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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区域导航点到点直飞不能取代雷达引导。现行阶段仪
表飞行程序的中间进近、最后进近和复飞航段仍然需要通过传统
飞行程序来实现,雷达引导在航空器实施三、四转弯时所具有的
快速响应优势是区域导航点到点直飞功能所不具备的。
3.2 正常情况下区域导航程序的使用
3.2.1 管制间隔。区域导航程序结合雷达管制使用时,航空
器之间的间隔按照雷达管制间隔掌握,由管制员负责;区域导航
程序结合雷达监控下的程序管制使用时,应当使用程序管制间隔
并由管制员进行配备。
3.2.2 飞行高度。沿区域导航程序运行的航空器已经具备规
定的安全保护区,航空器飞行高度在符合程序高度时可以低于最
低雷达引导高度(MVA)。当飞行高度在最低雷达引导高度以
上时,管制员可以主动指挥航空器加入或脱离区域导航程序;当
飞行高度符合程序高度但低于最低雷达引导高度时,管制员不得
主动实施雷达引导。
3.2.3 航空器移交。区域管制员应当尽早将航空器移交给终
端区管制员,确保终端区管制员有足够时间(在不迟于第一个区
域导航程序航路点前)向机组发布RNAV 进场许可。
3.2.4 航空器接收。终端区管制员在确认航空器具备实施
RNAV 能力时,应当尽早通知机组安排使用的落地跑道和相应的
区域导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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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进程单标注。对于具备和不具备区域导航能力的航空
器,终端区管制员应当在进程单上做出不同标注,对于执行和未
执行“规定速度和高度”(profile)的航空器也应当做出不同标
记。
3.2.6 区域导航“规定速度和高度”使用方法。在区域导航
程序的实施初期和航班流量高峰时段,管制员应避免使用“规定
速度和高度”指令,尽量通过速度控制调配航空器间隔。在非繁
忙时段或程序熟练应用后,管制员可以发布“规定速度和高度”
指令或者使用点到点直飞方法以减轻工作负荷。
3.2.7 区域导航点对点直飞使用方法。为确保航迹引导精
度,缩短飞行距离或者拉开侧向间隔,管制员可以指挥航空器直
飞三边、五边或者离场航线上的航路点。实施点到点直飞时,飞
行高度必须满足最低雷达引导高度的要求,而且机组在执行点对
点功能后,机载设备上该点之前的航路点将被自动删除,无法恢
复。
3.3 特殊情况下区域导航程序的使用
3.3.1 当飞行高度在最低雷达引导高度以上时,管制员可以
主动指挥航空器加入或脱离区域导航程序。
3.3.1.1 航空器发生紧急情况需要避让时,通常通过雷达引
导指挥有影响的航空器脱离区域导航程序实施避让,同时采取流
量控制措施,减少区域内航空器的数量。
3.3.1.2 航空器失去区域导航能力时,管制员应当进行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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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或者指挥其使用传统仪表程序。使用雷达引导应当尽量与区
域导航程序标称航迹相一致。
3.3.1.3 航空器偏离标称航迹超过2 千米或者认为偏差不可
接受时,航空器驾驶员或者管制员应当立即中止使用区域导航程
序,改用雷达引导或传统飞行程序。
3.3.1.4 遇有特殊天气、导航源失效或者其他限制因素影响
区域导航程序正常使用时,管制员应当立即终止区域导航程序运
行,改用雷达引导或者传统飞行程序。
3.3.2 当飞行高度符合程序高度但低于最低雷达引导高度时
遇到航空器偏航、危险天气、导航源失效等特殊情况,管制员应
当使用建议性指令引导航空器脱离或重新加入区域导航程序。
第四章 实施步骤与要求
4.1 前期准备
区域导航程序设计前应当组织空管、飞行和机场等部门就存
在问题、实际需求、设计目标等进行深入调研,制定详细可行的
工作计划。调研内容主要包括:机场空域现状、机场流量分布情
况、目标需求和解决问题的必要性、传统飞行程序局限性和区域
导航程序可行性、导航设备布局情况、机场定位和未来发展规模、
本场运行机型分布情况、航空公司需求等。
4.2 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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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期准备阶段的调研情况明确区域导航程序的设计目
标,组织开展区域导航程序的初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过程中,
设计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空管、飞行和机场等部门的意见。初步设
计工作主要包括:
4.2.1 测量相关导航台站地理坐标。导航源是影响区域导航
精度的主要因素,导航台的地理坐标(WGS-84 坐标和北京54
坐标)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并出据相应报告,测量结果
应当由各地区空管局进行审核和上报。
4.2.2 分析导航信号覆盖及精度。程序设计部门应当通过通
讯导航部门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单位评估相关导航台覆盖范围
及精度,有关要求应当满足区域导航程序的设计需要。研究工作
应首先精确计算可供使用的DME 覆盖,其次分析可用的导航台
组合信号精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区域和只具有一对可用导航台
组合的区域应当标明。
全球定位系统(GPS)在区域导航飞行程序上的使用,参照
《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进行航路和终端区IFR 飞行以及非
精密进近的运行指南》(AC-91FS-01)执行。
4.2.3 地区空管局在制定进离场航线和程序调整方案过程中
应当听取飞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注意运行初期与繁忙时段运
行的不同要求,确保方案切实可行。
4.2.4 地区空管局应当协调当地军航、机场管理部门对进离
场航线和程序调整方案的空域条件、噪音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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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理解和支持。
4.2.5 按照技术标准详细设计进离场航线和飞行程序,综合
各方面的限制因素进行安全和可行性评定。
4.3 完善规定
地区空管局应当明确区域导航程序和传统程序以及雷达引
导混合运行的相关规定;完善相邻管制单位间的管制移交协议;
制定区域导航程序运行方案,对实施步骤、实施条件、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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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区区域导航技术应用指导材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