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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1 10: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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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客 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只向持有由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或只向持有由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填开的作为付款或部分付款证明的其他运输凭证的旅客提供运输。客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承运人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
    第四条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承运人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承运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未经承运人允许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第六条  客票使用要求
   (一)旅客未能出示根据承运人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二)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如客票的第一张乘机联未被使用,而旅客在中途分程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除公布正常票价及4折(含)以上明折明扣散客票价的来回程、联程客票的乘机联/航段,可以申请办理退票或变更航班日期的手续外,其它各类客票的乘机联/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按顺序使用,未按顺序使用的此类客票运输无效,不予退票。
    (三)每一乘机联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承运人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承运人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四)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五)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六)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七)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
    (八)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第七条  客票上承运人的名称可使用缩语代码。在客票“承运人”栏内承运人名称的第一个缩语代码相对应的出发地机场即被视为承运人的地址。

第二节   客票的有效期

     第八条
    (一)正常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折扣票价及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承运人规定的该折扣票价和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三)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三节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第九条
(一)由于承运人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为止:
    1、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4、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5、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6、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二)持正常票价客票或与正常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折扣票价或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承运人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承运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天。
(三)持与正常票价客票有效期不同的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的有效期按承运人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使用规定执行。
(四)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承运人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承运人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伴直系亲属的客票有效期。
(五)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书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

第四节  客票遗失

     第十条  遗失客票的挂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二)旅客申请挂失,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但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书面申请、原购票的出票人联及足以证明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
(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重新购票
定期客票遗失后,如旅客要求继续乘坐遗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续航班,需凭符合本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重新补开客票(重新支付票款)或重新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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