客运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载运的货物或邮件,除非管制代理人确认并核实已实施了保安管制,或此种交货将受到适当的保安管制。
4.6.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将在商业客机上载运的配餐品、储藏品和供应品受到适当的保安管制并在其后直到装上航空器为止始终得到保护。
4.6.6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根据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来确定应对全货运航空器载运的货物和邮件适用的保安管制措施。
4.7 关于特殊类型旅客的措施
4.7.1 每一缔约国必须对航空承运人载运因司法或行政程序强制乘机旅行而具有潜在扰乱性的旅客做出规定。 1/7/06 4-2
第 4 章 附件 17 — 保安
注:有关这一问题的指导材料见于《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8973号限制发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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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