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票价的适用
(一)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同一城市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二)承运人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三)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四)使用折扣票价或特种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折扣票价或特种票价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票款的交付
(一)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承运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二)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按照承运人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承运人退还多收的票款。
(三)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承运人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票价
(一)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怃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50%购票。
(二)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并提供座位。
(三)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四)承运人销售以上优惠客票,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 费用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第五章 定 座
第十七条 定座基本要求
(一)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填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内交给旅客以后,才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二)按照承运人规定,折扣票价和特种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签转、更改、退票、取消定座权利的条件。
第十八条 合同单位定座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十九条 购票时限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个人资料
旅客认可其向承运人提供的个人资料是真实的,旨在用于定座及安排相关运输服务。为此,旅客授权承运人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承运人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此类服务的提供者。
第二十一条 定座优先权
(一)旅客持没有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乘机联的客票要求定座,或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乘机联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都无权要求优先。
(二)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第二十二条 机上座位安排
承运人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
第二十三条 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含)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离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对未使用座位的取消
旅客没有按承运人规定使用已经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承运人有关部门,承运人可以取消旅客所有已经定妥的续程和回程座位。
第六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二十五条 拒绝运输权
承运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
(二)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三)旅客不遵守承运人的规定;
(四)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五)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以及未承兑其与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六)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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